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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远:张扣扣案的"快意恩仇"不是体现群体共同意志的良法之治

发布时间:2019-01-21 作者:李辉远


    面对那些我们没有亲身经历的司法案件,我们能否不再轻信那些没有证据支持的猜测和推断,不再轻信谣言、传播谣言?我们能否擦亮双眼,对那些杜撰案情、利用我们朴素的正义感来恶意炒作的行为坚决地说不?……
 


 



 

    张扣扣案洋洋洒洒的辩护词,述说了一个“复仇有理”的故事,但……

    近日,张扣扣为母复仇案律师邓学平的辩护词成为了网红文章,引起了朋友圈里一片叫好点赞。

    他在辩护词里从心理学谈到哈姆雷特,从童年创伤谈到赵氏孤儿,最后以《罪与罚》的经典句子作为总结。通篇洋洋洒洒、上下千年、古今中外的旁征博引,极尽铺陈之能事,述说了一个复仇有理的故事。

    一如这份辩护词说的,这是一个故事,水平达到了可以一夜之间得到几万点赞的好故事。但作为律师,凡事还是应当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现行法律条文为准绳,而不应当是写一篇冗长的故事,通篇几乎完全没有切合中国现行的刑法、刑诉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说理。

    法庭上并不需要这么煽情的辩护词

    小编一直在分析,邓律师写下这篇辩护词想要达到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如果是引起大家对该案的关注,那么这个辩护词达到效果了!

    但这份过于煽情的辩护词可能不是给法官看的,是给普通民众、给他未来的客户看的――法庭上其实并不需要这么煽情的辩护词,需要的是精炼的对证据、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透彻分析。

    应当指出,为张扣扣减轻刑罚的不是应该是人情而应该是法理依据,不应该是弗洛伊德以及同态复仇而是被害方过错和精神障碍。

    可见,故这篇辩护词能起到的几乎唯一的作用就是传播,煽动网络舆情影响审判为即将到来的二审做准备,通过所谓的“表演性辩护”来宣传包装自己,通过揣摩、迎合网民思路来给自己扬名。

    小编认为,严格说来,这不能算是一篇能达到有效辩护目的的辩护词。从律师的职业上来讲,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通过法律程序,来帮助当事人得到罪轻或无罪的判决,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都应该做的。

    但从这份辩护词里,基本看不到刑事专业辩护,唯一与法律有点挨边的就是犯罪动机的分析,简单说就是“复仇有理”――这种辩护词对被告人张扣扣的帮助微乎其微,甚至没有体现出一个合格律师的专业水准。

    现在互联网很火的一件事就是“网民判决”——大量网民不了解案件事实,不具备专业的法学知识,不清楚证据质证,不懂犯罪构成,仅凭寥寥的新闻报道,就武断的评论一个案件应该怎么“判决”。

    这种评论往往满怀着“一腔热血”,常常偏激极端,简单列举一下就是“人贩应该开膛破肚、贪官应该剥皮实草、小偷应该剁手剁脚、老赖应该株连九族”。


 



 

    具体到这个案子上,就是“为母报仇情有可原”。而且,你在网上还不好反驳这种“网民判决”。因为这些网民自认为是“人民群众”,那自然眼睛是“雪亮的”,结论是正义的,任何人有质疑有反驳,那就是和“人民群众”为敌,就要遭到唾骂,有可能是帮凶,甚至上升到“你家里是不是也有XXXX所以才这么说”。

    而面对这一切的时候,邓律师似乎目的就是操纵舆情。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我做过七年的国家公诉人和四年多的专业刑辩律师,经手的各类刑事案件不下千件,其中不乏大案要案,我岂能不知道法庭上该如何辩护、辩护词该怎么写?

    据邓律师透露,这份辩护词,一开始他还是按照传统的结构和手法去写的。但是某个晚上,“突然意识到”:非常之案,需要非常之辩,绝地求生需要不循常规。于是,第二天一早,就决定大胆试验,最终改成了现在这样的版本。

    面对网评,邓律师说,传统的写法容易,我更在行,现在这样的写法才更费思量。这份辩护词是为这个特殊案件量身定制的,不代表我以前是这么写辩护词的,更不代表我今后每个案子都会这么写。”

    潜台词可能就是好不容易遇见了一个这么有影响力的案子,炒热一下自己似乎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有句话说的好:“只要广告打得好,不怕案源断没了”,因为“毕竟要混口饭吃,不寒碜”。

    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法庭上似乎都在“自说自话”

    如果认真看了网络直播庭审,就会知道被告人与律师之间似乎毫无默契,似乎都在“自说自话”。特别是整个庭审过程,张扣扣都在“放飞自我”。为此,不妨再次回放一段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对白”:

    辩护人:刀具哪来的?

    被告人:买的。(相当于自己承认了预谋已久)

    辩护人邓问:2018年除夕当天发生了什么事情?

