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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选举办法对各项候选人的提名主体做出同样的规定合适吗?

发布时间:2022-07-15 作者:滕修福

    换届选举时,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人大会议上,一些地方的选举办法明确规定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正副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若干人以上联合提名(省一级30人以上、设区的市一级20人以上、县一级10人以上)。有人认为,选举办法做出这样的规定,简洁明了,切实可行;也有人认为,选举办法规定主席团提名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选举办法对各项候选人的提名主体做出同样的规定合适吗?
 


    选举办法对各项候选人的提名主体做出同样的规定合适吗?——不是是否合适,而是明显违法


    
    换届选举时,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人大会议上,一些地方的选举办法明确规定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正副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若干人以上联合提名(省一级30人以上、设区的市一级20人以上、县一级10人以上)。有人认为,选举办法做出这样的规定,简洁明了,切实可行;也有人认为,选举办法规定主席团提名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选举办法对各项候选人的提名主体做出同样的规定合适吗?

    笔者认为,如此规定不是是否合适的问题,而是该规定明显违法。要知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换届会议,有两种不同类型的选举,不能混淆。

    选举地方本级国家机关人员,依据地方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是规范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关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本次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有特别章节规定了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即:第二章第四节。依据该章节相关条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领导人员(正副职)、“一委(监委)两院(法院、检察院)”正职,“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并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联名人数下限,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第二款)可以提名。

    间接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依据选举法之规定。选举法是规范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专门法律,不仅仅只是法定划分选区直接由选民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代表,也包括法定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上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依据选举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第一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第二款)依法可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主席团不是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法定主体。

    综上所述,制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选举办法,涉及选举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应依据地方组织法之规定;涉及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应依据选举法之规定;涉及既选举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又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应分别依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之规定。不能将两种不同类型人员的选举混淆规定,否则就有悖法律。
 
 

    原文标题:滕修福:选举办法对各项候选人的提名主体做出同样的规定合适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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