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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珊珊:“选举办法”不应成为替换代表提名主体的挡箭牌

发布时间:2022-07-19 作者:马珊珊

    有人发现,换届选举时,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人代会上,有的选举办法里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正副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均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若干人以上联合提名。
 


    有人发现,换届选举时,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人代会上,有的选举办法里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正副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均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若干人以上联合提名。



    选举办法做出这样的规定,提名的主体简洁明了,操作方便,但却不可行。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由此可知,代表的提名推荐主体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无论直接或间接选举,提名主体都不应是主席团。

    选举办法是制定选举程序和注意事项的规则,主要内容包括: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候选人和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监票人和计票人的产生办法、选举的方式和程序、纪律等。

    实际操作中,不应以代表表决通过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选举办法,将主席团作为代表的提名主体这一操作合法化,成为违反《选举法》相关规定的挡箭牌。
 


    原文标题:马珊珊:“选举办法”不应成为替换代表提名主体的挡箭牌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马珊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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