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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试用期职务不适用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

发布时间:2020-04-01 作者:滕修福


    关于试用期制度。依据2001年2月6日中组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的适用对象,试用期职务不包括人大选举职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副职属于政府自身任免)法检两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也不包括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正职,但包括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朋友圈此前有探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否任命试用期职务?任命政府常务时可否予以注明?


 



 

    现在又探讨,任命挂职干部是否注明挂职并明确挂职期?


    对上述问题,小编均持否定态度。


    小编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应有法可依依法而为。


    关于可否任命试用期职务?


    小编认为,试用期职务不适用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


    关于试用期制度。依据2001年2月6日中组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的适用对象,试用期职务不包括人大选举职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副职属于政府自身任免)法检两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也不包括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正职,但包括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机构的设置和任免。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机构),隶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表决通过,或在闭会期间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副主任委员委员)。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工作委员会),包括可以在地区街道设立派出的工作机构。


    至于这些人大常委会机构人员的任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地方任免办法有所明确。


    如《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二条所明确的任免对象,就包括适用于试用期制度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那么,如何任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呢?


 



 

    小编认为,如果提拔人员明确了试用期,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进行任命(或转发党组织的任命文件),待试用期满后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任命。


    关于任命政府常务时可否予以注明?小编认为,本级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命政府副职不能法外加常务一词。


    关于政府常务副职。所谓常务,顾名思义就是日常事务。就职务称谓而言,就是主持日常事务工作。政府常务,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常务一职,职位比较特殊,只可意会,难以准确言表。


    政府常务,一般任政府党组副书记,在副职中处于优先位置,是实质上的政府二把手;在政府工作分工上,除分管一些重要工作外,还会明确协助一把手工作;在政府一把手缺位时或受一把手委托,可代行一把手之责。


    关于个别任命政府副职。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小编认为,常务一职,只是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搭配班子的一种组织意图,是所属机关内部分工协作的一种人事安排,不是本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个别任免权的范畴。


    关于任命挂职干部是否注明挂职并明确挂职期?


    小编认为,依法任命挂职干部不宜备注挂职


    挂职锻炼是公务员交流制度的一种交流方式。从挂职锻炼的岗位来说,地方党和国家机关的职务,相应职级的公职人员都可以安排挂职,涉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实践中多为本级政府副职,挂职期有一年两年三年不等。


    小编认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挂职涉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不用刻意备注挂职二字,也不宜明确挂职期限。


    挂职锻炼期满离任如何去职?由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挂职期满一走了之肯定不行。


 



 

    小编认为,属于人大选举的(政府副职),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履行请辞接受程序;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个别任命的政府副职,按照任免一致的原则,可以走免职程序;本身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免的职务,依法予以免职。 




原文标题:滕修福:试用期职务不适用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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