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斗被用于判断证人是否做了伪证,而且没有任何方法防止一个眼看情况不妙的原告指控一位难搞的证人做了伪证,而得以要求他上格斗场以自证清白——这个程序会推迟主案件的审理,并且左右其结果。
轻而易举地拓展决斗断讼的适用范围,成效最为显著的方法,就是挑战证人的习惯做法。
决斗被用于判断证人是否做了伪证,而且没有任何方法防止一个眼看情况不妙的原告指控一位难搞的证人做了伪证,而得以要求他上格斗场以自证清白——这个程序会推迟主案件的审理,并且左右其结果。
该简易程序当然就把每一桩诉讼都置于武力的管辖范围,并且剥夺了法官的一切权威,而使他们不能阻止其滥用。
巴伐利亚法律中就有这么一种程序形式,显示出该做法由来已久:它规定不动产权利的主张者应当与被告的证人,而不是被告本人进行决斗。
在819年“虔诚者路易”的法令汇编中,就正式赋予被指控者一项特权,即可以挑选对方证人中的一位进行决斗,用武力裁决问题:
证人必须全副武装地出庭,并且在作证之前,让他们的武器在圣坛前接受祝祷。如果败诉,他们就会被罚款,而且必须按照对方可能因其证言被当真而损失的金额给予对方足额赔偿。
这也绝不仅仅是暂时的荒唐之举。
13世纪末期,在开明的立法者们为限制司法决斗的滥用进行了顽强而并非毫无成效的努力之后,挑战证人依然是最受偏爱的逃脱法律制裁的方式。
即使到了14世纪,法国兰斯的当地法只在刑事案件中才允许由控辩双方本人进行决斗,但在任何案件中都一律允许挑战证人并且证人必须接受挑战,只有体弱或年长者才有权雇佣斗士代劳。
在13世纪的英格兰法中,该习惯做法发生了更加诡异的扩张。这是一种极其巧妙的、以压倒常规司法程序为目的的调整,它允许当事人挑战本方的证人。
如此一来,在许多种类的刑事案件中,例如盗窃、伪造、伪币等,被告可以召唤一名“担保人”,声称赃物是从此人处获得的,由此构成了控诉的根据。
这位担保人不可能为被告提供任何有利证据,否则他自己恐怕要承担罪责。
如此一来,如果他拒绝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证言,被告就有权挑战他;如果他按被告的要求作了证,他就必须接受控方挑战。
几乎与此同时,在法国广泛适用的另一种模式,是指控主要证人犯有某种罪行,使其不能作证。他为了否认这项指控,不得不亲自或雇佣武士战斗,以使自己的证言被采纳。
在古代欧洲,难以想出任何一个案件可以不被置于决斗断讼之下。禁止那些不能强迫其接受决斗的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证明了它的普遍性。
由此,在世俗法庭审理的可能诉诸决斗的案件中,妇女和神职人员的证言不能被采纳。
而在12世纪,法王下诏特许农奴出庭作证,在这种情况下因资格问题而使农奴不能与自由人决斗的法令亦告无效,因为证言只有在证人能够用武力支持的情况下オ可以被采用。
这些宪章中最早的一个,是“胖子路易”在1109年为巴黎教会的农奴颁布的,帕斯卡尔二世(Pascall)也在1113年确认了此规定。
根据13世纪的法国法律,不能强迫证人作证,除非本方当事人担保他遭到挑战时也不受伤害,提供雇佣斗士,而且即使败北,也会赔付损失。
尽管很难理解这种安排怎能尽如人意,因为,加在被击败的证人身上的刑罚非常严厉:
在民事案件中,不是失去一只手,就是被判一笔罚金,具体判决由封建领主决定;而在刑事案件中,则“随之丧身殒命”。
对这种滥用的唯一制约,就是在案值不足5个苏零1个德尼厄尔(denier,法国曾经使用过的小额银币)的案件中,证人没有义务接受挑战。
原文标题:“挑战证人”:欧洲立法史上绝不仅仅是“暂时”的荒唐之举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