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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立法推动改革开放

发布时间:2018-11-30 作者:


    经济特区立法权是改革的重要标志。特区立法进程,记载着特区经济的飞速发展,记录着民主法治建设的快步推进,折射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践的光辉。



    新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第一只股票、第一家中外合资酒店……都花落经济特区。

    创办经济特区,是党和国家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的重大决策。

    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5个经济特区不辱使命,在体制改革中发挥了“试验田”作用,在对外开放中发挥了重要“窗口”作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素材和鲜活经验,为全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经济特区的勃兴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历史见证。

    “杀出一条血路”

    1979年4月,改革开放刚刚启动,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习仲勋在北京参加中央工作会议时,向邓小平作了汇报。他希望中央下放若干权力,让广东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较多的自主权和机动余地;允许在毗邻港澳的深圳、珠海以及属于重要侨乡的汕头,各划出一块地方,单独进行管理,作为港澳同胞、华侨和外商的投资场所。对于这一大胆设想,邓小平表示赞赏。

    在邓小平的提议下,中央工作会议正式讨论了广东和福建的请求,并作出试办出口特区的决定。最后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等地划出一定地区试办特区。深圳、珠海两地可以先行试办。

    曾任深圳市副市长的邹尔康回忆说,深圳当时一穷二白,基础设施条件极差,没有水、没有电、没有路、没有宾馆,什么也没有。“你总得搞一些基础设施。第一个难关就是资金问题,广东省领导到中央去,希望中央给钱。小平同志讲,‘中央没有钱,但是可以给政策,你们去杀出一条血路来’。”

    当时的中国,迫切需要找到一条新路。广东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海外的华人有80%来自广东。时任广东省委书记的吴南生牵头组织起草《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广泛听取港澳人士和各界专家意见,历时一年、修改13次。

    当时有人认为《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是广东的地方性法规,没有必要由全国人大通过。但广东省领导不这样看。吴南生用坚定的语气对时任国务院副总理谷牧说:“社会主义搞特区是史无前例的,如果这个条例没有经过全国人大批准,我们就不敢办。”

    他甚至把电话打到了叶剑英的家里,恳求说:“叶帅呀,办特区这样一件大事,不能没有一部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批准的有权威的法规呀!”叶帅听后,只说了三个字:“明白了。”叶剑英把这一“理由”摆上了全国人大:“特区不是广东的特区,而是中国的特区。”

    设立经济特区先行先试

    1980年8月26日,叶剑英主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时任国家进出口委员会副主任的江泽民受国务院委托,在会上作了有关建立经济特区和制定条例的说明。这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建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批准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并予以公布。自此,中国的经济特区通过国家立法程序正式诞生,从而拉开了试办经济特区的序幕。

    1984年初,邓小平视察深圳、珠海、厦门经济特区。经济特区的勃勃生机,让邓小平倍感振奋。对沿海地区的发展,他设计了一幅更大更美的图画。

    刚刚回到北京,邓小平就约请中央领导同志谈话,他高度评价经济特区的成绩和经验,特别强调,特区是技术的窗口、管理的窗口、知识的窗口,也是对外政策的窗口。对外开放有个指导思想要明确,不是收,而是放。要增加对外开放城市。“我们还要开发海南岛,如果能把海南岛的经济迅速发展起来,那就是很大的胜利。”

    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和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发布,给予海南经济特区更加灵活的经济政策。

    数据显示,1980年,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的GDP总规模为41.27亿元,占全国比重的0.91%。到2008年,五大经济特区的GDP总量达到了12722.63亿元,不到30年增长超过300倍,占全国比重也达到了4.2%,是当年的近5倍。以深圳为代表的经济特区,在人才选拔、土地制度、国有企业、金融体制等重大领域的改革举措,成为中国改革的风向标,引领全国改革方向。

    立法保障经济特区建设

    1981年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授权广东、福建两省制定所属经济特区法规,授权海南省、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珠海市等以经济特区立法权。近30年来,这些地方制定了一系列经济特区法规规章,促进了经济特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也为全国性立法提供了经验。

    从1981年到1996年的16年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5项授权决定,赋予经济特区立法权。

    1.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

    2.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法规。

    3.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4.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厦门市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5.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其中第65条、第81条对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作了规定。第65条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第81条第2款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此外,立法法中对授权立法的一般性规定,也适用于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如“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经济特区立法权是改革的重要标志。特区立法进程,记载着特区经济的飞速发展,记录着民主法治建设的快步推进,折射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践的光辉。回首既往,一代代经济特区建设者以智慧、勇气、汗水书写了辉煌篇章。展望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要把经济特区办得更好、办出更高水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磅礴力量。



原文标题:全国人大这一决定,让改革开放“杀出一条血路”

原文来源:西交民巷23号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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