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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现代律师是洋务考察而来

发布时间:2012-08-07 作者: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教授陈有西在《中国改革》撰文指出,现代律师是洋务考察而来的。现代意义的律师制度起源于英国。1836年,英国威廉四世颁布法令,规定任何案件的预审和审判,都有权获得辩护。老百姓若没有能力自己行使辩护权,需要委托懂法律的人士来辩护。这就确立了律师制度。



封建社会师爷是为公权力服务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司法结构中,师爷是为公权力服务的,是由地方官私人聘请的。为百姓处理法律事务的讼师,多为负面的形象。

    据《左传纪事本末》《吕氏春秋》关于邓析的记载:“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学讼者,不可胜数。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今天说是对的,明天说是不对的,每天都在变。出入人罪,完全是讼师操纵的,没有是非。结果,“郑国大乱,民口喧哗”。所以,驷颛就把邓析这个“律师”杀掉了。律师在职权主义、纠向式审判的旧中国司法制度中,没有存在的空间。

中国现代律师制度始于清朝末年

    1901年(光绪廿七年),洋务派领袖张之洞给皇帝上奏折《江楚会奏变法三摺》,提出了司法改革九条意见,其中就有证据制度——公开、公正——司法要有陪审团,经过公开的审查才能定罪。

    后来,留洋归国的浙江法学家沈家本,起草《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在中国的法律里面,规定了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律师可以写状呈堂,可以上堂辩论,可以盘讯原告和证人,可以代被告辩护,可以引申案例来辩论。嫌犯可以请两名辩护人;规定了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验视证据权。传统礼教者对此提出了严重质疑:王权怎么能够被挑战呢?罪犯怎么能够同皇权对抗呢?由于清王朝灭亡,沈家本的思想设计没有能够被纳入国家意志。

  到民国元年,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暂行条例》,1921年的修正版本开始有了选拔律师委员会的章程。同年,北洋政府《刑事诉讼条例》,第一次规定了律师的辩护权。192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律师的辩护权,规定了律师有权为被告辩护,有讯问被告权,会见被告权,法院可以指定律师辩护。1945年,司法部公示了辩护人公诉规则,这就是政府公诉律师。在台湾、香港,检察官都是公职律师。香港的律政司里就有政府律师,行使公诉职能。

新中国曾取缔律师制度

  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是从根据地时期产生的。根据地时期的《裁判条例》规定,“被告可派代表出庭辩护”;《川陕法庭条例草案》规定,“劳动者有委托辩护权”;《晋察冀法庭工作指示》规定,“允许被告自己和委托别人辩护”。

    1949年废除了《六法全书》,民国时期的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全部废止。这样,考察洋务后引进的那些法律理念和法规,全部都推倒了。

    1950年12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取缔旧律师制度,解散律师组织,停止律师活动。代之以培养“人民辩护人”,主导思想是配合公权力行使专政职能。这种观念,一直到现在仍然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

    一直到“反右”前,新中国律师制度在董必武等前清遗留的知识人的呼吁主张下,开始恢复。但随着全国“反右”斗争的开始,全国2000多名律师一大半被打成了“右派”。“文革”期间,不但没有律师,公检法都被砸烂了。只有军管组、革命委员会、群众专政。律师制度至此基本取消。

    1980年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共领导人汲取历史教训,提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在彭真委员长直接领导下,中国开始进行依法治国的探索,大举立法,恢复法制,恢复法院、检察院,又从法院工作人员中出来一批干部,成立司法局。司法局里设立法律顾问处,后来演变成国家办的律师事务所。随着改革一步步深入,它们转制成为了走向社会的、自营的合作制、合伙制、个体户的律师事务所。

    经过30多年的大举立法和法学教育,中国的律师从上世纪80年代的2000多名,壮大到如今的23万余人。中国的律师队伍已经初具规模。

 封建社会师爷是为公权力服务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司法结构中,师爷是为公权力服务的,是由地方官私人聘请的。为百姓处理法律事务的讼师,多为负面的形象。

    据《左传纪事本末》《吕氏春秋》关于邓析的记载:“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学讼者,不可胜数。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今天说是对的,明天说是不对的,每天都在变。出入人罪,完全是讼师操纵的,没有是非。结果,“郑国大乱,民口喧哗”。所以,驷颛就把邓析这个“律师”杀掉了。律师在职权主义、纠向式审判的旧中国司法制度中,没有存在的空间。

中国现代律师制度始于清朝末年

    1901年(光绪廿七年),洋务派领袖张之洞给皇帝上奏折《江楚会奏变法三摺》,提出了司法改革九条意见,其中就有证据制度——公开、公正——司法要有陪审团,经过公开的审查才能定罪。

    后来,留洋归国的浙江法学家沈家本,起草《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在中国的法律里面,规定了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律师可以写状呈堂,可以上堂辩论,可以盘讯原告和证人,可以代被告辩护,可以引申案例来辩论。嫌犯可以请两名辩护人;规定了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验视证据权。传统礼教者对此提出了严重质疑:王权怎么能够被挑战呢?罪犯怎么能够同皇权对抗呢?由于清王朝灭亡,沈家本的思想设计没有能够被纳入国家意志。

