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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春:不应使差额选举成为文字摆设

发布时间:2021-05-19 作者:武春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补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无论是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究竟是等额还是差额补选,由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确定。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补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无论是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究竟是等额还是差额补选,由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确定。
 


    从所周知,多年来,各级各地补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基本上都是等额补选,差额补选极少。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要保证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高票当选。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候选人只能是主席团或代表联名向大会提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主席团提名的人选实际上就是党委向主席团推荐的人选。如果选举办法规定进行差额补选,就意味着补选必须有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但不争的事实是:差额补选和等额补选相比,就难以保证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高票当选,甚至有可能落选。

    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中的一条重要原则。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差额选举制度。此后,多次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改,都坚持差额选举制度。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重要标志和一大进步。推行差额选举,既是顺应民主潮流的应然,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更是中国共产党的意志体现。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也明确规定“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习近平总书记早在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期间,于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在浙江日报上发表《不要引导领导干部当“满票干部”》一文就指出:“讲群众公认决不是单纯以票取人。敢负责、干工作的干部往往会丢点票。不能形成“唯票”的导向,不要引导领导干部当所谓的“满票干部”。

    笔者认为,要正确对待差额选举,使代表真正享有可以自主选择他们认为更加适合人选的权力。在实际选举工作中理应发扬光大差额选举原则,不应为了保证党组织推荐人选高票甚至满票当选而使差额选举成为文字摆设,而应使差额补选常态化。



    原文标题:武春:不应使差额选举成为文字摆设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武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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