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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亿人共同“裁缝”精心制作的“五四宪法” 为什么没有逃脱“自古红颜多薄命”的宿运

发布时间:2019-08-02 作者:


    许崇德老先生曾说,“五四宪法”是中国宪法历史的分水岭。站立在岭巅前后顺盼,但见旧宪法犹如泥沙堵塞的涓消浊流,而前望新宪法(“五四宪法”),则似同清澈江涛,浩浩荡荡。




    许崇德老先生曾说,“五四宪法”是中国宪法历史的分水岭。站立在岭巅前后顺盼,但见旧宪法犹如泥沙堵塞的涓消浊流,而前望新宪法(“五四宪法”),则似同清澈江涛,浩浩荡荡。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代表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俗称“五四宪法”)。这部宪法可以说是中国民主立宪的开端,书写了社会主义宪法的新篇章,对后来直至今天的宪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有人说,回顾这部宪法的制定,我们不得不说这是一部真正体现“民主”的、“得人心”的宪法。再看它那悲剧的命运,不禁令人扼腕叹息。


    “五四宪法”是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正式颁布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总结了新中国成立后的实践经验,吸收了不同法系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相较于后来的历次宪法修改,“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最大的特征就是“民主性”。它的民主性主要是通过广泛征集民意,让最广大群众参与了宪法草案的讨论,是全民讨论后的智慧结晶。


    1952年1月,中央就决定要着手准备召开全国人大制定宪法。


    1953年,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1953年下半年,在刘少奇主持下,开始了全国范围的人口普查、选民登记和基层选举。


    1954年1月31日,完成了宪法草案初稿。3月23日,党中央向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


    1954年5月1日,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将宪法草案公布,直至同年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了七次正式会议讨论,全国政协及其他机关组织了8000余人参加讨论,提出意见达到近6000条。


    到9月之前,此间交由全国人民讨论长达三个月之久,先后有1.5亿人参加讨论(当时全国总人口才4亿);提出的意见多达138万条。


    据统计,在这三个月里,全国各地普遍成立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宣传员和报告员组织各种宣传与讨论,很多地区参加讨论人数达到当地成年人的70%以上,部分城市高达90%以上。


 



 

    从参与主体来看,“五四宪法”的制定中汇集了不同社会阶层的意见,包括政治精英、知识分子、普通农民、工人等,是多元主体集体智慧的结晶。


    从知识背景来看,主体组成既有来自本土的深受中华法系传统法文化影响的学者,也有来自英美法系回国的专家,还有来自大陆法系学成归来的政治精英。


    从制定内容来看,“五四宪法”更是名副其实的人民宪法。这部宪法充分体现了人民意志,对人民的权利给予充分肯定与保障,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


    比如,宪法的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宪法第9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五四宪法”为了保障人民权利,也对国家公权力作了规定。


    在公权力方面,这部宪法明确规定了权力归属以及权力行使方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对于权力的行使方式,基于国情考虑,“五四宪法”创造性地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金成波认为,从“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及其内容看,我们可以断定它是以民主为核心,以东方本土资源为材质、兼采西方法治花絮的,全民共同作为“裁缝”精心制作的一件“新衣”。这件“新衣”满足了人民对民主的渴求。但是,能否真正穿上,能否让“金玉”表其外、存其中,舒其心,则是另一个问题了。


    “五四宪法”的命运没有逃脱“自古红颜多薄命”的规律,也在短暂的实施中遭受中国现实的政治冷遇,被“七五宪法”,“七八宪法”所代替。


    自50年代后期开始,在政治上的“左倾”错误指导下,民主被异化为群众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阶级斗争被扩大化、普遍化,党内民主、人民民主、法治都遭到重创,法治领域甚至出现了“砸烂公检法”的标语与行动。


 



 

    这种背景下,“五四宪法”也就成为一纸空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代表民意的制度设计,在1964至1975年的10年间,仅仅举行过一次会议,程序上还严重不符合宪法规定。


    1975年开始全面修宪。从程序上讲,“五四宪法”规定的修宪程序没有得到遵守,修改宪法起草委员会是由中央决定成立的。毛泽东为主任,林彪为副主任,委员包括全体政治局委员(19人),政治局候补委员(4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核心小组负责人(24人),以及其他8人。


    虽然修改后的“七五宪法”对“五四宪法”有所承继,但是主要内容和体系远远背离了“五四宪法”。


    金成波博士说,一部宪法无论其措辞多么完美,逻辑多么严谨,结构多么完整,若不能从神坛走向世俗并融入世俗而又指导世俗社会的生活,那么,这部宪法就犹如一尊表面完美而缺乏精神引导的佛像。


    “五四宪法”就犹如一尊雕刻精美却无名的佛像,再虔诚的信徒也不知道这尊佛是象征什么。所以,面对它,内心感受不到震慑力,更不知道面对它的时候,我们应该作出哪些内容的祈祷自省。


    所以说,这部几乎未真正实施过的宪法,悲剧即在此。


    通过“五四宪法”的悲剧,我们应该理性对待宪法何为这个问题。


    无论制定多么精美的宪法,必须从天国的神坛走向世俗的烟火人间,必须让一部宪法成为“活法”,成为“行动中的法”。唯有如此,宪法的生命オ不至于终结。


    退一步甚至可以说,精美的文本和有效的实施之间,前者并不重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运行。




原文标题:1.5亿人共同“裁缝”精心制作的“五四宪法” 为什么没有逃脱“自古红颜多薄命”的宿运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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