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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恒 :陕甘宁边区政府推行“婚姻自由”始末

发布时间:2013-02-20 作者:


    贫农们对边区的离婚政策法令持强烈的排斥和反对态度。他们抱怨道:“八路军什么都好,就是离婚不好”;并且担心“这样下去只有富人干部有老婆,穷人就没有老婆了”。



    立法网实习记者  赵娟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胡永恒结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档案资料,对边区离婚法令及其实践进行考察后在《近代史研究》上撰文说,在苏维埃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推行“婚姻自由”在当时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甚至威胁到了抗日事业。

边区社会落后的一个突出表现在于妇女地位的低下

    当地流传着一些民谚,如“女人不是人,母猪不献神”,“打倒的婆姨揉倒的面”,“官凭印,虎凭山,婆姨凭的男子汉”。妇女在家庭、社会中完全屈从于男子,只能逆来顺受,毫无婚姻自由可言。

    共产党秉持的革命理想之一,在于实现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早在1925年召开的中共四大会议上,就在关于妇女运动之议决案中明确规定:“结婚离婚自由”。在苏维埃时期,中共于1931年和1934年分别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在离婚问题上,则确定了离婚自由,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可离婚。”

    共产党领导的边区政府成立后,于1939年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该条例规定“男女婚姻以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并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离婚。条例颁布之后,凭借边区妇联等组织的大力宣传,同时凭借司法中离婚案件的示范效应,“离婚自由”的理念迅速传遍了边区社会的各个角落。政府所倡导的这种全新理念,使深受旧婚姻桎梏的边区妇女备受激励,同时也使她们看到了利用法律程序来摆脱婚姻的希望。因此,在婚姻条例颁布之后,离婚案件呈迅速上升的势头。

    在这些离婚案件中,95%以上的案件由妇女提出。其中,绥德分区1942年判离婚案23件,全由妇女提出;1944年,离婚案65件,其中62件由女方提出,占95.4%。

边区离婚政策法令的施行使很多贫农因此而失去了老婆

    在要求离婚的妇女中,以贫苦人家居多。以绥德分区为例,在1944年该分区的33件离婚案中,当事人家庭为贫农的占25人,中农5人,工人2人,富农1人。绥德司法处总结妇女们提出离婚的理由,"不外因生活困难不给吃穿,就是男方虐待打骂,夫妻意志不合”。贫农一旦离了婚,想要再娶到老婆就非常困难。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他们根本没有足够的财力去另娶一位女子。因此,贫农们对边区的离婚政策法令持强烈的排斥和反对态度。他们抱怨道:“八路军什么都好,就是离婚不好”;并且担心“这样下去只有富人干部有老婆,穷人就没有老婆了”。

    在1945年的《五年来华北抗日民主根据地妇女运动的初步总结》中,边区妇女运动的领导人之一浦安修同志将妇女提出离婚增多的问题提请中央重视。她指出,“在贫农阶层,女方提出离婚的多,这对于贫农情绪是个打击”,“虽然都由于感情不好离婚,其中也有一部分是女方存在着嫌其贫穷而提出者(感情也有其一定条件)”。浦安修还在“各种人士对婚姻条例的态度”一节中讲到了贫农对废除买卖婚姻、婚姻自由的怀疑,比如有的贫农说“好是好,怕没人嫁给咱了”,对于可以离婚表示畏惧。

    另一位妇女领袖蔡畅对来访的外国朋友斯特朗坦言:“我们犯了一个错误,把女权强调到不适当的程度,结果引起了农民的反感。男女之间的矛盾削弱了反对日寇和地主的共同斗争。此外,用这种方法也达不到妇女和婚姻自由的目的。”

离婚自由的推行使许多抗日军人失去了老婆

    抗日军人长期在前线,无法返乡与妻子团聚,有的甚至隔绝音信,不明生死。有的抗日军人的妻子因无法忍受这种长期两地分居的局面而要求离婚。她们抱怨自己的孤单:“不是没吃没穿,什么都不短,就是短个人”;感叹年华易老、青春易逝:“花开能有几日红”,“绿叶等成红叶,红叶等成黄叶”。如果不让她们离婚,则到处哭闹,不生产,不回家。但是,如果允许离婚,抗日战士回来时发现老婆没了,则向县政府吵闹着要老婆,甚至住在县政府不走:“我们在前方流血牺牲抗战,你们在后方搞掉我的老婆。”这也是让边区各级政府和司法机构感到极为头疼的问题。
 
离婚案规定了“犹豫期”制度尽量避免作出离婚判决

    对可能和好的离婚案,边区高等法院创造性地规定了一种“犹豫期”(或“考虑期”)制度,即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考虑时间,以便更清醒、更明智地作出决定。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年龄尚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其离婚请求主要是出于父母的主张,本人因年幼还缺乏独立判断的能力;另一种情况是在诉讼期间发现女方怀孕,为了更好地保护母子健康及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给予当事人重新衡量、协商之余地。

    对一些实在无法调和的离婚案件,法院也不一味坚持,以免出现恶性后果。如,在1944年一起因屡次离婚未成导致丈夫勒死妻子的命案发生后,高等法院曾对各地法院指示对离婚案件“勿得片面劝说抑制,以免发生意外事件”。

