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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称“不穿法袍的法官”是人民法院的实为不妥

发布时间:2019-05-08 作者:张天科


    4月15日贵网立法访谈栏目发表了滕修福同志的称“不穿法袍的法官是人民法院的并不妥”的言论文章,本人对此文观点分析和看法并不认同,持有异议。



 



 

    4月15日贵网立法访谈栏目发表了滕修福同志的称“不穿法袍的法官是人民法院的并不妥”的言论文章,本人对此文观点分析和看法并不认同,持有异议。


    该文起先承认人民陪审员的确不完全隶属于某一法院,并引用人民陪审员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说明,人民陪审员虽然由基层法院院长提请任命,但是选任工作则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接着又说人民陪审员制度重在体现人民性(公民参与庭审),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人民陪审员也是代表人民参与庭审,以促进法院法官审判权行使的公开、公平、公正、公信。他前面说的这些都是对的,但不知最后却怎么得出“人民陪审员依然是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的结论,甚或说在“人民陪审员”前冠以所属法院的名称,谓之“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合法应当。


    请问,既然承认“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不是一回事,怎么“人民陪审员”一下子会变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更能随便将“人民陪审员”称之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在第三、四段落部分滕修福同志又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的规定,妄称有相关法律条款所依据,并辨称该法中有“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的表述,法定了“人民陪审员”是“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笔者认真反复研读了人民陪审员法,并未找到该法中有以及“人民陪审员”是“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的原话;换言之,如果“人民陪审员”确实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的话,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并颁布出台的《人民陪审员法》就应该直接称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法,”最后为何会定为“人民陪审员法?”


 



 

    现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相关法律法规采用的都是“人民陪审员”的名称和提法,请问“人民法院陪审员”的说法由何而来,其所称的相关法律依据又在哪里?


    为了说明“人民审判员”就是“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立论和观点,滕修福同志又以所谓的有名额对应基数和提请任免主体所佐证,有庭审参与案件所关联等法律条款和事例作证。什么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如此“本院法官数”的表述,人民陪审员还是对应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什么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陪审员由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如此,人民陪审员理应是提请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什么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庭审活动,被誉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人民陪审员虽然说不是某个基层法院的编制人员,也有可能偶尔参与上一级中院或高院庭审,但毕竟以所属基层法院的案件陪审为主。如此,也应当关联所参与庭审的基层法院,谓之“某某法院人民陪审员”为妥。等等不一而论,纯属断章取义、奇谈怪论。


    笔者认为,这些所谓的法律依据和相关佐证与人民陪审员的法定身份、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符,有违法律本意,完全是个人主观臆断,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相悖。


    这里首先应明确法律定位的是“人民陪审员,”不是“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因此,不能凭空想像随意更改其名称,更不能将法定的“人民陪审员”称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其次,“人民陪审员”不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如果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是不能也没有资格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自然会被排除在外。况且人民陪审员与法院的审判员在资格条件、报酬待遇、案件处理、管理使用等方面差别较大,二者不可等同。虽然人民陪审员是人民法院选聘、由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参与办案听审,并由法院管理使用、给予一定报酬,承担相关任务,但终就不是法院在编人员、陪审办案也不是其主业,更不具备法院法官和正式员工的资格条件,所以不可能成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再次,应该明白人民陪审员是各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而选聘和吸收非司法人士参与诉讼中的审理和执行,并依法监督庭审办案,以促进法院法官审判权行使的公开、公平、公正、公信,保障公民的权益的公民代表。应该说人民陪审员也是代表人民参与庭审,是法院、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虽然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有权和法官共同参加法庭审理,可以向当事人或者向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发问,审查判断证据,听取辩论意见,合议的时候陪审员要发表意见,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共同形成裁判结果,与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利等。但不能因此就认为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法官就是一回事,同属法院管理人员;人民陪审员就是“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作者工作单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大常委会)




原文标题:张天科:称“不穿法袍的法官”是人民法院的实为不妥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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