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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执业律师任人大常委会委员缺乏制度保障

发布时间:2019-12-11 作者:滕修福


    执业律师兼任人大常委会委员后,如果不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没有或降低收入来源,现实吗?




    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当选为市人大代表后,又被推选为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兼职)。对此做法,笔者认为不妥。


 



 

    虽然,法律没有禁止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但是,法律规定律师在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笔者质疑执业律师兼任人大常委会委员后,如果不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没有或降低收入来源,现实吗?


    执业律师被推选为议员,在国外比较普遍。国外的议会议员大多是专职的,担任议员后必须要放弃原有的工作,一般不得从别的地方获取报酬。因此,为保障议员行使职权,保持政治上的独立性,相关国家大都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议员应当享受的待遇,并以薪金制及其他补贴的形式为议员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保障的水准。故此,国外律师很乐意被推选为议员。


    虽然,担任议员期间的收入不一定比执业律师收入多;但是,能够有幸为党派团体代言和服务公众,即便今后不当议员,再重回律师行业,必然会极大地提高自身在行业内的影响力。


 



 

    执业律师被推选为代表,在我国各级也有。在近3000名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就有律师22人,比上一届增加7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也都有律师的身影。因为,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新时代,律师参政议政有其自身专业化水平和职业优势。


    人大代表不同于议会议员,履职也有限制。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下,人大代表属于兼职。依据代表法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因此,各级人大代表都要正确处理好个人职业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


    对此,代表法有明确条文规定。依据代表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代表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故此,执业律师当选人大代表后,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


    执业律师被推选为委员,难以暂停其执业。


    依据律师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律师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律师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禁止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其立法用意在于防止执业律师利用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特殊身份从事执业活动而影响相关案件的公正审理,毕竟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比人大代表对司法机关(公检法)更有影响力。


    笔者认为,律师法所规定的律师兼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从业限制性条款,仅具有自律性宣示性意义,缺乏实际操作和制度保障。因为,人大代表兼职化的制度性安排,让执业律师放弃执业(放弃或者减少收入来源),兼职执行代表职务(没有固定工资报酬),不太现实。


 



 

    综上所述,执业律师当选人大代表进而被推选为人大常委会委员,有助于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增强专业性;但是,执业律师兼任人大常委会委员,难以处理好执业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笔者建议,对执业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完善制度保障。诸如执业律师被推选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期内享受体制内(公务员)工资待遇,实行专职化管理。




原文标题:滕修福执业律师任人大常委会委员缺乏制度保障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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