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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俊刚:警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司法裁判滥用和泛化

发布时间:2021-11-19 作者:范俊刚

    售卖违法食品的“辛苦劳作”不要也罢。拿百姓的血汗钱,换取的辛苦违法食品,谁是谁非这个价值观必须搞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前提必须是恪守法律底线,经营违法食品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就该是法律惩罚的对象。弘扬核心价值观,法院不能本末倒置,否则劣币驱逐良币的怪圈就永不消停。
 
 

    售卖违法食品的“辛苦劳作”不要也罢。拿百姓的血汗钱,换取的辛苦违法食品,谁是谁非这个价值观必须搞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前提必须是恪守法律底线,经营违法食品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就该是法律惩罚的对象。弘扬核心价值观,法院不能本末倒置,否则劣币驱逐良币的怪圈就永不消停。



    近日在网上看到一则深圳市光明法院做出的一份裁判文书,判决显示原告因购买过期食品,通过诉讼主张十倍赔偿权利。法院查明原告在该院还有多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张十倍赔偿,因此认为:原告显然是通过利用他人的疏忽漏洞或者是不法行为从而变相获取利益,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能够长久兴旺发达之根本,如果人人都能通过投机取巧钻空子而获取暴利,试问谁还会辛苦劳作。

    该观点令人诧异,判决文书对事实描述证据采信轻描淡写仅仅一句话“当然被告销售过期食品行为不当”,而主要审判内容却是过分苛责原告打假维权行为不符合核心价值观,审判从程序上就是错误的,判决书指责原告原本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或者行政机关维护权益,却径直提起诉讼浪费司法资源;难道原告去行政机关就不浪费行政资源吗?售假在先你却指责打假人,祸害市场和百姓的到底是打假人还是售假者,该判决错位的价值观论,令人大跌眼镜。判决文书对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几乎没有什么内容,全篇都在论核心价值观,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价值观论调,有故弄玄虚,遮掩案件实体之嫌。

    食品安全事关人类生存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标准,被誉为史上最严监管标准。最高法院为从严治理食药安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先后起草修订食药司法解释支持职业打假,肯定了打假人对于食品药品监管漏洞的补充性作用和积极的社会效果。国家立法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惩治违法行为,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代价,并将惩罚性金额转嫁给权利人,从而以利益驱动激发全社会参与监督违法食品药品,形成社会共治倒逼食品药品质量提升,这是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本意。正如上述深圳光明区法院的法官判词一样,如果人人都能通过“投机取巧钻空子”(意指:打假索赔)获取“暴利”(惩罚性赔偿金),那么就不可能有违法者愿意“辛苦劳作”;笔者以为不顾突破法律底线而销售过期违法食品,这样的“辛苦劳作”不要也罢,而惩治违法经营,消除这种售卖违法食品的行为正是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可惜的是,深圳的法官偏偏把依法打假描述为“投机取巧钻空子”获取暴利”,而没有看到真正“投机取巧”利益驱动“获取暴利”的是制售假者。在笔者看来这才当下司法的最大尴尬。真正让百姓忧心的从来不是打假人,而是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不法商贩;原本“惩恶扬善”的价值观沦为“护假惩善”的恶法,乃是赤裸裸的价值观错位。

    事实上,早在2016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大力弘扬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六,打假人先后多次购买三无食品,经过投诉举报作出处罚后,再向法院主张十倍赔偿,法院予以支持。该案例列入最高法典型案例。最高法院在案例中描述弘扬的价值:诚信经营  诚实守信不但是基本道德准则,也是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的现象,应当旗帜鲜明地倡导、褒扬诚实守信,坚决谴责、制裁和打击不诚信行为,努力营造让人民群众“买的放心、吃的安心、用的顺心”的食品安全环境。本案被告出售“三无”食品,原告主张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文)。

    同样的事实,相同的法律依据,弘扬的价值都是“惩恶扬善”。不同的是,最高法院惩罚的是不诚信的制假售假者,而深圳地方法院惩罚的是打假人,保护的却是售假的经营者;可见深圳地方法院的价值观与最高法大力弘扬的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明显是一起错误裁判更是一次审判的败笔。