    被告人:因为我们认为大年三十是很特殊的日子,我认为这是个千载难逢的时候。(加强了预谋已久)

    辩护人邓:被告人张扣扣,你为什么要杀王家三个人。

    被告人:这20年来王家对我家态度一直是蔑视的,王校军还挑衅我,我必须报仇。(舆论一直把张扣扣描述为一个为母复仇的人设。但是他的这个回答,反而体现了他复仇的渴望并不是很强烈,杀人动机是因为这些简单的日常生活矛盾。)

    辩护人邓:你自首的目的是什么?

    被告人:我想的是反正跑也跑不掉,我不如去自首。(作案后,投案并非其接受法律制裁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投案只是出于走投无路,在本人没有钱财证件、没有可以信赖的亲朋、同时又受到公安机关布网抓捕的客观压力下,才做出的被迫之举。)

    辩护人邓:此时你有什么想法(关于悔罪)

    被告人:当时我没有后悔,现在这么久了,我觉得我当时有一点点冲动。(时至今日,被告人仍无任何悔罪表现。被告人张扣扣应当对被害人亲属表示忏悔,应当对父老乡亲表示忏悔。但是被告人张扣扣直到今日庭审,仍然坚持其所谓的“报仇有理”,认罪但不悔罪。)


 



 


    不难看出,在法庭调查中的表现就是,律师根本不知道被告人要回答什么,只能临场应对;而被告人也不明白律师发问的意图,只能放飞自我。

    一般来说,哪怕是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在虎视眈眈,但律师通过会见和沟通,即使怕被抓典型不敢给被告人分析辩护思路,至少也该掌握情况作出最起码的判断:对于一些问题,被告人可能会如何回答?——然而,也许邓律师估计忙于精心构思煽情的辩护词去了,这方面考虑有点欠佳。

    比较而言,公诉意见书更显得有理有据有节

    实事求是地说,对比邓律师的辩护词,公诉意见书显得更加有理有据有节。不仅事实证据分析的清楚,还很好的分析了犯罪根源,最后的警示教育也总结的非常到位。这里,不妨摘录一二:

    1.极端自私的个人“恩仇”,绝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借口和理由

    本案的被告人张扣扣实施其所谓“为母报仇”的杀人行为,是我国刑法严厉禁止的犯罪行为。众所周知,杀人行为根本没有对错之分,法治社会只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矛盾和问题,任何人都无权使用法律之外的手段来惩罚他人。

    如果人人都把自己当做正义的使者滥用私刑,那么人人都可以枉顾法律,任意犯罪,如此社会秩序如何稳定,社会和谐如何实现?以牙还牙,以暴制暴,只会让社会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必须坚决杜绝。如果给连杀三人的张扣扣贴上“为母报仇”的“英雄标签”,那就混淆了一个法治社会基本的是非观念。

    更何况本案的被告人张扣扣只是以“替母报仇”为借口,来肆意宣泄自己的压力和生活不如意的怨气。

    如果每个人在遇到挫折、困难、不快时,不寻求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而是违背法律规定、打击报复他人或社会,那还有何安全感可言?在法治社会中,善良公允的行为准则从来都不是快意恩仇,不是个人好恶,而是体现群体共同意志的良法之治。

    2.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推进国家法治进程,需要大众、媒体更加合法、理性,有效参与

    该案发生至今,大众通过网络参与度极高,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在不断提高。司法机关也将群众监督与舆论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加速器”。因此,我们司法机关也要始终将事实和法律作为我们坚守的原则,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

    但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良好秩序的维护,司法公信力的树立,不仅仅需要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也需要大众共同努力和维护,需要大家用理性平和的视角来观察,不要想当然地提出质疑。

    例如在本案当中,被告人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姐姐张丽波在案发后,发表一些与96年案件真相不符的言论,引发了大家的各种质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今天,我们已经当庭揭示了本案的事实真相,当再次面对其他案件时,我们应该有怎样的反思?在试图去了解、探寻真相的同时,除了好奇心、同情心,我们是否更需要平和的心态、理性的认识、严谨的思考和对未知的敬畏?


 


 


    面对那些我们没有亲身经历的司法案件,我们能否不再轻信那些没有证据支持的猜测和推断,不再轻信谣言、传播谣言?我们能否擦亮双眼,对那些杜撰案情、利用我们朴素的正义感来恶意炒作的行为坚决地说不?尤其是对那些血腥暴力、恐怖惊悚、网络谣言、标题党、仇恨煽动等负面有害信息清晰辨别、坚决遏制。

    结束语

    对比完邓律师的辩护词和公诉意见书,小编想起了法律界的一句格言:

    “当事实对你有利时,多强调事实;当法律对你有利时,多强调法律;当事实和法律都对你不利时,敲桌子把事情搅浑。”

    这句格言不仅在诉讼或谈判中有用,在旁观各种复杂的纷争时,我们也应当仔细的分辨,谁在讲事实,谁在讲道理,谁只是把桌子敲得震天响。

    如今,谁是敲桌子的人呢?
 


原文标题:李辉远:张扣扣案的“快意恩仇” 不是体现群体共同意志的良法之治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李辉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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