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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文:人大选举产生人员届期内不应频繁变动

发布时间:2022-03-21 作者:海文

    据某县人大常委会一年一次关于人大选举产生人员变动情况的备案报告,该县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41名,一届5年中共有12人辞去委员职务,6人补选为委员;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政府领导班子成员6人,5年中共有3任县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副县长辞职和任命26人次(其中挂职锻炼、科技副县长配备辞职和任命11人次)。当前,在一些地方,人大届期形同虚设,人大选举产生人员届期内“走马灯”式的频繁变动,有的地方换届后才几个月就进行人员调整,你刚开唱,他已登场,有的地方一届任期未满,领导班子成员已多次走马换将、面目全非。
 
 

    据某县人大常委会一年一次关于人大选举产生人员变动情况的备案报告,该县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41名,一届5年中共有12人辞去委员职务,6人补选为委员;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政府领导班子成员6人,5年中共有3任县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副县长辞职和任命26人次(其中挂职锻炼、科技副县长配备辞职和任命11人次)。当前,在一些地方,人大届期形同虚设,人大选举产生人员届期内“走马灯”式的频繁变动,有的地方换届后才几个月就进行人员调整,你刚开唱,他已登场,有的地方一届任期未满,领导班子成员已多次走马换将、面目全非。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由人大选举产生,这是其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最重要的合法性基础。同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这些规定要求人大选举产生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频繁变动。应当说,人大选举产生人员在届期间有些调整是正常的,难免的,未尝不可,如有的因工作出色被提拔重用,有的因干部交流、挂职锻炼、科技副县长配备需要,有的因犯错误被撤职或免职等,这是党委及组织部门完善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的必要措施。但届期内人员变动应当只能是“个别的”,少数人的,应有一定的“度”,如果超越了“度”,随意无序调整,有悖于宪法和法律精神和要求。

    人大依法选举人员届期内频繁变动,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不强,认为党管干部就是党委包办一切,把人大依法选举任命人员看成是“履行手续”“走走过场”,意识不到宪法法律规定的届期制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人大选举产生人员的调整不当回事。目前各级党委对人大选举产生人员届期内调整还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怎么调整、什么时候调整、调整什么人、用什么方式调整等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一些用人者常常是简单的一句“根据工作需要”,想怎么调整就怎么调整,想调整多少就调整多少,想调整谁就调整谁。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只要公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其选举结果就具有法律效应。频繁变动人大选举产生人员,降低了宪法法律的权威性,损害了人大选举的严肃性,削弱了人大任免权,影响了人大组织形象,与建设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的目标背道而驰。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充分认识人大选举产生人员届期内频繁调整的危害性,切实增强“届期”观念。人大选举产生人员的任职届期是宪法法律规定,视“届期”不屑一顾,实际上就是对宪法法律不尊重,就是对民主权力不尊重。要严格按届期制调整使用干部,在人大选举前安排提名人选时要及早作出长远打算,安排合适人选,届期内无特殊情况不要随意变动干部。即使要进行调整,也必须根据领导班子的实际来进行,采取逐步调整、分步实施办法,控制规模和人次,调整面不宜过大,不能频繁,尽量不影响班子整体结构和工作连续性,同时要听取人大常委会意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调整变动。

    领导干部的相对稳定是党的干部工作的基本方针。党章规定,一届地方党委的任期为5年,《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5年。干部频繁调整,“屁股没坐热就走人”,容易诱发执政理念短期化、执政行为浮躁化等问题,导致一些领导干部不安心工作,“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热衷搞“形象工程”,树“泡沫政绩”,既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影响党和政府形象。频繁调整干部是对自己用人的否定,是用人不当的表现。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要求,制定出台具体、可操作的专项规定,实现干部调整任用工作的规范化。上级党委要加强对下级党委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届期内领导班子成员调整任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调整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并督促处理,推动各级党委严格执行宪法法律对人大选举人员届期制的规定,坚决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任职一届,造福一方”,是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期望。切实增强人大届期意识,尽量保持人大选举产生人员届期内相对稳定,才能给他们干事创业提供充裕时间,才能创造出人民群众认可的绩效和政绩。人大选举产生人员届期内频繁变动,是对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不负责任,必须予以纠正。
 
 
 
    原文标题:海文:人大选举产生人员届期内不应频繁变动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海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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