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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鸿任:交办代表建议也应有时限

发布时间:2020-05-25 作者:王鸿任


    今年各级人大召开年度例会的时间参差不齐,但会后紧接着要办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相同的,那就是交办代表建议。由于法律没对交办建议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各级人大常委会妥善把握,以保障建议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今年各级人大召开年度例会的时间参差不齐,但会后紧接着要办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相同的,那就是交办代表建议。由于法律没对交办建议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各级人大常委会妥善把握,以保障建议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也是代表履行职务的重要手段。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而且有着明确的法定时限,一般为“三个月之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长期以来,各地对建议办理的时限多是从“闭会之日”起算起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中规定:“对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三个月之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如此规定,把人大常委会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整理、分类、确定承办单位等工作,也纳入到了整个办理工作之中,将其所用时间也计算在了办理时限之内,即大会一闭幕就进入了建议办理程序。然而它的不合理之处就在于对交办环节的具体时限缺乏规定,即承办单位的实有办理时间是个不确定值,交办时间的早迟,直接关系到承办单位拥有办理时间的长短。

    若闭会后一个月交办,承办单位实有办理时间即为两个月,至多五个月。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基本上都是在每年人大会议闭会后一个月左右交办完毕。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交办时间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许多地方习惯于将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委员提案的交办会议一并召开,不是你等我就是我等你,等来等去常常闭会快两个月了,交办会议还没开成。交办时间越晚,留给承办单位的办理时间越少。


 

 

 

    如果极而言之,闭会后三个月,甚至六个月都不交办,承办单位还有什么办理时间呢!因此,代表建议的交办时间不是一个“早点晚点无所谓”事情,而是办好代表建议不可忽视的一个时间节点。

    2010年修改代表法时将办理单位办理时限的计算,明确为“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这相对此前的规定是个很大的进步,但仍未对交办时限作出具体规定。

    这就带来一个新的问题,即人大会议闭幕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加上承办的总体时间成了一个不确定值,交办时间越晚,办结的时间越迟。有些县、市“两会”之后,因为种种原因将交办工作搁置下来,甚至抛于脑后,一再拖延,这使承办单位的办结时间不得不相应地顺延,以致有些建议错失了办理解决的有利时机。因此,建议交办机关应在确保交办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早一些时间交办代表建议,以避免总体办理时间不应有的推迟。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多年来都是闭会后一个月左右完成交办事宜的实际情况来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交办建议的时限均应在一个月之内。在具体时间的把握上,可以根据建议、批评和意见数量的多少,力争早交办、快交办。


 

 

 

    为了避免安排交办时间的随意性,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制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时,应对大会闭幕后交办建议的具体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切实执行。若今后修改代表法时能增加交办代表建议时限的条款,不仅可以提高建议办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还有利于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既从严要求监督对象,又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为“一府一委两院”做出表率,让广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



原文标题:王鸿任:交办代表建议也应有时限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王鸿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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