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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史:“挞戮而罚之” “城管打人”在古代立法是常见之事

发布时间:2019-05-06 作者:


    中国在夏商周时期就有城市了,如在江淮之间的凌家滩、环太湖流域的良渚、黄河中游的陶寺遗址,都已发掘出了四五千前的城址。《吕氏春秋·君守》中所谓“夏鲧作城”,并非想象。



 

 

 

    在城市街道上撒泡尿也要被戴上刑具,在街头示众一个月,即所谓“枷号一个月发落”。倪方六在《哲学与人文科学》上撰文说,这样的城管立法不能说不狠!

 

    倪方六说,古代城管的叫法不少,或称“胥”,或称“卒”,还有称“市吏”、“监市”。战国时已有“监市”,城管负责“防火缉盗”。

 

    中国在夏商周时期就有城市了,如在江淮之间的凌家滩、环太湖流域的良渚、黄河中游的陶寺遗址,都已发掘出了四五千前的城址。《吕氏春秋·君守》中所谓“夏鲧作城”,并非想象。

 

    但和现代功能较为接近的城市,春秋战国时期才出现,如齐国的首都临淄。据《战国策·齐策》记载,当时有7万户,仅以现代一户3口的最低标准来算,总人口也达到了21万。到汉代,(长安城今西安)已比同时代的罗马面积大三倍以上,有8万多户。

 

    唐代,长安设有东西二市。《长安志》卷八“西市”条原注称:“货财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奇珍,皆所积集。”东市也一样繁荣。会昌三年(843年)六月二十七日东市失火,一下子烧掉了4000多家门市,而这仅是市场的一部分。

 

    城市大了,古代城管应运而生,如《庄子》中提到的“监市”,可说是中国古代城管的雏形

 

    古代城管的职责范围比现代城管更广,除了负责环卫、拆违章建筑、禁止占道经营外,还得防火缉盗,管理市场物价、维持社会治安,是真正的“综合执法”。

 

    从周代开始,占道经营就要挨鞭子,“挞戮而罚之”。《周礼·地官司徒第二》中“司市”条称,“凡市入,则胥执鞭度守门。”“鞭”,鞭子。“度”,又叫“殳”,是古代一种兵杖,用竹子或木板做成,有棱无刃,长约一丈二尺长,其威慑力与今天的警棍是一样的。

 

 

 

 

    《周礼》中的“”条说得更明白:“执鞭度而巡其前,掌其坐作出入之禁令,袭其不正者。凡有罪者,挞戮而罚之。”如果说“司市”是城管(市管)大队长,这里的“”则是城管队员,或市官员。

 

    现代城管中的两大难题,占道经营和违章搭建,古代也同样十分突出,且历代不绝。

 

    唐中宗李显在位时,朝廷不得不以敕令的形式,发布了一则当时的最高“城管通知”:两京市场上各行业,凡自有正铺者,不得在铺前再建造偏铺。

 

    宋代称占道经营为“侵街”。为了防止侵街行为的发生,宋代城管想出了一个法子,在沿街要道旁立“表木”,标记范围。这与现代街道画线一样,一旦超出就要被制止。

 

    唐代在城管立法方面颇为成熟,为后世效仿。《唐律》规定:“距府十丈无市,商于舍外半丈,监市职治之”,即摆摊设点至少要远离政府办公地30米,也不能离民房太近,要在1.5米以外,由监市负责督管。对占道经营有严厉的惩罚:“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挨打后,还得恢复原状。

 

    《宋刑统》也有类似的规定,“侵巷街阡陌”条规定:“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对乱倒垃圾也有规定:“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把尿屎垃圾弄到街上,影响公共卫生,不只当事人倒霉,连“城管队长”都跟着挨杖打。

 

    宋仁宗在搞城管方面颇有创意,他在要求开封府官员强拆违章的同时,特别指示相当于现代司法机关法院的左、右军巡院,配合“开封城管”行动,“惩治侵街者”。

 

 

 

 

    明太祖朱元璋治国以狠著称,明朝的城管也不含糊。据《明会典》,在京城,“凡侵占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对往街上丢垃圾、放污水的,“其穿墙而出污秽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另外,明代对破坏公共设施、不按规定行车,以及在禁区内摆摊设点、取土作坯、随地大小便等行为,也一律“问罪”,涉事者要被强行戴上刑具,在街头示众一个月,即所谓“枷号一个月发落”

 

 

 

原文标题:立法史:“挞戮而罚之” “城管打人”在古代立法是常见之事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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