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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欣: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 “无接触”交通事故如何分责

发布时间:2019-11-29 作者:涂欣


    在车辆未接触时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在于驾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道路上的驾车行为带来危险时,为避免事故发生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要旨


    现实生活中,司机的下列行为容易导致无接触交通事故:1、违停;2、滥用闪光灯;3、急停转弯;4、路侧停车开车门;5、违章变更车道等。


 



 

    在车辆未接触时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在于驾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果关系。道路上的驾车行为带来危险时,为避免事故发生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索引


    2018年11月2日18时10分许,许某某驾驶川B62B**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101线(成都——南江),从三台县方向往中江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省道101线(成都——南江)94KM+300M路段时,与原告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同一道路同向行驶(原告车辆在被告车辆的右前方行驶),被告许某某驾驶川B62B**小型普通客车在超车过程中(许某某自述两车间隔30公分左右),遇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摔倒,造成赵某某、郑江琼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三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分别对许某某、赵某某、郑江琼进行了询问,双方对事故形成原因陈述不一致,事故发生时无目击证人,且事发路段无视频监控。因此,2018年11月29日,三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该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为由出具第510722120180000243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发当日,原告被送入三台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于2018年11月20日出院。期间产生治疗费22993.19元。出院医嘱:1、院外注意休息(休息1月);2、门诊随访。并产生门诊费654.66元。


    2019年3月5日,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绵维司[2019]临鉴字第370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


    一、被鉴定人赵某某车祸中所致损伤伤残等级为一处十级;


    二、被鉴定人赵某某车祸所致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颞部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叶基底部脑挫裂伤、创伤性颅内积气及左侧颞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等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术后误工期限综合评定为120日、护理期限综合评定为60日、营养期限综合评定为60日。并产生鉴定费1800元。


    另查明:川B62B**小型普通客车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


    再查明:原告赵某某系非农业家庭户。本案另一伤者郑江琼自愿将交强险赔偿部分交由原告赵某某先行享有。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某赔偿因交通事故致其受损的经济损失费94934.34元。


    二、由被告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某赔偿因交通事故致其受损的经济损失费2552.59元。


    三、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后车在超车过程中,遇前车倒地、驾驶员受伤,在两车无接触的情况下如何定责任?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在三台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所作的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结合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可知:


    事发时原告赵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在被告许某某驾驶的川B62B**小型普通客车的右前方行驶,当行驶至事故路段被告许某某所驾车辆与原告所驾车辆间隔距离约30公分左右时,许某某驾车超过原告车辆后,原告车辆倒地致人员受伤。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规定,被告许某某在未确保有充足的超车安全距离时进行超车,其超车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原告赵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原因。故本次事故责任按照同等责任划分。


    案例评析


    最近,笔者审理的一起无接触交通事故引起了院内法官的广泛热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该定义来看,并没有强调必须接触才是交通事故,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无接触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需要把握以下四个要点:


    1、对周围环境是否造成高度危险状态。


    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场所、车速、天气状况、车辆状况等方面综合考量。主要考虑车辆或行人的可视状况、车速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车辆是否存在超高超宽等违法行为等,只有综合以上因素,才能最终确定车辆对周围环境是否构成危险


    2、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特殊情况。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要结合当事人的情况。如果受害人存在过错或特殊体质,则相应减轻另一方的责任。如受害人患有严重生理疾病,因机动车一方的行为诱发了其疾病的产生,或者受害人一方的违章行为在先,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则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会相应减轻。


    3、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在侵权责任法上,无论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都可能引起责任的承担;但在保险法上,只有直接原因,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4、是否存在紧急避险的情况。


    如果危险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予适当的补偿;只有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才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原文标题:涂欣: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 无接触交通事故如何分责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涂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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