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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数十载终归于失败:“令人唏嘘”的第一次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的中国宪法

发布时间:2019-07-31 作者:


    近代中国,在西方思潮的影响之下,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一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称《临时约法》)。




    台湾地区学者龙应台曾说,不要去盼什么英明之主,而要去争一个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制度;不要跪什么青天官员,而要去争一个可监督问责官员的制度。


 



 

    你可知道,在近代中国,第一次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怎样“寿终正寝”的吗?


    近代中国,在西方思潮的影响之下,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一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称《临时约法》)。


    金成波先生曾著书说,《临时约法》作为辛亥革命的直接成果虽然存续时间不长,却对中国近代宪治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它做出了中国第一次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尝试,是中国宪治改革的一个新起点。


    《临时约法》驯服权力的第一个做法是规定“主权在民,尊重人权”。


    在中国古代,权力一直被视为君王的附属品,认为是“天赋皇权”、“皇权至高无上”,儒家传统的“三纲五常”和森严的等级制度又为皇权加上了一把厚重的枷锁。因此,古代权力的分配是极其不合理的,皇权过大无制约,百姓根本无权。这与西方的“天赋人权”、“人民主权”思想大相径庭。


    在近代随着中西文化的不断碰撞交融,西方思潮不断涌入中国,孙中山先生很好地把握住了这次思想碰撞的机会,他接受了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即主权来自人民,归属于人民。所以,在其“三民主义”理论体系中明确提出了“民权主义”。


    “民权主义”的内涵有两点:“主权在人民”和“直接民权”。正是在“民权主义”基础之上,《临时约法》明确提出了国家主权归属。


    《临时约法》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由此,权力不再专属于君王而是成为了人民共有的公共权力。


    虽然,“人民主权”原则写进中国宪法时间晚于欧美,但是,对于中国而言,这是一个重大历史飞跃,它从根本上颠覆了两千多年来中国的“君主主权”传统观念,为近代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变革提供了法理基础。


    《临时约法》驯服权力的第二个做法是规定“分权制衡,以法治国”。

 



 

    中国历代王朝都沿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对于权力的划分不明确,行政权和司法权往往混淆不清,再加上君主的独裁和权力监督的不足,就很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为美国带来了民主的曙光,也给近代中国在权力配置上指明了方向。孙中山先生深受西方经验影响,在他主导的《临时约法》中鲜明地体现了权力分立原则,


    该法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这使得权力的划分与配置更加清断,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各自独立,又互相制约。


    这种牵制方式虽然源自西方,但是也有点类似于中国传统的中庸思想,互相调和,不偏不倚,三者之间处于一种持恒的状态。


    孙中山先生还应用“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精心设计了防止袁世凯专政的制约机制。他把参议院设为立法机关,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院是执行法律的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重大决定必须经由参议院同意。对行政机关首脑的犯罪行为,参议院有权进行弹劾。而这一系列的权力监督和运行机制设计逐渐勾勒出了近代中国法制的基本轮廓。


 



 

    金成波先生说,《临时约法》在一定意义上承担着与宪法同等职责,成为当时国内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这实际就是确立了“宪法至上”原则,而“宪法至上”是“法治原则”的核心。


    《临时约法》的颁行是中国近代宪治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法制实践,它成功地将西方宪法理论转化为近代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尊重人权、分权制衡、依法治国是近代启蒙思想家对人类政治法律制度总结、提炼出来的重要宪法理论。


    《临时约法》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些思想做了消化与吸收,在法律上把主权还给了人民,使权力的运行实现了制度化,留下了对国家权力科学配置、实行监督制约的宝贵经验,开启了中国宪法史的新纪元。


    金成波先生说,然而,《临时约法》历经数十载最后却归于失败,令人唏嘘,究其原因还是囿于国情限制,启蒙不足,民主政治的外部环境缺失,社会民众的自由民主观念薄弱,最终导致这部宪法处于虚置状态。




原文标题:历经数十载终归于失败:“令人唏嘘”的第一次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的中国宪法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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