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人们习惯于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称之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甚至在一些领导干部的讲话材料上、乡镇领导班子任职提名文件上和各种会议通知中也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这是一个典型的法律常识性问题,看似差别不大,实则却谬之千里。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人们习惯于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称之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甚至在一些领导干部的讲话材料上、乡镇领导班子任职提名文件上和各种会议通知中也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这是一个典型的法律常识性问题,看似差别不大,实则却谬之千里。
一、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是常设的
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规定,地方人大任期为五年,新的《地方组织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定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法律地位。
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是当然的主席团成员
《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第八条对乡镇人大主席的职责具体明确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三、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有别于主席团主席
众所周知,按照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召开会议时,都要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并在主席团会议上推选产生主席团常务主席和执行主席,但除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外,并不把主席团成员个体称之为“主席”,且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属临时性职务,在一次会议结束或大会闭幕时职务终止。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副主席,则必须是经由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按照大会制定的选举办法,投票选举产生,且在大会闭幕后继续依法履行职务。由此可以看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副主席”,有别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通常的成员。所以,乡镇人大主席不能称之为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
原文标题:张天科:乡镇人大主席不能称之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