判决离婚案让女方赔偿男方一定的损失

    边区婚姻多为买卖婚姻,男方为了迎娶女方需要支出大量的彩礼,有时甚至耗尽男方的大部分财产。而且,在实际的离婚案件中,还存在不少女方只是为了得到更多的彩礼而提出离婚的现象。因此,在离婚之后,男方往往会因为索还彩礼而缠讼不休。针对这种情况,有的地方法院(如绥德)采取在判决离婚的同时要求女方赔偿男方损失的办法。吴堡县1945年上半年判决的8个离婚案件中,有5个判女方赔米离婚。

允许民间实行“临时招夫”的做法

    如在抗属婚姻的问题上,允许民间实行“临时招夫”的做法,即男方在前线时,女方临时招一个男子同居,待男方返回时再让同居男子离开。有的地方采取“三家预定担保”的办法,如果抗属离婚改嫁,战士回来后,由战士家、原媳妇的娘家和原媳妇的新婆家三家为战士另娶老婆。

修改法律提高抗属提出离婚请求的标准

    1941年之后,边区的军事形势日趋严峻,对军队建设的重视也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1943年初,边区政府颁布了《关于拥护军队的决定》,其中指出有些抗属离婚问题处理不适当,妨碍了军队的巩固工作。政府还决定将1943年1月25日至2月25日定为全边区的“拥军运动月”。旋即,又颁发了一系列的法令来调整与军队建设相关的工作,其中就包括《抗属离婚处理办法》。

    较之普通的离婚案,《办法》提高了抗属提出离婚请求的标准:“抗日战士之妻五年以上不得其夫音讯者,得提出离婚之请求,经当地政府查明属实或无下落者,由请求人书具亲属凭证允其离婚。”而据1939年《婚姻条例》的规定,“生死不明过一年者,但在不能通信之地方以二年为期”,就可以提出离婚。《办法》还明确提出:“当发生抗属请求离婚时,必须尽力说服,如坚决不同意时,依照规定年限手续准予离婚”。这就要求政府或司法机关在面对抗属离婚案件时,采取极力劝说的办法,轻易不会判决离婚。

立法上不再强调婚姻中的意志自由

    1944年3月20日,边区政府重新颁布了《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修正后的条例在关于离婚的10个条件中,把“感情意志根本不合,无法继续同居者”从原来的第二条降到了第七条。这一变化较为隐蔽,但能够反映出立法者的一种微妙心态,即不愿意再强调婚姻中的意志自由。在不明对方生死的情况下,提高了提起离婚诉讼的年限。原来的规定1年(不能通信的地方2年),新的规定则增加至3年。

立法进一步增加对抗属离婚的限制

    新的条例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在抗战期间原则上不准离婚,至少亦须五年以上不得其夫音讯者,始能向当地政府提出离婚之请求。当地政府接到此项请求时,须调查所述情况确实,始得准其离婚。”,“原则上不许离婚”的规定,意味着此后司法机关在处理抗属离婚案件时基本上判决不离。

由宣传"婚姻自由”转向宣传“家庭和睦”

    边区妇联明确提出口号:“创造新时代的贤妻良母,模范家庭”,要求妇女干部把妇女的要求和反抗限制在家庭可以容忍的限度之内,以调和妇女与家庭之间日益激化的矛盾和冲突。对于具体的家庭矛盾,更倾向于说服年轻妇女顾全家庭。为了尽量避免妇女提出离婚,妇联干部甚至还特别注意让已婚或已订婚的女子向公婆作出不离婚的保证。

离婚的通道变得越来越狭窄杀夫现象越来越多

    据《解放日报》记载,当时要求离婚的妇女大多态度坚决。吴堡县政府所在地的一家饭铺,经常住着十几个要求离婚的妇女,政府不批准离婚就坚决不回去,有的长住达三四个月。有的妇女离不成婚誓不罢休,甚至不惜一死。1943年一年,延安县就有9个妇女自杀。有的妇女与丈夫没有感情,又离不成婚,就与其他男人通奸,甚至发生谋杀亲夫的事情。

    据边区高等法院统计,从1944年1月至1945年9月,在边区发生的198件命案中,因婚姻问题而发生的杀人案有81起(其中因奸情者55件,因离婚不遂8件,因感情不合2件,因虐待16件),占命案总数百分之41弱。在有的案件中,男方是二流子不事生产,对女方打骂交加,但女方提起离婚而离不了,反而更加遭到男方虐待,因而杀害丈夫;有的案件是夫妻感情不合,女方有意离婚但判决不准离,反而遭人耻笑,于是杀害丈夫,企图与奸夫逃跑;有的案件是因女方性情淫乱,但离婚又无条件,故想办法谋杀丈夫。边区高等法院在回顾了因无法离婚而引发命案的多种原因之后,得出这样的结论:

    经验证明:过度地‘照顾’或‘迁就’,不仅不可能消灭封建,达到婚姻自由,而且也不可能达到‘家庭和睦’与‘勤劳致富’的政策要求。古语云:‘夫妇和而后家道成’,因之今后应当放手处理,不再迁就——然而这并不是不要慎重,矫枉不能过正,何况是要消灭根深蒂固的封建和千百万人的恶习,但领导上必须慎重决定——使真正不可能继续下去的(婚姻)得到解决。而在方式与方法上,必须经过委婉劝解,争取到多数群众的同情与不反对,这种放手处理下的慎重态度,在今天文化落后的边区还是有相当的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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