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预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未设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情况下,由其人大常委会承担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之责。
现行预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未设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情况下,由其人大常委会承担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之责。
现行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
于是,在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工作中,即出现了一个问题: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后,县级人大常委会还有没有必要再承担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之责。
预算法和地方组织法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都属于基本法。
那么,两法“喁喁私语”,县本级预算草案初审之责应“花落谁家”?
笔者建议,在现行预算法尚未修正之前,可以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在修正其预算审查地方性法规时,依据现行预算法和现行地方组织法的立法原则,明确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经济(预算)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预算)委员会的,由其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原文标题:由谁承担预算草案初审之责 尚需缕清相关法理问题,有删改)
原文标题:翟峰:两法“喁喁私语” 县本级预算草案初审之责应“花落谁家”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翟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