  到民国元年,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暂行条例》,1921年的修正版本开始有了选拔律师委员会的章程。同年,北洋政府《刑事诉讼条例》,第一次规定了律师的辩护权。192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律师的辩护权,规定了律师有权为被告辩护,有讯问被告权,会见被告权,法院可以指定律师辩护。1945年,司法部公示了辩护人公诉规则,这就是政府公诉律师。在台湾、香港,检察官都是公职律师。香港的律政司里就有政府律师,行使公诉职能。

新中国曾取缔律师制度

  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是从根据地时期产生的。根据地时期的《裁判条例》规定,“被告可派代表出庭辩护”;《川陕法庭条例草案》规定,“劳动者有委托辩护权”;《晋察冀法庭工作指示》规定,“允许被告自己和委托别人辩护”。

    1949年废除了《六法全书》,民国时期的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全部废止。这样,考察洋务后引进的那些法律理念和法规,全部都推倒了。

    1950年12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取缔旧律师制度,解散律师组织,停止律师活动。代之以培养“人民辩护人”,主导思想是配合公权力行使专政职能。这种观念,一直到现在仍然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

    一直到“反右”前,新中国律师制度在董必武等前清遗留的知识人的呼吁主张下,开始恢复。但随着全国“反右”斗争的开始,全国2000多名律师一大半被打成了“右派”。“文革”期间,不但没有律师,公检法都被砸烂了。只有军管组、革命委员会、群众专政。律师制度至此基本取消。

    1980年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共领导人汲取历史教训,提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在彭真委员长直接领导下,中国开始进行依法治国的探索,大举立法,恢复法制,恢复法院、检察院,又从法院工作人员中出来一批干部,成立司法局。司法局里设立法律顾问处,后来演变成国家办的律师事务所。随着改革一步步深入,它们转制成为了走向社会的、自营的合作制、合伙制、个体户的律师事务所。

    经过30多年的大举立法和法学教育,中国的律师从上世纪80年代的2000多名,壮大到如今的23万余人。中国的律师队伍已经初具规模。

封建社会师爷是为公权力服务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司法结构中,师爷是为公权力服务的,是由地方官私人聘请的。为百姓处理法律事务的讼师,多为负面的形象。
       
    据《左传纪事本末》《吕氏春秋》关于邓析的记载:“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学讼者,不可胜数。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今天说是对的,明天说是不对的,每天都在变。出入人罪,完全是讼师操纵的,没有是非。结果,“郑国大乱,民口喧哗”。所以,驷颛就把邓析这个“律师”杀掉了。律师在职权主义、纠向式审判的旧中国司法制度中,没有存在的空间。

中国现代律师制度始于清朝末年
   
    1901年(光绪廿七年),洋务派领袖张之洞给皇帝上奏折《江楚会奏变法三摺》,提出了司法改革九条意见,其中就有证据制度——公开、公正——司法要有陪审团,经过公开的审查才能定罪。
       
    后来,留洋归国的浙江法学家沈家本,起草《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在中国的法律里面,规定了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律师可以写状呈堂,可以上堂辩论,可以盘讯原告和证人,可以代被告辩护,可以引申案例来辩论。嫌犯可以请两名辩护人;规定了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验视证据权。传统礼教者对此提出了严重质疑:王权怎么能够被挑战呢?罪犯怎么能够同皇权对抗呢?由于清王朝灭亡,沈家本的思想设计没有能够被纳入国家意志。

  到民国元年,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暂行条例》,1921年的修正版本开始有了选拔律师委员会的章程。同年,北洋政府《刑事诉讼条例》,第一次规定了律师的辩护权。192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律师的辩护权,规定了律师有权为被告辩护,有讯问被告权,会见被告权,法院可以指定律师辩护。1945年,司法部公示了辩护人公诉规则,这就是政府公诉律师。在台湾、香港,检察官都是公职律师。香港的律政司里就有政府律师,行使公诉职能。

新中国曾取缔律师制度

  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是从根据地时期产生的。根据地时期的《裁判条例》规定,“被告可派代表出庭辩护”;《川陕法庭条例草案》规定,“劳动者有委托辩护权”;《晋察冀法庭工作指示》规定,“允许被告自己和委托别人辩护”。
    
    1949年废除了《六法全书》,民国时期的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全部废止。这样,考察洋务后引进的那些法律理念和法规,全部都推倒了。
       
    1950年12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取缔旧律师制度,解散律师组织,停止律师活动。代之以培养“人民辩护人”,主导思想是配合公权力行使专政职能。这种观念,一直到现在仍然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
     
    一直到“反右”前,新中国律师制度在董必武等前清遗留的知识人的呼吁主张下,开始恢复。但随着全国“反右”斗争的开始,全国2000多名律师一大半被打成了“右派”。“文革”期间,不但没有律师,公检法都被砸烂了。只有军管组、革命委员会、群众专政。律师制度至此基本取消。
     
    1980年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共领导人汲取历史教训,提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在彭真委员长直接领导下,中国开始进行依法治国的探索,大举立法,恢复法制,恢复法院、检察院,又从法院工作人员中出来一批干部,成立司法局。司法局里设立法律顾问处,后来演变成国家办的律师事务所。随着改革一步步深入,它们转制成为了走向社会的、自营的合作制、合伙制、个体户的律师事务所。
    
    经过30多年的大举立法和法学教育,中国的律师从上世纪80年代的2000多名,壮大到如今的23万余人。中国的律师队伍已经初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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