    对于公共利益而言,制假售假的违法伪劣产品,挤占了优质商品的市场,扰乱了市场秩序,制假售假的违法商家,挤占了辛勤劳作、依法生产经营的优良企业的发展空间,严重扰乱了营商环境。因此违法者才是不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

    人民法院用司法裁判发挥着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最高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意在推进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更加的充分,融入“价值评价”,增加司法社会治理功能的引导作用。但是《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司法裁判的前提是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公正判决,在此情况下,再结合法律原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明晰法律内涵、阐明立法目的、论述裁判理由,让机械的法律条文更好理解,让理性冰冷的法律条文,增加感性善意的温度,并能给人们的行为举止,起到良好的价值指引。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无异于破坏环境的污染源。如果在错误的裁判文书上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将激发制假售假卷土重来,道德沦丧进一步加剧,正义被压制,后果不堪设想;好的司法应当通过一份份裁判告诉大家、告诉社会,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对人们的行为准则起着准确的良好的价值指引。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应当警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泛化和滥用,谨防以核心价值观的说理掩盖裁判中法律适用的缺失或错误,导致新型裁判腐败。无论如何,一份裁判的底色是事实认定准确,法律依据充分合法,能经得起法治的考验,如此才能更好地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治中国增添法治活力。    

    后附:深圳法院裁判、最高法大力弘扬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7612.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6-03-10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任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执法办案、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重要使命。通过审判执行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全社会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水平,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继发布《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后,又精选了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明扼要的风格,对基本案情、法律依据、弘扬价值作了提炼。这10起案例分别从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友善互助、诚信经营、诚信诉讼、诚实守法、环境公益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准则。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的重要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促进全社会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将这10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六:张某诉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弘扬的价值】:诚信经营诚实守信不但是基本道德准则,也是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的现象,应当旗帜鲜明地倡导、褒扬诚实守信,坚决谴责、制裁和打击不诚信行为,努力营造让人民群众“买的放心、吃的安心、用的顺心”的食品安全环境。本案被告出售“三无”食品,原告主张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张某先后在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处购买大瓶史记牌香油5瓶、小瓶史记牌香油47瓶,支付价款654元,商贸公司出具了购物发票。数月后,张某向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上述两种香油为“三无”食品。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查证属实,对商贸公司因涉嫌经营“三无”食品给予行政处罚。之后,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贸公司退还货款654元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金6540元。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了张某的这一诉求。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11民初2248号
 

    原告:胡丽华

    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宏发上城超市

    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回货款279.6元,并支付赔偿金2796元,共计3075.6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2日,原告在被告人人乐超市处购买了腰果等商品,商品总价为435.5元,其中已过保质期限的腰果价值279.6元。另,原告在本院起诉了包括本案被告在内共计七宗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分别为(2021)粤0311民初1568、1571、1722、2248、2448、2743、2745号。
 
    综合本案证据以及庭审记录,足以确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受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十倍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院认为,上述法条中的惩罚性赔偿,指在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之外额外增加的赔偿,带有惩罚的性质。实施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的行为。食品经营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但是若其本身没有过错的,则不需要依照本款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本案中,经查实原告存在以同样的方式对多家超市、百货商场提起诉讼的行为且诉讼案件数量较多,原告显然是通过利用他人的疏忽漏洞或者是不法行为从而变相获取利益,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能够长久兴旺发达之根本,如果人人都能通过投机取巧钻空子而获取暴利,试问谁还会辛苦劳作。上述法律规定是用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正当的权益,其目的并不是让消费者利用进行获取暴利,原告据此获益显然与立法精神相悖。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是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原告作为消费者本可以通过消费者保护协会或者食品安监等行政部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弃之不用直接起诉至法院,无形中大量增加了司法成本。当然被告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不当行为,但在被告退还货款后本身足以弥补原告所受损失,根据法律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以及公平正义的原则,原告关于十倍赔偿的主张,于立法本义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违反行政法的事实原告可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通过正当维权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被告人人乐超市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因此被告人人乐超市应退还原告货款279.6元,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人乐公司应对人人乐超市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宏发上城超市、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胡丽华货款279.6元

    二、驳回原告胡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宏发上城超市、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宏发上城超市、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胡丽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谌平

二0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东东     书记员:李鹏玮

 
 

    原文标题:范俊刚:警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司法裁判滥用和泛化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范俊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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