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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峰:建议制定《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法》

发布时间:2021-10-20 作者:翟峰

    从多年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至今,关于是否制定“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法”的争议就一直未断。  
 


    从多年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至今,关于是否制定“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法”的争议就一直未断。  



    而且,这种争议已长达近十年——

    如有的人认为,应把年节及纪念日放假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而有的人则认为,为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全国一盘棋”的放假安排而导致的民众集中出行的相关拥堵、凌乱现象,而应授权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特点,自行安排本行政区域具体放假操作办法……。

    面对上述的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最为“一步到位”的办法,就是把年节及纪念日放假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法》(简称《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法》)。

    也就是说,建议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春节、清明、中秋、劳动节、国庆节等传统及重要节假日进行统一立法,明确规定哪些重要节日应该明确为全国统一放假的节日,哪些重要节日应该具体规定为放假多少天数等。

    笔者认为,如若这样做,不仅有利使全国放假制度实现国家法治和法律的统一性,而且有利使全国放假制度的科学性和灵活性得到切实地依法保障。

    说到这里,笔者还认为,有必要特别提到的是,把年节及纪念日放假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法》,不仅应该是一件完全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精神之原则大事,而且是有利顺应全国广大民意的大好事。为何这样说呢?

    因为,制定国家《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法》不仅符合现行《宪法》第4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的明确规定,而且符合现行《立法法》第65条关于“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相关明确规定。

    同时,制定国家《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法》,还完全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精神。如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来看,作为担负着宪法赋予的重要职责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构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讨论决定除应当由全国人大讨论决定外的其他一系列国家重大问题,可以保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经常性地、有效地运作。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的立法权,不仅具有国家权威性和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重大政治主张,而且还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国家法制统一重大政治活动维护的一个充分反映。

    而按《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原则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是除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之外的对其他法律制定和修改的国家立法权。

    可见,凡是符合贯彻中国共产党的重大决策、集中人民意志行使国家权力重要体现的重大事项内容,皆应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制定和修改国家立法权的范畴。

    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程序的相关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法律案、决定案、决议案、人事任免案这四类议案中,法律案和决定案都与重大事项的内容有关。

    据此,我们再回过来看把国家的法定年节和假日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形式来实施的这件事。

    由于国家政务院于1949年12月首次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到2013年12月对其的第三次修订,该“办法”经过数十年的实践检验,已愈来愈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和各界人士普遍呼吁上升为国家法律的重大事项。

    为此,全国各地不少民众和相关人士认为,把国家的法定年节和假日上升到国家法律,不仅有助于提高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而且有助于有效避免政出多门和法定节假日调整的随意性。正是基于上述,所以笔者即认为:为把国家的法定年节和假日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而制定《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法》,确实既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精神,又有利顺应对此已热切关注了长达数十年的普遍民意。

    至于如何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法》,笔者认为:有必要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全国人大公告公布施行、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制定《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法》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将该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后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制定《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法》的议案,并直接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还可由全国人大相关专委会或国务院提出关于制定《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法》的议案,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议程进行审议。

    也就是说,无论上述哪类形式提出制定《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该项立法的议案列入近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以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原文标题:翟峰:建议制定《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法》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翟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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