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乡镇人代会不仅有必要召开预备会议,而且有必要将其预备会接受乡镇长辞职写入乡镇人代会的有关会议制度规定和会议的相关重要决定事项之中。为何这样说呢?
我认为乡镇人代会不仅有必要召开预备会议,而且有必要将其预备会接受乡镇长辞职写入乡镇人代会的有关会议制度规定和会议的相关重要决定事项之中。为何这样说呢?
由于在乡镇人代会的多年实践中,一直存在仿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代会的会议模式施行的预备会议制度,因而全国各地不少地方召开的乡镇人代会,在其正式会议举行之前,亦要通过召开其预备会议来通过其正式会议诸如议程、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等重要事项。同时,由于乡镇人大会议必须依法由其人代会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才能召开,因而乡镇人代会在召开正式会议之前,即需由其全体乡镇人大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依法表决才能产生主席团。故此,乡镇人代会多年实际践行的预备会议制度,确实是客观存在的。
正因如此,我们说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中亦包含着乡镇人代会多年实际践行的预备会议制度的这一原则规定,法理上亦是讲得通的。
那么,既然乡镇人大预备会要表决产生其大会主席团,其预备会即亦可接受乡镇长的辞职,从法理上讲,当然也就讲得通了!
然而,仅仅讲得通似乎还不够,还须确切落实到具体的相关规定上。此即说,尚需将乡镇人大预备会议可以接受乡镇长的辞职的这项规定不仅写入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之中,而且还应写入各乡镇人大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省级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通过的其人代会的议事规则之中。此外,若某些乡镇人大在当年召开的人代会上拟安排在其预备会上接受某某乡镇长的辞职,还应在提请其预备会通过的相关决定事项中具体列出该重要决定事项。
因为,既然乡镇人大举行正式会议前要召开由上届或本届人大主席团主持的预备会议并决定相关重要事项,即应将现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可向乡镇人大会提出辞职或因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而须向乡镇人大会提出辞职的乡镇长和大会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的这一重要事项写入本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规则之中。而这样做,不仅是完善乡镇人大会议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议事程序的一项重要举措,而且是完善宪法和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
原文标题:翟峰:预备会接受乡镇长辞职应写入相关规定和决定事项中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翟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