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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坦尼克沉船的三大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2-10-07 作者:


“四月是最残酷的月份”

  每到四月,总会想起诗人艾略特,长诗《荒原》开篇名句,“四月是最残酷的月份”。一言成谶,1912年4月10日,英国南安普顿港,万众瞩目,掌声雷动,号称“世界工业史上奇迹”的豪华客轮——泰坦尼克号,开启处女航,驶往美国纽约。

  谁能料到,世人眼中永不沉没的泰坦尼克号,竟然踏上一条不归路。15日,载着1316号乘客和891名船员的巨轮,与北极冰山迎面相撞。两小时后,船身断为两截,轰然沉没。

  次日,《纽约时报》头版头条刊登特大噩耗,首航途中,泰坦尼克号冰海沉船,举世震惊。18日,载着705位幸存者的卡帕西亚号,抵达纽约港,3万人在瓢泼大雨中,默默伫立迎接。多少失踪者的亲友,忧心如焚,等待他们的只有无尽的沉默与绝望。

  旷世大海难,造成1500余人死亡,成为20世纪全球十大灾难之一。大西洋两岸降半旗致哀,英王乔治五世与美国塔夫脱总统互致唁电,德皇威廉二世同声哀悼。

  英国下议院与美国参议院,相继决定对事故责任展开专门调查。两份调查报告先后出炉,一致认定船舶设计与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存在重大过失;船上救生设施严重不足,最终酿成惨剧。

世纪海难,天价诉讼

  世纪船难爆发不久,多起民事赔偿官司,在英美两国法院逐一开打。1913年4月,遇难的头等舱乘客遗孀摩尔太太聘请律师,诉请纽约南区联邦法院,依据英国法律,判决被告赔偿丈夫死亡造成未来收入损失50万美元,以及随身珠宝损失、律师费用1.05万美元。相关诉讼层出不穷,仅在美国提出的赔偿金额,合计不下2200万美元,堪称天文数字;加之官司旷日持久,美国律师称之为诉讼噩梦。

  岂不知,泰坦尼克号为英国白星航运公司注册登记,实际所有人则为美国大西洋航运公司,旅客具多国国籍。加之始发港为英国,目的港在美国,在公海沉没,当事人多选择在美国起诉,属于不折不扣的跨国诉讼。

三大棘手法律难题

  泰坦尼克号海难,船舶全损,旅客船员伤亡惨重。除了少数幸运儿之外,私人物品、运载货物以及邮件全部沉入海底。不同国籍的海事请求人,提起一系列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赔偿请求。三大棘手的法律问题,考验主审法官智慧。一是被告是否有限制责任的资格?二是船舶所属国法律若有不同规定,被告能否在美请求责任限制?三是美国法院究竟适用美国法,还是外国法。

  此外,案件所涉责任限制的法律选择难题,林林总总,令人眼花缭乱,头大不已。举例言之,诸如承运人不法行为责任的法律;承运人是否私下知悉的法律;旅客和船员索赔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权利的法律;计算限制基金的法律;分配基金的法律;举证责任的法律等等,不一而足。

赔偿限额与有限责任限制

  十九世纪初期,有限责任公司与航运保险制度尚未普及,欧洲各国争相通过限制责任法,大力鼓励本国航运业发展。受其影响,1851年,美国国会制定限制责任法。无怪乎,法庭上,被告律师侃侃而谈:“白星航运公司旗下船难,与大西洋航运公司有何关系?退一万步讲,船难属于偶发悲剧,就算被告一肩扛起赔偿责任,也请明定赔偿最高限额。”

  就法言法,美国法律规定,赔偿限制基金上限为事故后船舶净价值,与船主所获保险金完全脱钩。泰坦尼克号沉入大海,余下的救生艇满打满算,不过9万5千美元,与众多原告天价赔偿诉求,相差悬殊。同时,被告律师请求依法将多起诉讼集中在纽约南区法院,合并审理。

  原告律师拍案而起,指出泰坦尼克号在英国登记,沉没在公海,与美国谈不上有多少实质联系,不过是在美国法院诉讼而已,故恳请适用英国法。反观英国法,虽有赔偿责任限制,但按照每吨15英镑计算,4.6万吨的泰坦尼克号,赔偿限制基金上限高达375万美元,对原告明显有利。

    一审判决,本案不适用美国限制责任法,上诉法院对此也表赞同。大西洋航运公司岂肯束手就擒,向最高法院上诉。1914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终审裁判,全案峰回路转。本案不适用英国法律,依据美国法律,最高赔偿数额封顶。
                     
