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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帅:公务员考试现“连坐”之风“己罪不及他人”何时才成方圆

发布时间:2019-10-09 作者:曹帅


    近日,一则有关父亲超载获缓刑,儿子因此公考遭拒的新闻再次把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资格审查推上舆论的风口。




    近日,一则有关父亲超载获缓刑,儿子因此公考遭拒的新闻再次把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资格审查推上舆论的风口。


 



 

    国家公务员考试,又称中国第一考。广大考生本着考了不一定有机会,不考肯定没机会的原则,在备战公考的路上撒丫子狂奔。


    但也有这样一些考生,他们刚要起步,就被公务员考试的资格审查拦住了脚步。


    更有甚者,辛苦拼到最后,眼见要上岸,却又因一些奇葩的理由在最后的审查环节败下阵来。


    这些年公务员考试资格审查通不过的奇葩理由


    每年公务员考试的资格审查都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因资格审查被拒的考生不在少数,因奇葩理由被拒的也不在少数。


 



 

    如果说因不符合招考公告或法律规定进而被拒绝还情有可原,那因奇葩理由被拒绝就明显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通过整理,我们将被拒的奇葩理由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类


    一是文字迷宫,专业差一个字都不行,学校出证明也不行;


    二是私人情感不稳定,大学期间换太多女朋友;


    三是未婚先育


    四是性格内向


    五是年龄太小,工作时间太短;


    六是有近亲属是老赖


    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VS法无明文规定可扩大解释


    以上奇葩理由,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我们究竟应如何作为


    一则,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


    其以天赋人权学说即人生而平等为理论基础,指凡法律未明文禁止,纵使法律未明文规定属于人民自由、权利一部分,人民依然得以自由行使,法律对人民的自由是确认、保障,而非赋予。


    与之相对的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即政府权力源自于人民的授权,法律则是人民授权的形式,凡法律未明文授权行政机关可作为的,即表明行政机关无权作为。


    二则,扩大解释。


    其是指当法律条文的含义因社会生活的变迁,出现了若严格按照字面含义,则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难以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情况时,依据立法精神、结合社会现实需要,将法律条文的含义适度扩大化,扩大的部分与法律条文的本义基本相关,能够从法律条文的含义适当推演出来。


    类似将父亲超载获缓刑作为拒绝其儿子参考等奇葩理由,究竟能否站得住脚


    通过查阅现行公务员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务员法》等,我们并未发现有明确规定近亲属获刑事处罚报考人参考资格自动取消的规定。


    拿《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举例,其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有五种情形一是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是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是被开除公职的;四是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是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可以看出,前四种针对的都是报考人本人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第五种属于常见的兜底条款,基本上是为特殊类型公务员的录用条件预留一定的空间,如政法干警、外交或涉密岗位,若家庭成员受过刑事处罚且在服刑期,不得报考。


 



 

    对该条款进行无限制扩大,只要家庭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就不得报考任何类型的公务员,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其他以诸如未婚先孕等理由拒绝的,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内更是站不住脚。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9、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 1、平等就业权纠纷可知,因父亲超载获缓刑,就拒绝其儿子参加公考、性格内向以及年龄太小等为由,作为公务员考试资格审查中的拦路虎,也是对报考人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规范公务员考试资格审查箭在弦上


    资格审查,应有理有度有依据,不应恣意的无限扩大,往上查三代的背景、道德污点等做法,很容易越出政府权力的边界,形成新时代连坐风气,进而激化社会矛盾、引发一系列悲剧,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扩大解释的限度,应运行于法律框架内,止于对人权的侵害。


    在讲求法治的当下,人生而平等,己罪不及他人,株连式惩罚无疑是对人权的侵害、对法治精神的背离。


    我们不否认公务员作为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的统筹管理者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贯彻和执行者,对其政治素质、专业知识、智力水平、心理素质等是应有一定的要求,以期其能更好的胜任本职工作、服务人民。


 



 

    但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想让报考人在公务员资格审查中感觉到公平正义,一方面应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减少扩大解释的适用;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必须及时更新有关公务员报录以及管理的规定,做到有规矩、成方圆。




原文标题:曹帅:公务员考试现“连坐”之风“己罪不及他人”何时才成方圆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曹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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