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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组织新当选的人大代表向宪法宣誓不宜倡导

发布时间:2022-07-04 作者:张天科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实行向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立法规定的形式,对向宪法宣誓的主体资格和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即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从全国人大立法规定的向宪法宣誓的主体资格和适用范围看,主要针对的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涉及四类人员: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机关人员。也就是说,向宪法宣誓的人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此可见,向宪法宣誓的对象范围都是法定的,并不包括各级人大代表。
 

   
    同时,对于各级新当选的人大代表正式履职时是否要向宪法宣誓,有关法律政策和人大制度并未作出规定和要求。
 
    很显然,各级人大代表虽然是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但是并不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具备向宪法宣誓的主体资格,因而不属于向宪法宣誓的主体范畴,也不包含在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因此,组织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新当选的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集中公开向宪法宣誓不仅法无授权,于法无据,有违法律本意;还会造成具有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双重身份的人员多次重复宣誓,混乱无序,极不严肃,不能随意组织进行。
 
    当然,应当肯定,一些地方组织新当选的区、镇两级人大代表集中公开向宪法宣誓,有利于增强代表宪法意识和履行维护宪法的使命,开创了人大代表向宪法宣誓的历史先河,其创新之举引发的社会效应和现实意义不容忽视。但是我们知道,国家建立和实行向宪法宣誓制度,主要是为了通过庄严的仪式感彰显宪法权威,强化官员宪法意识,凝聚依宪治国共识,营造让权力服从宪法、把权力关进宪法的笼子里的氛围。之所以暂未将各级人大代表纳入该制度的适用人员范围,是因为人大代表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性质、承担任务特别是履行职责等方面有显著差别,全部纳入或者部分纳入适用人员范围都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当下既便党的机关、政协机关的人员也未纳入向宪法宣誓的范畴。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举行宪法宣誓仪式,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是十分神圣庄严而严肃的事情,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规范性很强,决不能随意扩大范围、草率行事。既便从法理上看,人大代表应该是向宪法宣誓的对象范围,也必须经国家顶层设计和全国人大立法许可。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也不能非法地把向宪法宣誓适应范围和主体对象向人大代表扩展。
 
    综上所述,建立和实行向宪法宣誓制度的主体对象和适用范围,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包括各级人大代表。所以,一些地方随意组织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新当选的区、镇两级人大代表集中公开向宪法宣誓的做法不仅法无授权,有违法律规定;而且还会造成国家公职人员重复宣誓,极不严肃,不宜倡导。
 
 

    原文标题:张天科:组织新当选的人大代表向宪法宣誓不宜倡导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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