  泰坦尼克案判决,为美国最富影响的责任限制与法律冲突的判决。代表最高法院执笔的霍姆斯大法官,对于原告所提三个问题,给予明确回答,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英国注册的船主,与美国船主平等享有责任限制的资格;即使其本国法有不同规定,在美国仍可请求责任限制;有关责任限制问题,美国法院理应适用法院地法——《美国责任限制法》。

  霍姆斯大法官力主诉讼焦点为程序之争,受害人可自行选择在某国提起诉讼。一旦原告选定美国起诉,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判决一出,舆论大哗,遇难美国人所获赔偿不过区区之数,引发国会应否建立专门灾难补偿基金讨论。1916年,大西洋航运公司支付完66万4千美元,全部法律争议始获解决,缠讼经年的泰坦尼克号索赔案,画上句点。

  值得一提的是,泰坦尼克号事件后续影响深远。直接催生1913年伦敦召开《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第一次会议。该公约强制规定:船舶必须配备能搭乘所有乘客的救生艇,开展使用方法教育,而且保持24小时无线观察。

发现沉船,再起波澜

  七十三年过去,弹指一挥间。静静躺在纽芬兰岛以东约610公里处,3800多米海底的泰坦尼克号,再度成为世人关注焦点。1985年9月1日,美国伍兹霍尔海洋研究所的海洋探险家罗伯特·巴拉德,乘美国海军潜艇,在大西洋首次发现了泰坦尼克号精确位置。一夜之间,消息跃上媒体版面,成功勾起大众回忆。

  少年时代,巴拉德阅读过描写泰坦尼克号处女航的《难忘之夜》,从此念念不忘。1977年秋季,他曾对这条庞然大物作了第一次海底探寻,可惜钻管意外折断,被迫中止。随后8年,巴拉德到处筹集资金,取得美国海军研究局和法国海洋地理研究所的资助。苦心人,天不负!漫长的搜寻,终于有了甜美的收获。在举杯庆祝这一激动人心的时刻,巴拉德提议全体船员向当年葬身海底的1500名乘客默哀致敬。

  不久,巴拉德撰写的《发现泰坦尼克号》,成为超级畅销书,销售100多万册。书中他回忆:“有一件事已取得了成功,找到了沉船。还有另一件事令人触景生情。我似乎目睹了泰坦尼克号的船头,正沉入清澈的海水,周围漂浮着几条幽灵般的救生艇,在冰冷的水中,人们垂死挣扎,喊叫着。”

  一腔热血,秉持理想主义信念的巴拉德,对于打捞沉船发大财的寻宝想法嗤之以鼻。他脱口而出:“如果你下潜到泰坦尼克那里,为何就想捞点灯具和其他装饰品呢?我们用电视传导技术观察海底,好像它们就在摄影棚里一样。”1986年,巴拉德重访泰坦尼克号,在这艘命运悲惨的巨轮上安置铭牌,告诫:“只为海底探险,莫恋金银财宝。后来者,请勿惊扰她!”

  可惜,言者谆谆,听者藐藐。一年后,法国海洋开发研究院与泰坦尼克风险公司,联袂进行首次打捞,1800余件文物出水,送往法国。1993与1994年,双方多次合作,成功打捞数以千计的船上物品。

  消息传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各方反响强烈,有人痛斥:“如此行径,与盗墓何异?请别在伤口上撒盐。”米尔文娜女士怒不可遏:“我父亲的遗骸仍在船上。那是一艘埋葬着太多遇难者亡灵的沉船,但现在却有人通过掠夺它来牟利,这是个可怕的错误。我想这些利欲熏心的人从未考虑过这一点,他们满脑子只想着钱。”自然,也不乏支持之声,一名当年幸免于难的儿童,如今垂垂老矣,告诉法国潜水军官:“继续干下去吧。顺便说一声,母亲项链忘在桌上,拜托千万帮我取回,留作纪念。”

官司纷至沓来,歹戏拖棚

  1986年,在巴拉德大力推动下,美国国会通过《泰坦尼克号海事纪念法》,宣称对位于公海海底的泰坦尼克号,美国享有管辖权;为提升公众对泰坦尼克号科学、文化与历史价值的认识,可以进行有限度的探测活动。

  1992年8月12日,一家名叫MAREX泰坦尼克的公司,先向维吉尼亚东区地方法院提出诉求,恳请法官控制遇难船只;在确定泰坦尼克号所有权归属之前,一切打捞物品上交美国海军。

  半路杀出个程咬金。这家企业压根也没打捞过沉船,横生枝节,意欲何为?八成是觊觎船上价值连城的物品,把泰坦尼克风险公司气得七窍生烟,火速入禀法院。开完听证会,为己赢得独家打捞权。且慢高兴,联邦第四巡回法院很快以技术性理由,加以否决。

