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笔者认为,“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这一规定违反基本的逻辑常识应废除。
首先要明确以下几个基本事实。
一是下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时就是上一届的代表资格终止之日。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这表明,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时,就是上一届的代表资格终止之日。也就是说,上下两届人大代表交接的时间是召开下一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之时。
二是上一届代表资格终止之时就是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资格终止之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在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是建立在代表基础上的职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是人大代表,不是人大代表当然就不可能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果人大代表资格终止了,则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当然就相应终止。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三是上一届所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资格终止之时就是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终止之日。由于人大常委会是由所有组成人员组成的,上一届所有组成人员的资格都终止了,因而上一届人大常委会也就不存在了,其职权当然相应终止。
四是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的产生要比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要晚几天。一般情况下,各地各级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要过几天才会选出新一届的人大常委会,因而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的产生总是要比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要晚几天。
其次要明确终止权力后还行使权力违反基本的逻辑常识。
上述表明,上一届人大常委会在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时就已结束了任期,完成了使命。
如果终止权力后还继续行使权力,就表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上一届人大常委会还可以召开会议行使职权,也间接表明准许上下两届人大代表可同时行使代表职权,这显然违背了换届的初衷,违反了地方组织法的立法精神,违反了基本的逻辑常识。就像吊销了某人的汽车驾驶执照还允许其开车一样,显然不妥。
实际上,人大常委会只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最主要的是做好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存在几天没有人大常委会的状况未尝不可。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应废除地方组织法中关于上届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人大常委会为止这一错误规定。
(武春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原文标题:武春:法律对上届人大常委会行权终止时间规定得不妥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武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