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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书坑儒:秦始皇蒙受的诬蔑不实之辞

发布时间:2012-08-15 作者:——读文笔录


    日本就实大学人文科学部李开元教授在《 史学集刋》 中撰文指出,焚书坑儒,是一个用真实的焚书和虚假的坑儒巧妙合成的伪史。编造者,是儒家的经师。编造的时间,在东汉初年。编造的目的,在于将儒家的经典抬举为圣经,将儒生们塑造为殉教的圣徒,为儒学的国教化制造舆论。

    李开元教授在文章中说,历史是在时间中过去了的往事。不过,往事的残断传达到今天,已经是多重的镜像。不仅有自然的失真,也有人为的改动和歪曲。历史学工作的第一步就是求真,尽可能逼近历史的真相。两千年来,秦始皇一直蒙受着种种诬蔑不实之词,坑埋儒生,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种。

    李教授指出,《史记•秦始皇本纪》坑儒的记事存在着可疑之处。

  坑儒一事,发生在秦始皇三十五年。以侯生、卢生、韩众等为首的方士们,为秦始皇寻找仙人仙药不果,为逃避处罚,纷纷逃亡,引来秦始皇的怒气和追究。《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五年条,记载其事说:

  卢生相与谋曰:“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起诸侯,并天下,意得欲从,以为自古莫及已。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于上。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然候星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贪于权势至如此,未可为求仙药。”于是乃亡去。

  始皇闻亡,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练以求奇药。今闻韩众,去不报,徐市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日闻。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

   这段记事,是坑儒事件的通行文本,有关坑儒的种种议论和转载,多是由此而来。不过,如果我们仔细阅读这段记事,不免产生种种的疑问:

疑点1:坑儒事件中被害者称谓的变化

  坑儒事件,起源于方士们为秦始皇寻找仙人仙药,因此获罪被处罚者,应当是方士。方士,又称方术之士。这里的方士,是指求仙炼丹,追求长生不老之术的术士。他们在思想的流派上,与道家比较接近。但是,在秦始皇大怒的谴责中,被谴责的对象由方士变成了“文学方术士”。“方术士”,就是方士。“文学”,就是文学之士,可以泛称博学善文的人,也可以用来指称儒学之士。不过,这里提到的文学,没有一个有真名实姓,都是含含混混,一笔带过的。到了这段文字的下半段,文学方术士,被变更成了“诸生”。诸的意义是多,生的意义是学者、学生。诸生的字面意义,是多位学者、学生,独尊儒术以后,往往用来指学习经书的儒生。以“诸生”取代“文学方术士”,使被害者的身份模糊,淡化了方士,强化了文学。当然,这种浓淡之间的人为涂抹,毕竟还是有些偷偷摸摸,是在隐晦处进行的。

疑点2:添加的说明

  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紧接着这段记事的,是公子扶苏登场劝谏秦始皇不要重罚儒生的记事。这段记事的原文是这样的:

  益发谪徙边。始皇长子扶苏谏曰:“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始皇怒,使扶苏北监蒙恬军于上郡。

  非常明显,这段记事是作为有关坑儒事件的一条重要补充而添加上去的。按照常理讲,坑儒事件起源于方士,扶苏劝谏秦始皇,话当从方士求药开始,奇怪的是他没有提及这些,而是突如其来地扯到诸生,而且,他话里的诸生,意义变得非常明确了,就是诵读和师法孔子的儒生。看得出来,扶苏这句话,明显的是一句掐头去尾、有意剪裁历史的话。这句话,不像是为了劝谏秦始皇说的,倒像是为说明诸生就是儒生而说的。如果没有这条添加的说明,秦始皇坑埋的是儒生这件事情,就站不住脚了。

  为便于理解,我将《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坑儒事件受害者的称谓变化,作了一个整理如下:(1)方士----(2)文学方术士----(3)诸生----(4)"皆颂法孔子”的儒生。体察这种变化,难免不使人对这段记事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疑点3:受害者处刑的奇怪

  根据前引记事,秦始皇大怒以后,下令将这批文学方术士交给了御史处置,“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御史,或者是指负责监察的御史,也可以是御史大夫的略称。御史大夫是副丞相,法务在其职责内,御史们都归他管辖,他们办公的地方,叫做御史台。

  按照秦国的制度,文学方术士们交由御史处置,他们将接受严格的法律审判。在这段文字中,秦始皇大怒说:“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这是秦始皇预先定罪名的话,所定的罪名为“妖言以乱黔首”。妖言,正是秦汉法律的罪名之一。据此文本,御史们应当按照秦始皇的意思,定诸生“妖言”罪。按照秦汉的法律,“妖言”罪可能被判处死刑,处死的方式是腰斩。

  然而,从记事的结果来看,这些被定罪的方士们是被“坑”,也就是坑埋处死的,(19)这就不合秦汉的法律了。根据我们已经了解得比较多的秦汉法律制度,特别是近年来出土的大量法律文书来看,死刑没有“坑”,也就是没有坑埋处死的律文和案例。(20)在秦汉历史上,坑埋处死,仅仅出现在残酷的战争中,而且,往往是作为受到谴责的暴行被记载下来的。有名的比如,秦国大将白起坑埋赵国四十万战俘,项羽坑埋秦国二十万降卒。由此看来,编造这段故事的人对于法律不太专业,留下了作伪的马脚。

疑点4:有名的方士都没有被坑

  根据《史记》的记载,活跃于秦始皇身边的方士大约有三百人之多,其中有名有姓者有五人,韩众(终)、侯生、卢生、石生和徐福(市)。他们都曾经受到秦始皇的礼遇和厚遗,积极为秦始皇寻找仙人和仙药。侯生,韩国人。卢生,燕国人。徐福,齐国人。韩众和石生,不详。(21)

  在所谓的坑儒事件中,方士卢生、韩众和侯生等逃亡,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从此下落不明。石生也是没有了消息。徐福是与韩众和侯生等一起直接受到秦始皇谴责的人,指名道姓,罪行最重。奇怪的是,徐福并没有受到事件的影响,他没有逃亡,也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他逍遥法外,一直在琅琊台愉快地生活,继续为秦始皇寻找永远找不到的仙药。

  根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的记载,就在坑方士的后二年,也就是秦始皇三十七年,秦始皇第五次巡游天下,又来到了琅琊台,再一次与徐福相见。秦始皇不但没有将徐福绳之以法,反而再一次听信徐福的巧语花言,乘船下海射大鱼,亲自动手清除妨碍仙人仙药出现的障碍。

  由此看来,在所谓的“坑儒”事件中,被坑的都是名不见经传的无名方士,罪大恶极的五位有名方士,不是逃亡,就是安然无恙。这种名不副实的结局,实在是使人怀疑秦始皇是否坑埋过方士?至于将这件事情说成是“坑儒”事件,可以肯定是不符合记事原文的说法,应当是别有用心的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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