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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边草:被害人死亡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额未免太低

发布时间:2021-05-24 作者:河边草

    近期近日,《湖南女法官遇害案:被告人被判死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3.6万元》、《山东女孩因不能怀孕被婆家虐待致死案宣判》,成为网络热点消息,引发了众人注意,坊间一时纷纷论议,笔者这里只谈一个问题,就是这两起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赔偿事宜。
 


    近期近日,《湖南女法官遇害案:被告人被判死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3.6万元》、《山东女孩因不能怀孕被婆家虐待致死案宣判》,成为网络热点消息,引发了众人注意,坊间一时纷纷论议,笔者这里只谈一个问题,就是这两起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赔偿事宜。


 
    女法官坚持原则却无辜被害,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8781.5元;山东女孩被婆家虐待致死,经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将该案发回重申的一审判决未显示被告人赔偿民事被告人的金额,只是提及“鉴于三原审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而在被撤销的原审判决中,赔偿额为“三名被告人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37562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42562元”。

    这样难免给人留下强烈印象,被害的38岁湖南省高院骨干女法官生命只值3.8万元,22岁的山东农村女子,生命价为4.2万元,确实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
     
    由此可见,这两起刑事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里,相关的赔偿确实太低,显然未涉及死亡赔偿金、生活费、抚养费等开支,甚至还低于某些轻伤案件中被告人为取得被害人谅解而支付的赔偿金,更不要说民事诉讼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了。
      
    显然,这对于死亡的被害人及其家庭是不公平的,也没有给于那些非法剥夺公民权利的被告人应有的经济处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有两款对应的刑事附带民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两款规定明显不够完全、细致,就在实践中就形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额偏低的痼疾,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被害人只能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等物质损失,而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被害人死亡的,家属只能要求赔偿丧葬费,不能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不难推测,这样的规定,还容易人为形成过大的司法运作空间。
    
    近日另有一则消息也令人唏嘘,《新东方教室遇害案“民事二审宣判:被告方赔偿受害家属150万元》,眼见这起案件的刑事判决生效后,受害人(死者)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才获得了相对合适的赔偿,虽然刑事和民事的关注点有所差异,但是同起案件相关的赔偿额,恐怕不应过分悬殊。
   
    有鉴于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确应适度修改,或尽快做出详细的、合适的司法解释。
 


    原文标题:河边草:被害人死亡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额未免太低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河边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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