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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成有:立法乃是规制好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20-03-30 作者:田成有


    一部法规的重点乃是“明确、具体、肯定地告诉人们,什么事是该做的什么事不该做权利是什么?义务是什么?




    一部法规的重点乃是明确、具体、肯定地告诉人们,什么事是该做的什么事不该做权利是什么义务是什么


 



 

    没有权利、义务的规定,就不能叫法律。


    作为立法者,必须紧紧盯住权利、义务进行规制。


    那么,权利是如何被规制的呢天赋还是被创造的呢?


    盛行于欧洲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天赋人权在国家与法律产生之先,权利就已存在。


    如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对于他人都是狼,每个人都有使自己的生命和肢体免遭他人侵犯的自然权利


    洛克认为,为了克服自然状态所存在的种种缺陷和危险,人们才缔结契约,组建国家。但人们在建立政权时,依然保留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并非全部交出。


    其后的分析法学派反对这种浪漫的假设或先验的思辨,他们关注的是对经验或事实的考察,讲究的是实证。


    如奥斯丁认为,法律不是什么公意的契约,只能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律的本质是强制。法律最重要的概念是义务,权利的概念是由义务派出而来,权利是实现义务的必要条件,任何权利和自由都只源于实在法的严格规定


    马克思主义认为,不存在所谓的天然权利抽象的权利,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应该摒弃这种鼓动。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很明确,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一种利益未被法律确认之先,并非天然权利只是一种未获法律保障的利益,及至被法律确认,才成为权利。


    所以,权利不是天赋的,更不是任何人恩赐的。只有通过民主立法,通过立法者的争吵、斗争、妥协、合意,基于正当的、合理的权利,最终才有可能上升为法律上权利。


    权利应有权利、法定权利现实权利之分。


    本文所讲的权利更多的是指法律确认的,能符合该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现实,符合民心、民意需要的一种资格或能力。


    如此,权利,不过是妥协、斗争而来的法定化了的好处,法律,也不过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活着,绝不仅仅是为了吃饱睡好,而是有追求或捍卫自己权利的价值。


    作为公民,是高级的政治动物,必须知道自己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应该尽什么样的义务。


    那么,公民到底有什么样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政治权利和自由


    (1)平等权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人不都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政治自由,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人身权利 


    主要包括,公民的身体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科学研究与创作自由等。


    3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主要享有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4
特定人群的权利


    特定人群包括:妇女,母亲和儿童,未成年人,老,弱,病,残,军烈属,华侨,归侨和侨眷,特定人群的权利属于补充和强调。


    立法者必须规制好公民的权利、义务。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律规定的权利越多,规定的权利越被实现,法律越被拥护、爱戴。这是法律被遵循的重要原因,也是形成良法的基础,更是法治被信仰的保证。  


    有权利,必然有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不是无限制的,而要受到必要的限制。


    除权利外,义务也是一个非常关键性的概念。


    在法治国家里,每一个公民都负有必须遵守法律的基本义务,即使你不喜欢这些法律,但是你也必须遵守。


    因为,大家都在服从同样的法律,即便你对法律有抱怨,但为了维护稳定的法律秩序,你也不得违背。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中最为重要的一对关系。


    1数量上的等值性。有多大的权利,就有多大的义务,两者是对等的,互相包含,各自为界。


    2结构上的相关性。权利和义务互相关联、互相排斥、互相依存。它们既对立又统一,权利表征利益,义务表征负担;一个主动,一个受动。


    3功能上的互补性。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义务是为了保障价值的实现。


    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激励机制发挥作用,而义务则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约束机制发挥作用。


    4价值上的主次性。权利和义务的地位不在一个层面,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


    现代法律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


    权利是人类解放和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人性的充实和发展,是一个权利不断扩张的过程,人类的进步也是一个不断提出权利要求和权利诉求不断得到满足的过程。


    有什么样的权利,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


    尽管书本上的法律载明权利是多么的美好、美妙,但实践中,权利并不会自动带来,也不会主动兑现。


    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权利的本质是斗争,为自己也为他人。


    只有理性的斗争,权利才能扩大,只有通过千千万万个如秋菊一样的人,敢于为维护权利而拿起法律武器,把一切令人无法容忍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提交公正的法庭审判,权利才得以神圣并赢得应有的尊重;也只有不断的斗争中、争取中,权利得到了实现,最终才能明白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是有意义的。


    权利要实现。首先,必须在法律上得到确认


    权利一经法律确认,就不可因人而废,任何人都必须予以尊重。即便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也不能例外。唯有法治,权利才能摆脱依附。


    其次,当权利被侵害时,必须要有诉讼上的救济。


    权利被写在了纸上,只是一纸空文,只是停留于纸面上的承诺或规定。如果不能得到保障,只是镜中月水中花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诉讼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相信,可以借助诉讼,确保权利得到救济与实现。


    权利不落空,利益得到补偿,才是实实在在的法治。 


    权利是个好东西,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有什么样的法治。


    如德沃金所说要认真对待权利。为什么要认真乃因为权利会时时刻刻受到限制、干扰或破坏,实现权利很难、很难;谁要认真对待每一个人,主要是权力部门。法律并不是统治者强加给弱者的意志,权利代表了对人的尊严和平等的许诺。


    只有权力部门认真对待权利,才会认真对待法律。


    对待谁的权利主要是个体的权利,尤其是那些社会底层民众、特殊人群的权利,国家应该给予这些人予以更多的关心。如果连这些人都能实现权利,实现法治就有了希望。


 



 

    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这套规则须受到普遍约束。如果没有人去遵守、信奉,那等于形同虚设。


    为什么要遵守,乃是相信法律有好处,法律有对权利的规定或保障。


    如果没有权利,法制不过是靠强力支配的法制。如果规定的权利不能实现,那不过是僵死的规则。


    伯尔曼曾这样说:“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又怎么可能有能力使民众普遍愿意遵从法律?”


    人对法的信仰,不是去信仰由人制定的死的规范,而是信仰法律规则之中蕴藏着重要的价值。


    如此,立法是对权利、义务进行规制,立法者比任何人都要认真对待权利


    法规中缺少权利、义务,这样的法规就是缺少了灵魂,无法撑起法规体系大厦,更无法换取对法的尊重与信仰。




原文标题:田成有立法乃是规制好权利义务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田成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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