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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国”的“前传”:不得不提到的那个伟大的名字是谁

发布时间:2019-06-18 作者:


    在中国历史上,提到“以法治国”,不能不提到那个伟大的名字“管仲”。但是,提到“以法治国”的“前传”,却又不能不提到另一个伟大的名字“周公旦”。




    在中国历史上,提到“以法治国”,不能不提到那个伟大的名字“管仲”。


 



 

    但是,提到“以法治国”的“前传”,却又不能不提到另一个伟大的名字“周公旦”。


    周公旦,姓姬,名旦,是周文王姬昌第四子,周武王姬发的弟弟,曾两次辅佐周武王东伐纣王,并制作礼乐。因其采邑在周,爵为上公,故称周公。


    周公是西周初期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教育家,被尊为“元圣”和儒学先驱。


    周公一生的功绩被《尚书・传》概括为:“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乐,七年致政成王。”


    贾谊曾评价周公:孔子之前,黄帝之后,于中国有大关系者,周公一人而已。


    公元前11世纪周灭商后,周公旦从商亡的教训中,发现商王的祖宗神并没有保护其子孙的基业,庞大的军队竟然倒戈相向,这中间起决定作用的是民心的向背。因此,他把目光集中到重民保民上,提出了千古不朽的命题:“人无于(以)水监(鉴),当于民监(鉴)”《(尚书・酒诰》。


    这句话的本义是说,人与其以水为镜子(鉴),不如以他人(民)为镜子(鉴)。韦昭注引《书》曰:“人无于水鉴,当于民鉴。”后“以人为鉴”被引申为将别人的成败得失,作为自己的鉴戒。


    为了重民保民,周公旦强调明德敬德,以德化民。鉴于商末重刑辟而失民心,他在明德之后提出慎罚。明德与慎罚,是商亡之戒的重要方略。在此基础上,周公制礼作乐,设计了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国家治理方案。


    礼所调整的除贵族间的行为规范以及权利与义务外,还涉及政治、经济、军事、行政、法律、社会、宗教、教育、伦理、习俗等诸多方面。所谓上自“君臣朝廷尊卑贵贱之序,下及黎庶车舆衣服宫室饮食嫁娶丧祭之分”。经过制礼,使得君臣有位、尊卑有等、贵贱有别、长幼有序。因此,礼被视为固国家、定社稷的根本。后来,孔子也说:“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乐是为礼服务的,是配合和强化礼的功用的艺术形式。礼既有贵贱尊卑之分,乐也相应地有天子庙堂之乐、诸侯卿大夫之乐和庶民之乐。如,《颂》为庙堂乐歌,《雅》为官廷乐歌,《国风》多为民间乐歌。


    乐还反映时代的趋向和政治的兴废,因而有治世之音、乱世之音、亡国之音。


 



 

    “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


    通过作乐,使人们的内心世界得到陶冶和净化,同时增强了天下四方之间的向心力和亲和力。


    乐还起着移风易俗的作用。孔子曰:“移风易俗,莫善于乐” “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这充分说明了乐的感召力。


    礼与乐的关系是:礼用以辨异,即区分贵贱等级,而乐用以求同,即缓和上下矛盾,归于和谐,所谓“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


    礼有乐配合,就可以达到“暴民不作,诸侯宾服,兵革不试,五刑不用,百姓无患,天子不怒”的效果。故而,孔子主张:“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


    周公制礼作乐,最为史书所称道。这是西周建立新的综合治理国家方案的尝试,对后世的影响极为深远。


    但是,礼在于从正面设范立制,乐在于焕发人们内在的美好情操,如果没有强制性的政权和法律的保障,也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此,在周公设计的治国方案中,制礼作乐的同时也致力于政权与法制的建设。


    政,主要是设官分职,建立政权机构。


    西周已经建立了以周天子为最高权力拥有者的政权机构,包括枢密近臣、政务官以及处理诸侯国和边疆事务的官员。


    西周在宗法制度支配下实行亲贵合一的政权组织原则,贵族卿大夫经过周天子册命享有世代为官的特权,即所谓“世卿制度”。


    周初,为了确立以周天子为中心、诸侯国拱卫的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大规模的封邦建国。经过周天子授民授土,形成了新的血缘地缘关系和人口的编组,使得中华文明由中原不断向四周扩展。


    刑,即制定成文法。


    先秦时期,“刑”是法的通称,不单指刑罚。春秋时期,鲁国季文子在追忆周公的功德时说:“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


    《左传・昭公六年)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三国时,吴人韦昭注《左传》时说:“正刑五(墨、劓、剕、官、大辟)及流、赎、鞭、扑也”。九刑,既为九种刑罚,又可视为刑书九篇。


    礼与政的关系。立政依礼,为国依礼,以礼为国家之大纲大纪。


    孔子曰:“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与!”


 



 

    汉贾谊总结秦朝严刑峻法导致二世而亡的教训,比较全面地论证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事,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特别是《礼记・经解》说得更为透彻:“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


    礼与刑的关系。这是周公关注的重点。


    周公鉴于商末重刑辟招致亡国之害,强调明德慎罚,从而把礼的教化与刑的惩戒巧妙地结合起来,形成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如,从实际出发区别用刑,过失从轻,故意从重;偶犯从轻,惯犯从重。


    周公曾告诚康叔说:“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式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系。”眚是过失,非眚即故意;惟终是惯犯,非终即偶犯。


    周公还要求在不同地区执行不同的法律。他要求封于殷墟的康叔和封于奄国(曾臣服于商)的伯禽“启以商政,疆以周索”,而对封于夏墟的唐叔则要求“启以夏政,疆以戎素”。周索,即周法;戎索,即戎法。对封于商故地的康叔,严令实行周法以相统摄;对封于夏故地的唐叔,则要因俗制宜,以戎法治之,从而减轻适用周法的阻力。


    周公还告诚康叔,在封国内不要干预司寇苏公的工作,因为苏公是行用中罚”的典范。而“中罚”,体现了周公的慎罚思想,具体就是宽猛适度、不偏不倚、公平、公正、不滥刑枉杀。


    张晋藩先生说,总括周公的明德慎罚、区别用刑、提倡中罚等思想,说明他在政治策略运用上已经臻于成熟并且充满了理性的法律思维。


    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国家治理方案,司马迁在《史记・乐书》中作了详细的诠释:


    “故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壹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胜则流,礼胜则离。合情饰貌者,礼乐之事也。礼义立,则贵贱等矣;乐文同,则上下和矣;好恶著,则贤不肖别矣;刑禁暴,爵举贤,则政均矣。仁以爱之,义以正之,如此则民治行矣。”
 



原文标题:“以法治国”的“前传”:不得不提到的那个伟大的名字是谁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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