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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事纠纷引发的共享交通立法规制呼声

发布时间:2020-08-20 作者:郭新磊 余慧晶


个人维权 检方支持 警方作证


  桂林的刘先生因骑行一辆未上牌照的共享电动车出行被开罚单后,以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经营方涉嫌欺诈为由诉诸法院。该案虽以调解结案,但共享车辆无牌上路难题仍亟待解决,“互联网+交通出行”的依法规制仍然需要立法、司法、执法部门的共同推动。



  桂林的刘先生因骑行一辆未上牌照的共享电动车出行被开罚单后,以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经营方涉嫌欺诈为由诉诸法院。该案虽以调解结案,但共享车辆无牌上路难题仍亟待解决,“互联网+交通出行”的依法规制仍然需要立法、司法、执法部门的共同推动。


 



  骑共享电动车出行却被交警处罚,广西桂林市的刘先生气愤之余开始了维权之路。一“路”上,检察部门支持起诉,交警部门派员出庭作证。日前,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介绍,此案已调解结案,刘先生的“维权”之路也告一段落,但该案带来的影响仍一直在路上——共享车辆无牌上路、乱停乱放等屡禁不止的城市管理难题依然亟待解决,“互联网+交通出行”的依法规制仍然需要立法、司法、执法部门的共同推动。
  
  检方支持

  近年来,共享交通已成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新型出行方式。共享自行车、共享电动车甚至共享汽车不仅为民众出行提供了便利,还有效减轻了城区交通负担,为助力智慧型城市建设、构建生态和谐的居住环境提供了重要作用。

  身为律师的刘先生便经常选择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出行。今年5月1日,他使用美团App扫码租赁了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从桂林市七星区桂山华星大酒店骑行出发,至解放桥十字路口红绿灯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拦下。经核查,刘先生所使用的电动车属于应当依法登记而未登记的非机动车辆。在阐明事实和法律依据后,交警对刘先生作出了罚款50元、限令立即停止使用该车辆的决定,并当场出具了《处罚决定书》。随后刘先生改换其他交通工具离开。一段时间后,刘先生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以上述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经营方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欺诈,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北京摩拜科技退还服务费1元、赔付行政处罚罚款50元,并支付赔偿金额500元。

  “当时我非常气愤,还以为是交警乱执法,但是作为一个专业的律师,回来以后也查询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再经过交警支队法制大队相应的释法,我认为交警的处罚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我就转向美团方面的维权。后来经过查询,这个服务的提供方是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摩拜公司),我付费的收款方也是摩拜公司。”刘先生说。
虽然决定提起诉讼了,但刘先生认为“个人的力量相对弱小”,便向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支持公益起诉申请。

  6月1日,七星区法院正式受理刘先生立案,随后七星区检察院也批准了刘先生的申请。

  七星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王海峰表示,依据消费者的申请决定作出支持起诉,不仅仅是维护一个消费者的权益,还在维护更多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

  交警作证

  据介绍,摩拜公司在收到出庭通知后提交答辩状称,《处罚决定书》未能显示该处罚系因车辆未登记上牌导致,不排除刘先生个人过错导致处罚的可能。对此,刘先生再次向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申请,请求其出庭作证。

  其实,刘先生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遭遇处罚之时,正是桂林市交警部门发起针对无牌上路的共享电动自行车集中整治行动期间。

  8月5日,该案在七星区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时,除了七星区检察院派员到庭支持起诉,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也派员出庭作证。

  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大队长刘宏说:“我们这一次出庭作证主要证明两件事。第一是证明原告因骑行被告提供的未上牌照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而被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第二陈述了在4月21日我们在桂林市城管委集体对相关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集体约谈,责令整改的事实。”

  庭上,交警部门证明,5月1日对刘先生的处罚决定确是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有关规定作出的。同时证明,集中整治开始前桂林市交警部门已约谈包括摩拜公司在内的在桂林市投放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各家企业,要求其在5月1日前自行就未登记、未上牌便将相关车辆投入运营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纠正,但相关企业并未予以理会,且未对消费者进行必要提示,从而造成刘先生等消费者在不了解相关事实的情况下购买该项服务而受到行政处罚。


