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政府县长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议案,提请任命一名副县长,挂职一年。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在进行此项人事任免时,不可在任命决定中规定其任职期限一年,挂职结束后所挂职务自然免除的内容。
某县人民政府县长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议案,提请任命一名副县长,挂职一年。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在进行此项人事任免时,不可在任命决定中规定其任职期限一年,挂职结束后所挂职务自然免除的内容。
第一,有违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公职人员的任期一般由法律规定。比如,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公职人员,其任期由宪法、组织法规定,其他公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退休年限确定任期。在任期内,只要未辞职,未被免职、撤职等,应当履职到任期届满。任期届满后,职务自然免除,无需进行免职。比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等,任期届满,职务自动免除。法无授权不可为。因此,在人事任免议案审议决定中,人大常委会尤其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无权在任命决定中规定任期,否则,有违法之嫌。
第二,有违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答复。关于挂职干部任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的答复中有明确规定,总的原则是“挂职下放锻炼干部的任职在法律上不能有特殊规定”。意即,人大常委会对挂职干部任命的程序和实体内容都不能有别于对非挂职干部,而应当一致。实践中,对非挂职干部的任命决定,在实体内容上从未规定任职期限,在程序上也未规定任职期限届满,所任职务自动解除。要保持两者一致,就不能在任命决定中规定挂职干部任职期限这一内容,也不存在不存在挂职期限届满,职务自动解除的程序效力。而应该挂职年限届满时,依法进行免职或接受其辞职,从而解除挂职干部职务。
第三,完全没有必要创设一种新的法律程序。从本质上讲,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决定中规定干部的任期,并明确,任期届满,可以不通过免职程序解除法律职务,是一种免职程序的创设。但按照法律规定,需要解除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挂职干部职务,可以依法由有关主体提出免职议案,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决定解除其职务。即便是有关主体不提出免职议案,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法进行免职和撤职,从而解除有关人员职务。完全没有必要突破法律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决定规定挂职干部的任职期限,并创设期限届满,职务自动解除的法律程序。
原文标题:秦飞雁:人大常委会任命中不规定任职期限为好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秦飞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