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要求,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我国选举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要求,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法律之所以规定和要求,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即不允许产生“两地代表”。是因为:
一是公民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违反了选举法平等的原则和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享有一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要求,与选举法、代表法关于“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规定相矛盾。二是代表是通过直接选举或者间接选举出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必须反映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利益和要求,一人兼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当两地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不利于切实代表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利益。三是我国实行兼职代表制,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责任重大,身兼“两地代表”无法保证代表依法履职。
那么,在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如何防止和避免产生“两地代表”?如果不慎出现了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笔者认为,为防止产生“两地代表”,一是要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做好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工作,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尽量不要提本选区或选举单位以外的选民为代表候选人,以免两个选举单位重复提名推荐;二是接受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在其他地方已被提名推荐或当选代表的情况,以便选举组织依法处理,也使选民了解情况,慎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三是对于已经当选的“两地代表”,要按照代表法关于代表辞职的规定,由代表本人提出辞去其中一个职务。如果代表拒不辞职的,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原选区可以启动罢免程序予以罢免,或者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解除代表职务。
原文标题:张天科:要注意避免和防止“两地代表”的产生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