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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欢:新规来了!“诋毁污蔑中医药”将被追责?

发布时间:2020-06-05 作者:袁欢


    近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诋毁、污蔑中医药或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


 

近日,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诋毁、污蔑中医药或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


 

 

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一共分为七章,分别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与保障、中医药规范与管理、中医药保护与传承、中医药开放与创新、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五十五条。其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的规定在“中医药保护与传承”章节中。

意见中的第三十六条指出,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该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还对媒体对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做出了规定,要求媒体在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时,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针对违反以上条例,第五十四条意见指出: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污蔑诋毁中医药的现象早已有之,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张伯礼曾在一次采访中谈到,关于中医药的“杂音”几乎是对其不了解的人发出,他们要么一知半解,要么断章取义,说一些不负责任的话。张伯礼认为,中医药是五千年的精华,在产业发展、防病治病、文化交流等领域都显现出价值。不懂中医药的人诋毁、抨击中医药,让人非常痛心。

然而,《条例》中所提的诋毁、污蔑中医药获奖追究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诋毁、污蔑有很强的主观性,难有统一的标准衡量。可以看到,2018年的“鸿茅药酒案”中,谭秦东就是因为在网上发帖子称鸿茅药酒为“来自天堂的毒药”等内容而被跨省抓捕。


 

 

在2016年版《中医药法》中,也没有关于不能诋毁、污蔑中医药的规定,相反“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对于文化宣传的规范也是主要是从“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规范从业者行为的角度出发制定。

所谓的诋毁就是毁谤的意思,污蔑是捏造假象破坏别人名誉的行为,可这两者由谁界定,如何界定也成为难题,且中医药以及主管部门作为利益方,是否有权作出这样的定性尚有疑问。从法律层面来讲,这几个部门在得到消息或者收到举报时,应该向司法机关报案,而不是自主处理,避免患者对中医药没有疗效或者疗效不佳的评判,陷入涉嫌诋毁、污蔑的泥沼。

与此同时,张伯礼提到中医药的发展目前有两大困境,其中之一就是中医药的发展需要更加包容的空间,需要各个学科的参与。在我看来,所谓的包容是要接受批评。而按照本次意见起草所说,上述规定旨在建立中医文化宣传舆论保护制度,业内人士认为,不接受批评不利于促进中医药的发展。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邓学平针对该《条例》发表评论,他认为《条例》的立法本意是好的,但如此立法有违科学精神,甚至可能产生反向效果。诋毁、污蔑与质疑甚至负面评价的界限,在抛去情感色彩、词的含义上不易区分;并表示任何科学都是在批评、质疑和否定中不断前进的,如果今后不允许对中医药进行批评、质疑、否定,直接把中医药镀上金装,奉在神坛,那么相当于将中医药固化为一种神学。

另外,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在现实社会中的确存在对中医药作虚假及夸大宣传,以中医药的名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进而对中医药造成负面影响。但诋毁、污蔑属于侵权法调整的范畴,《条例》仅属地方规章,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目前来说不具备真正的法律效应。

因此,该《条例》立法实践中该条例只能作为一种提醒,提醒执法机关根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执法。是否涉嫌虚假夸大宣传需由行政执法部门做出了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的认定,才能据此适用此条文,但由于条文并无明确的处罚后果,因而主要是一种倡导式的规定。

《条例》的争议之处还在于,就诋毁和污蔑来讲,其对象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机构,需要具有人格,自然人的人格是生命,机构的人格是法律赋予的。而中医药是指一种药材或者一种治疗方法,两者均不能成为一个诋毁的对象,因此‘诋毁中医药’这一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对于网友的疑问,记者多次拨打北京市卫健委官方网站公布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公众权益保障处等相关处室的电话,暂未获回应。

当然,也应该看到本次《条例》的可取之处,它主要从完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完善从业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推进中药服务管理制度创新发展、完善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中医药文化保护和传播制度、完善中医药发展保障机制等六个方面出发,并对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责任予以明确。


 

 

除了不得诋毁、污蔑中医药外,征求意见稿草案还明确西学中人员相应培训考核合格,在医师执业证书上标注后,可以在其执业范围内使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其还明确将中医药发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逐步加大医保对中医药支持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按规定自种中药材,建立中药饮片质量验收制度和来源追溯制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从去年到近日以来,湖北、四川、江西、山东、北京、贵州、山西、安徽已经陆续起草、出台、实施了地方中医药条例,这也将有力推动中医药的发展以及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创新。




原文标题:袁欢:新规来了!“诋毁污蔑中医药”将被追责?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袁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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