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6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叶剑英指出: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需要各种经济法。中央领导人的这种表态,极大地提升了经济法的地位,同时也加剧了民法的寂寥,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恶性循环。
从1979年开始,中国立法界围绕民法和经济法的界限、范围等问题,发生过一场旷日持久的学术争论。这场争论一直持续到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长达七年之久。
曾被意大利第二罗马大学、比利时根特大学授予名誉法学博士的江平教授在《中国民商法治的结构、成就、局限与未来改革方向》一文中说,当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各主管部门、企业家甚至法院等,都知道有经济法,不太知道民法。
江平说,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中央领导人当时急于抓经济建设,由经济建设而爱屋及鸟,大家产生了一种对经济法的期待和支持。
1979年6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叶剑英指出: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需要各种经济法。
彭真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强调:我们还要经过系统的调查研究,陆续制定各种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使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备起来。
中央领导人的这种表态,极大地提升了经济法的地位,同时也加剧了民法的寂寥,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恶性循环。
江平教授说,除了由于中央领导对经济法的支持,形成对民法的打击之外,对民法更重大的打击是1981年通过的经济合同法。已故的张佩霖教授曾言:“合同法是民法的心脏,而现在我们的心脏被经济法拿走了。”
那时候,凡是涉及国家经济方面的东西,都被统称为经济法。当时除了有一个全国性的中国经济法学会(时任国务院副秘书长顾明兼任会长)外,在国务院下面还专门设立了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顾明担任中心总干事),负责对国务院各经济部门起草、修订经济法规的工作进行规划、指导、组织和协调。
可以说,当时的经济法是一枝独秀,进入黄金时代。
原文标题:立法史:叶剑英力挺经济法,没想到却加剧了民法的寂寥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