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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恺:清代张船山的判词与“首席大法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8-06-20 作者:周恺


    法院本身有惩罚犯罪的功能,该杀就得杀。法院院长也不能一味地宽赦,天下大乱一说也不应受到指责,司法当然要考虑社会效果。一个案子的判决要顾及相应的影响,这本属于司法应有之义。一个最高院的院长亲自向社会公众解释一个具体案件的判决原因,这本身就是巨大的进步……


    
    张船山是清朝的名吏。办案公正,秉公执法。这篇判词选自《清朝名吏判词集》。

 

陶丁氏杀人案
 

    被害人陶文凤十分垂涎其弟媳妇陶丁氏的美貌,屡次调戏,都未能得手。一天,他弟弟陶文麟因事外出,在外过夜。陶文凤以为机不可失,一手执刀,一手持银锭两只,从窗中跳入丁氏房中,要求非礼。丁氏开始不答应,但看见他执刀在手,就装作应允。两人双双宽衣解带,丁氏并且先上床引诱陶文凤。陶文凤喜不自禁,把刀放在床下,也上了床。不料丁氏眼疾手快,见他把刀放在床下就跑过去拔刀而起。文凤猝不及防,竟然被砍死。

 




 

    次日报告官府,县里以为是疑案,不能判决。又呈到府里。张船山悉心研究,查明了事实,写下判词判决陶丁氏无罪。
 

    破案之后,人们往往觉得简单。但发案之处,审判官却无法这般轻松,否则县里也不会认为是疑案,迟迟不能判决。毕竟两个人在一个封闭的空间里,关起门来,有什么事情不好说清楚。
 

    陶丁氏所供述的究竟有几分是真的?男女二人究竟有何瓜葛?是不是他们原来就有奸情,不知何故翻了脸,陶丁氏心狠手辣杀了他?还是陶丁氏另有奸夫,被陶文凤发现,二人合伙杀了他,再编出故事来骗官府,蒙混过关?甚至有更意外的案情?张船山敢于这样认定,是要冒一定风险的。别的不说,陶文凤家里是不是接受自家出了这样一个“败类”都不好说。
 

清代张船山的判词

 

    经审理查明:陶丁氏杀死陶文凤一案,确实是因为抗拒强奸,情急之下实施自救才造成的这种结果。
 

    勘验现场的结果是陶文凤赤身露体,死在丁氏的床上,衣服乱堆在床的一侧,袜子未脱,双鞋又并不齐整地搁在床前脚踏板上。
 

    身中三刀:一刀在左肩部,一刀在右臂上,一刀在胸,确实是由于伤重而死的。
 

    本县令细加检验,左肩上一刀最为猛烈,应当是丁氏情急自卫时,砍下了第一刀,所以刀痕深而斜。右臂一刀,应当是陶文凤初砍后,想要夺刀还手,不料刀未夺下,又被砍了一刀,所以刀痕斜而浅。胸部的一刀,想来应当是文凤臂上被砍后,无力支撑,即行倒下,丁氏恐他再起来,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横戳一下,所以刀痕深而正。
 

    又检相验凶器,为一把劈柴刀,与刀痕正相符。而这把刀,是死者文凤之物。
 

    床前台上,又有银锭两只。
 

    综合各种情况推断:确实是陶文凤乘其弟文麟外出的时候,想要奸污其弟媳丁氏,又怕丁氏不从,所以一手拿两只银锭,作为利诱;一手拿一把刀,作为威胁。其持刀入房的时候,本意是要强奸而不是要杀人。丁氏见他手持凶器,知道难以幸免,因而设计引诱他。等到他的刀离了手,安然上床时,出其不意,急忙下床,夺刀就砍,这个推断,用死者的伤情和生者的供词来验证,都是不错的。
 

    按照法律“因奸杀死“部分的规定:妇女遭强暴杀死人的情况,仗五十,可以用钱来赎买。如果凶器是男子的,免去仗刑。
 

    本案的凶器,既然是死者陶文凤拿到屋内的,是助成强奸之用的,则丁氏在此千钧一发之际,夺刀将文凤杀死,正与律文的规定相符合,应当免予仗刑。而且她在强暴横来的时候,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加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如果不是毅力坚强的人,怎能有这样的行为呢!尊敬她还来不及,怎么还能用杖刑呢!
 

    这件事情应当记载下来。判决如上。

 


 

 

    分析得真是详尽周密,入情入理!他先听眼前这个丁氏是怎么说的;再看现场勘验是怎么写的。二者对照,相符丁氏就是真节妇;不符就定有隐情。一定要再查。这样的方法就叫“证供相符”。
 

    陶文凤身上的三刀最为关键。一刀深,一刀浅,一刀正。
 

    通过判词中的描述,我们仿佛是顺着这三个刀痕一点点地在头脑中画出了丁氏与陶文凤的身影,看到了他们的动作,复原了案发时的情景。
 

    而这情景又与丁氏的供述毫无差异。从而使我们打消了心中的疑虑。一个“门外之人”也敢于对“门内之事”作出判断了。
 

辽宁夏俊峰杀人案
 

    辽宁的小贩夏俊峰独自一人在屋内与三名城管发生了打斗。他杀了两个,重伤一名!
 

    夏自己说遭到了三名城管的殴打,杀死他们是正当防卫。很多人认为他说的有理,反对处死夏俊峰。
 

    结果最高院没有听从社会上一些人的意见,还是坚持核准了对夏俊峰的死刑。

 

“首席大法官”的解释

 

    这让人很是失望。社会上物议沸腾。于是,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利用人大的记者会,亲自对这个案件作了一些解释。
 

    他说:“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就好像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你把人杀了,如果这样也是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

 



 

    这个解释同样招来了很多批评的声音。有人说,最高法院院长不能支持滥杀,有的说天下大乱是政治压倒司法,等等。
 

小编评析
 

    小编以为,周强院长说的大部分没有什么问题。法院本身有惩罚犯罪的功能。该杀就得杀。法院院长也不能一味地宽赦呀。天下大乱一说也不应受到指责。司法当然要考虑社会效果。一个案子的判决要顾及相应的影响。这本属于司法应有之义。一个最高院的院长亲自向社会公众解释一个具体案件的判决原因,这本身就是巨大的进步。收获的不应当都是攻击。
 

    但小编想说的,“关起门来”的案件究竟是不是正当防卫却不一定无法查清。这种情况有可能查不清,也很可能查得清。就像陶丁氏的这个案件,张船山通过“证供相符”的方法查清了这个“关起门来”的案件。
 

    夏俊峰的这个案子缺的就是类似于张船山对陶丁氏案这样的判决书!
 

    不是有现场吗?不是还有一个城管队员没有死吗?他怎么说?夏俊峰怎么供述的?这些都是可以相互验证的。
 

    通过分析论证夏俊峰、城管、现场勘验三者之间的证供相符的情况,我们就可以还原当初的客观事实,就可以搞清楚在那个关起门来的房间里究竟发生了什么。
 

    当然,也有一种可能是真相确实无法还原。或者由于现场未能保护,或者由于当事人无法回忆。这也好办。判决书只需将情况讲明。说出难以还原的原因。也就尽到了司法的责任。

 



 

    司法与政治的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解决问题必须细化。纵有千般高屋建瓴的概括,倘若缺乏细致入微的司法分析,也难免在具体个案上站不稳。
 

    周强院长的解释恐怕就是缺乏这样一个张船山式的判词的支持,才变得让人非议吧。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周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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