  打捞权悬而未决,吊足人胃口。1993年8月26日,泰坦尼克风险公司,此时改名为泰坦尼克公司,请求法院宣布其享有独家打捞权。法庭上,一瓶海底出水的酒壶,不啻最佳证据,吸引了所有人的眼球。据此,法官裁决泰坦尼克公司拥有对物管辖权。根据美国海事法规,泰坦尼克公司拥有沉船、物品及地点的监护权。次年,法院宣布:“全部打捞物品,泰坦尼克公司享有真正、唯一及排他的控制权。只要其未作出相反表示,日后第三人提起的打捞权异议,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时附加条件:打捞物品不允许出售,只能通过租借和展览的方式营利。

  公海上沉没,属于白星公司的“泰坦尼克号”,怎么会落到泰坦尼克公司手中?根据海洋法,船舶失事后,船主倘若长时间不打捞沉船,一旦有人提出想拥有沉船,海军完全有权指定其为“独家占有者”。前提条件是出示从海底打捞起来的物品。为了保障此项权利,新主人必须经常下水,研究考察沉船,并打捞物品。须知早在1987年,泰坦尼克公司便已从海底打捞起首批战利品。并信誓旦旦:每两年左右进行一次水下考察。美国法院顺水推舟,给予承认。

  1995年,大导演卡梅隆开拍史诗巨片《泰坦尼克号》。泰坦尼克公司提出抗议,在沉船所在地拍摄,侵犯本公司对失事地点的监护权,准备兴讼,大加问罪。导演完全不予理会。泰坦尼克公司装聋作哑,就此作罢,向外界解释:“考虑到摄制组未进入船体,也非全景纪录片,所以不请求法院发出禁制令。”倒是公司股东强士林,准备水下拍摄,遭遇阻击。1996年8月,克拉克法官发出禁制令,未经泰坦尼克公司同意,不得拍摄沉船。

  四天后,克拉克法官单方面宣布,增加泰坦尼克公司控制第三方进入沉船,以及独家拍摄沉船和失事地点的权利。理由无非是,海底四千米打捞成本令人咋舌,非附加拍卖物品及独家拍摄权,不足以收回打捞费用云云。法官越俎代庖,史无前例,无视正是巴拉德,第一次发现泰坦尼克号所在位置;而泰坦尼克公司与法国海洋开发研究院的协议上,白字黑字载明:“泰坦尼克号打捞物品的收藏者,负有公开展示义务。”

沉船重归无主物

  14年间,泰坦尼克公司组织6次考察,耗资1100万美元,打捞起约6000件物品。选择美德等国举办多次展览,再现历史,全球3300万人参观。公司副总裁夸口:“除了煤块之外,任何捞上来的东西,公司都不会出售。”2000年,公司潜水员开始切割泰坦尼克号壳板,联邦法院作出禁止继续考察裁决。2002年8月,泰坦尼克公司将不再继续考察的声明文件,送达法院。

  9月,公司正式宣布放弃对泰坦尼克号的所有权,表示以后不再组织考察活动。公司股价一路狂跌,每股从4美元猛跌至15美分。屋漏偏逢连夜雨,小股东高调指控高管欺诈、非法侵吞投资人利益。法院新裁决更是雪上加霜,公司不是所有捞起物品的“唯一主人”,只是“保管者”。一怒之下,公司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又遭驳回。静静躺在海底的“泰坦尼克号”,重新变成无主财产。

  2006年,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要求地区法院,在处理泰坦尼克号问题上,使用传统沉船沉物打捞法,应以“符合公众利益,为打捞公司提供适当报酬”为原则。2007年,泰坦尼克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起水物品享有“有限所有权”,作为多年打捞作业报酬。

  2010年,法院裁定泰坦尼克公司可凭打捞上水的5900件、总值1.1亿美元的遗物,换取等值现金报酬。法官史密斯指出,打捞沉船物品,财务及人身安全风险之大,可想而知。若无泰坦尼克公司投入前所未有的技术和精力,致力保护,文物势必失落于海底,让公众无法窥探其历史象征意义。

百年圆梦,终成文化遗产

  经过15年艰难谈判,美国、加拿大、法国和英国近期达成协议,禁止打捞沉没巨轮。4月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依据《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泰坦尼克号残骸从其沉没百年之日起,受到国际法保护。鉴于沉船地点处于国际海域,任何国家不得声称拥有此处遗址。2001年制定的国际公约明确规定,适用于沉没百年以上的船只。教科文组织声明:“从现在开始,破坏、掠夺、出售、散播泰坦尼克遗址中物品的行为,均为非法。”一锤定音!可喜可贺。

  2012年世界海事日的主题:百年回溯,泰坦尼克之殇。时光荏苒,多少灾难随风而逝,唯独泰坦尼克撼动人心的力量,从未褪色。衷心企盼:海上平安,悲剧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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