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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人事任免是合并表决还是逐一表决?

发布时间:2022-04-25 作者:张天科

    有人询问:地方组织法把“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改为“任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前通过是合并表决的,现在改成任免后,对提交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议案应逐人表决还是合并表决?
 
 

    有人询问:地方组织法把“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改为“任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前通过是合并表决的,现在改成任免后,对提交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议案应逐人表决还是合并表决?
 

   
    笔者认为,按照人大相关制度和以往惯例,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员通常以无记名投票或电子表决方式进行,但在表决的具体做法上有逐人表决和合并表决,即通过专门委员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名单时普遍是合并表决;个别任免时采取逐人表决。至于地方组织法把以往“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改为“任免”后,是逐人表决还是合并表决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表决方式,做法基本相同,即对行政级别为副处级以上的拟任人员实行逐人表决,而对处以下拟任人员则是合并表决。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任免案一般采取如下表决方式:对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批准省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采用逐人表决;决定国务院部长级人选和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任免,也采用逐人表决。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对“一委两院”其他人员的任免,一般采用合并表决,如果对个别人选争议较大时,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也可采用逐人表决。任免案中,同一职务要进行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
 
    时下,对人大常委会通过人选和任免正处以下干部一律实行合并表决这种表决形式,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时难以充分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愿,不能按本人意志对某些拟任人员进行表决。但全部实行逐人表决似有不大现实,有的也无必要。
 
    愚以为, 根据现行法律和人大常委会关于人事任免的制度规定,对不同议案实行不同的表决原则。一是凡是提交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的人事任免议案,应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方式。二是对于重要议案的表决,对本级政府、监委会、法院、检察院提请任免的副职人员统一实行画票逐个表决,亦即单个表决;人大专委会和工委会主任、副主任因工作变动调整涉及个别任免则采用逐人表决的办法。三是对对普通议案的表决,即对“一府一委两院”其他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即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于是提交常委会“通过” 的人选可以采取合并表决一次表决通过。如果对个别人选争议较大时,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也可采用单个表决。四是反映有问题,委员意见比较集中的个别人员,应暂缓表决。五是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 如果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进行合并一次进行表决,有意见分歧的,可以逐人单个表决。六是任免案中,同一职务要进行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七是所有人事任免议案的表决都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当然,就表决程序而言,有整体表决和单项表决之分。随着民主的推进,社会的转型,各种利益在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上博弈,各种意见交锋激烈,对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表决的人事任免议案,应在坚持以整体表决为主体的同时,逐渐建立或推行单项表决机制。特别是任免(任职和免职) 议案是针对特定的具体公职人员,按现行组织人事纪律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将每个人的任免理由逐一搞清楚后才能按现定程序进行任免表决,因为每个人的情况不同,存在个体差异;如果都是合并任免表决公职人员,就显得组织和参与表决的人员马虎办事,不能体现公正合理要求,没有说服力。所以,参与任免表决的人要一个一个地对任免对象分别提出任免表决意见。这样才能尽量使投票者表示明确的态度,显得公正公平,否则会使投票失真,不够严肃认真,图于形式,走了过场。
 
 

    原文标题:张天科:人事任免是合并表决还是逐一表决?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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