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两院”无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但是,有人则认为未尝不可,如监督法就明确“两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
现行地方组织法没有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
据此,有人认为“两院”无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但是,有人则认为未尝不可,如监督法就明确“两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
笔者认为,地方组织法修改应明确“一府(政府)一委(监委)两院(法院、检察院)”享有同等议案提出权。
现行地方组织法没有赋予“两院”议案提出权。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定人数联名,并没有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地方“两院”是否可以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答复是“他们不要作为提案主体”。
给出的理由之一是“地方组织法关于提案主体的规定中没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理由之二是“诉讼制度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这方面的事项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需要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监督法出台明确规定“两院”可以提出撤职案。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监督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一府两院”、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
笔者认为,撤职案属于人事议案,还有人事任免案,这些都属于议案的范畴;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两院”的议案提出权还是能够找到法理依据的。
地方“两院”没有议案提出权有所不妥。
从宪法、地方组织法所规定的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权责关系来看,“一府”与“两院”应享有同等权责。
“一府两院”均由人大产生,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监督,都必须要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只不过前者负责依法行政,后者承担公正司法。
不知何故地方组织法没有赋予“两院”议案提出权?
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赋予地方“两院”的议案提出权,十分必要。
从地方立法的角度,地方“两院”不仅仅是诉讼制度的参与者和执行者,更应该是完善立法制度的重要参与者和建设者。赋予地方“两院”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权利,不仅仅是为了完善诉讼制度,更重要的是为了立法完善,相信“两院”结合司法实践所提出的法律法规修正案,会更专业更具实践性。
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地方“两院”不仅仅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和维护者,也应该是依法行政的监督者和维护者,赋予地方“两院”提出议案的权利,相信能够更加有助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行使,能够更加有助于“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目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对外公布,地方组织法已列入立法规划即将修改。
为此,笔者建议:地方组织法修改时,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应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时也将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作为提出议案的主体,赋予“一府一委两院”同等议案提出权。
原文标题:滕修福:“一委两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