 


 


  三方庭辩

  开庭时,检察机关发表支持起诉意见表示,摩拜公司经营电动自行车共享业务应充分了解并符合相关法律,其在明知自己经营的交通工具属于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却未履行相关义务,确实造成了消费者遭受行政处罚的经济损失,理应进行纠正、赔偿。且摩拜公司经营的这类车辆在其他城市已多次因同样问题遭受交警部门处罚,摩拜公司对此并未重视,也未对消费者作出相应解释和提醒,其轻视法律和消费者的态度应当引起社会各界重视,并亟须立刻改正。

  刘先生认为,摩拜公司明知其提供租赁服务的电动自行车未登记上牌,仍然向消费者提供不合法的服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造成租赁合同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侵害了自己的合同权利。摩拜公司未对消费者就未上牌的事实作出必要提示,其行为有明确的欺诈故意,使消费者遭受行政罚款处罚,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第55条相关规定情形。

  摩拜公司在庭审中承认该公司用于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的涉案车辆确未经登记上牌,但因该公司非该车辆所有权人,故不承担登记上牌义务,对刘先生被行政处罚的后果不存在过错。该公司用于共享业务运营的车辆经过质量检测,满足各项功能性条件,已经尽到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故未对刘先生存在欺诈故意也不存在欺诈事实。因刘先生本人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对未上牌照的非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理应知晓而仍然选择使用该车辆,应当认为刘先生存在过错或推定刘先生承诺包容、接受上述后果,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该公司的责任。

  法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采纳,该案未进行当庭宣判。日前,七星区法院透露,案件已调解结案。

  立法呼声

  目前我国尚未就共享交通这一模式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广西及桂林也未对此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即使就现行法律如何在相关领域适用,也没有进行必要的解释。以交警部门的执法模式为例,因道路交通安全法仅赋予了交警部门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处罚权,故交警部门一般只能通过行使该处罚权减少消费者使用该类违法车辆,进而倒逼登记义务人履行登记义务,但这类执法手段颇有隔靴搔痒之意,不仅难以对相关义务人产生有效震慑,而且容易引起群众误解。

  桂林市交警部门透露的信息显示,共享交通工具涉及的交通事故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其中又以交通肇事逃逸占比较大,因未登记上牌造成的查不到车、追不到人、维不了权成为这类案件的固弊,给社会治安和城市文明埋下巨大隐患,如何管理好共享交通工具成为城市法治水平的试金石。

  上述案件在当地引发各界热议,桂林市执法、司法部门也在积极研究,希望以此案为契机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

  七星区检察院明确表示,希望以诉代教,通过诉讼方式教育警醒经营者合法依规经营,使自己的管理模式、经营水平不断跟上社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符合国家法治建设的要求。

  而桂林市交警部门也正在积极探索一种新的警务模式。在该模式下,交警部门的执法重点从对共享交通工具驾驶人的“合法处罚”,转为对共享交通工具的“合法限制”,利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内容,将违法车辆认定为违法案件的证物予以扣押,驾驶人也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行政处罚相对人,转变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的见证人。

  此外,近期,桂林市交警部门也开始为市内的1000辆共享电动自行车集体上牌。据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张炎向媒体介绍,交警部门进一步创新,与美团后台一起制作了电子行驶证,方便骑行群众配合路面交警检查,同时借助车辆搭载的智能终端,采集车辆位置、轨迹、车速、车况、年限、里程等,与交管部门平台的数据共通共享,实现对车辆的统一监控与管理。

  但无论是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还是交警部门的警务模式,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立法缺失的遗憾。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明确登记上牌义务主体,同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分义务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只有从法律制度上筑牢运营市场的红线、底线,才能让共享经济在法治的乐土中自由翱翔。



原文标题:一起民事纠纷引发的共享交通立法规制呼声

原文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记者:郭新磊、余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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