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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法律法规规章 汇编(年刊)应当免费发行

发布时间:2019-12-16 作者:高伟


    法律法规规章汇编是指将按照法定程序已经制定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军事法规、地方法规(指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下同)、规章,按照一定的顺序或者分类汇编成册的公开出版物。而年刊则是一年出一次的定期刊物。




    法律法规规章汇编是指将按照法定程序已经制定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军事法规、地方法规(指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下同)、规章,按照一定的顺序或者分类汇编成册的公开出版物。而年刊则是一年出一次的定期刊物。


 



 

    关于汇编的意义,不妨引用我国立法学之父周旺生先生这么一段论述:


    首先,法的汇编使法得以集中化、系统化,从而便于集中、系统地反应国家法制或某方面法制的面貌,便于人们全面、完整地而不是一鳞半爪或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地了解各种相关法的规定,便于人们确定现存法的范围和查阅、援用各种相关法的规定,便于人们执法、司法、守法,也便于开展法学研究。


    其次,法的汇编使得法的清理的成果得到反应,通过法的汇编可以集中、系统地明了现存法的基本情况,发现现存法的优点和缺点,了解立改废的任务何在,总结立法上的经验和教训,这就有利于立法富有成效地、更好的开展。进行法的汇编,将法集中化、系统化,还可以为法的编撰打下基础和准备必要的条件。(周旺生:《立法学》)


    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编辑出版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七条的规定,法律汇编、行政法规、军事法规汇编、部门规章汇编选择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而地方性法规汇编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选择中央一级出版社或者地方出版社出版。第十二条还规定,法规汇编的发行,由新华书店负责,各地新华书店应当认真做好征订工作。有条件的出版社也可以代办部分征订工作。经过出版社出版的汇编是向社会销售的,读者要想获取阅读汇编当然要付费购买的。有的汇编特别是综合性汇编定价非常昂贵,为一般公众难以接受。有的并未按照规定由出版社出版属内部出版物,公众难以获取。另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如期形成,今后的立法工作主要是修改现行法律,如果年年出版汇编,前一年出版的汇编所收录的部分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不在适用,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浪费,从而降低了公众购买的积极性。


    小编认为,国家制定出台法律法规规章毕竟是让人看的,是让人们去了解和遵守的,而不是利用他们牟利的,为了能够使所有公民都能阅读得上和阅读得起汇编,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服务,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精神,建议每年度都要编辑上一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汇编》、各部门规章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规章汇编》和地方法规汇编、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等,以年刊的形式,通过邮政机构免费向社会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统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编辑,除了收录上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公布的所有宪法和宪法修正案、法律、法律解释外,还应当收录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收录的法律按照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七大类,每类按照出台即主席令序号顺序排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汇编》统一由司法部编辑,收录上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由国务院公布所有行政法规,按照不同的分类和国务院令序号顺序排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规汇编》统一由中央军委法制局编辑,收录上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由中央军委发布所有的军事法规,按照军委命令序号顺序排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汇编》统一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统一编辑,收录上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所有的监察法规,按照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序号顺序排列。


    各部门规章汇编由该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编辑,收录上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本部门公布所有的部门规章,按照部门命令序号顺序排列。《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规章汇编》统一由司法部编辑,收录上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直属机构公布所有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汇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编辑,收录上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公布所有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地方性法规汇编》、《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汇编》、《泸州市地方性法规汇编》等,其中自治区和自治州还应当编辑发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汇编,如《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汇编》、《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汇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还应当编辑发行本省或者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汇编,如《海南省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汇编》、《深圳市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汇编》等。地方法规汇编收录的法规一律按照公告序号顺序排列。


    地方政府规章统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编辑,收录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的所有的规章。如《重庆市人民政府规章汇编》、《四川省人民政府规章汇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汇编》、《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规章汇编》等。地方政府规章汇编收录的规章一律按照地方人民政府令序号顺序排列。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统一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汇编》,收录上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司法文件,同样以年刊的形式通过邮政机构向社会免费发行。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每届任期第一年第一季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司法部共同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汇编》,收录一年度12月31日以前制定和公布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规章,可以选择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并向社会公布,并免费提供各级公共图书馆。另外,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可以编辑有关军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令汇编;国务院各部门可以依照本部门职责范围编辑专业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汇编;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编辑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可以选择中央一级出版社或者地方出版社出版,也可以以年刊形式通过邮政机构免费向社会发行。


 



 

    以上的法律法规规章汇编都是国家发行的正式版本,封面应当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以年刊形式发行的汇编原则上在每年度第一季度发行。以上的法律法规规章汇编收录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收录已废止或者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但是汇编末尾可以列举已经废止或者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以便读者检索。


    根据工作、学习、教学、研究需要,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编印供内部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汇集;需要正式出版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另外,个人不得编辑法律法规规章汇编。汇编收录的内容要完整,收入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批准或者公布机关、批准或者公布日期、施行日期、章节条款等内容应当全部编入,不得随意删减或者改动。


    国家还应当发行的民族文版和外文版的汇编,由编辑机构组织或者协助审定。自治区和自治州编辑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汇编和人民政府规章汇编,除了使用民族文字版本外,还应当同时推出汉语言文字版本。建议国家开发相应的阅读软件,收录国家公布(包括新公布)的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公众可以免费下载,也可以线下阅读和检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等。通过邮政机构发行的每部汇编年刊都要编上邮发代号。每年11月份,汇编编辑机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出汇编的征订启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在其所在地的邮政机构办理订阅手续即可。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编辑发行经费纳入本机关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或者直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为了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汇编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公民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知法守法用法,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实施经验基础上,作出《关于加强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编辑发行工作的决定》,若条件成熟时制定相关的法律,通过国家立法将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编辑发行经验及行之有效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原文标题高伟:法律法规规章 汇编(年刊)应当免费发行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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