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攀枝花市 自贡市 绵阳市 南充市 达州市 遂宁市 广安市 巴中市 泸州市 宜宾市 内江市 资阳市 乐山市 眉山市 广元市 雅安市 德阳市 凉山州 甘孜州 阿坝州

“血钱”:人身自由刑为什么在雅利安人早期立法中“闻所未闻”

发布时间:2020-03-12 作者:


    犯罪的概念即所谓的危害社会的错误行为”,在未开化的社会体制中显得过于抽象而难觅其踪



    犯罪的概念,即所谓的“危害社会的错误行为”,在未开化的社会体制中显得过于抽象而难觅其踪。

    杀人者或破坏者对于受害者或其同族诸人来说是敌人,而对他们自己的朋党亲故则并非如此。


 



 

    如果社会能为蒙冤受屈之人提供追偿的途径那么它就算是仁至义尽了,同时也算是实实在在地从野蛮向文明迈出了可贵的一步。

    我们到了何等晚近之时才步出这个发展阶段,可见于迟至1231年才由圣伯丁修道院(the Abbey of St. Bertin)颁行于阿尔克镇(Arques)的法典条文之中。
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当某人被判处故意杀人罪时,他会被交付给受害者的家人,任由他们宰割。

    这依然是对复仇欲的满足而不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可见,在古老时代做错事的人无须向法律或国家赎罪而只须向被害者进行补偿此外,被害者往往不仅仅是一个人而已。

    人类的一个分支——庞大的雅利安民族,其各族群的发展,贯穿着一种普遍的组织结构形式,即一个个的家庭——这个概念有时仅仅指那些亲近的亲属,有时则扩大至整个氏族(gens)或亲族(sept)。

    在这样的单位内部,有一条总的法则:每一个个体都要对整体负责整体又要对每一个个体负责

    一个体现此制度特色的例子,就是在杀人犯罪中,通常由杀人者的族人支付给受害者家属赔偿金,或称为血钱(wer-gild,英文相当于blood- money),通过支付这样的赔偿金,罪行得到宽宥,受害方亦得以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阿维斯陀经》(the Avesta)的断章残简,是我们所知最早的关于雅利安人立法的记录其中我们发现了宗族共同责任制的确凿证据。

    在印度教徒中,现存最古老的法典《摩奴法典》《摩诃婆罗多》一书所描述的俱卢族和般度族的冒险中,也保留了表达古代宗族同心同德传统的一些片段。
甚至在雅利安人来到之前,古印度的一些断章残简中,同样习惯的存在也已有迹可循。

    早在作者所处的世纪之初,萧中尉(Lieutenant Shaw)描述孟加拉以北的拉治马哈山地部落时,提到了确认施害者对受害者所负责任的问题:补偿金根据申诉方的意愿估定,而犯法者的亲属被迫分摊,此与占据欧洲的蛮族所作所为如出一辙。

    更清晰的界定,可见于希腊人氏族和胞族组织。

    在古希腊英雄赫拉克勒斯因误杀伊菲托斯而受罚,不得不为翁法勒效命并赚取酬金的故事中,杀人者向逝者的亲属支付罚金,即为“血钱”制度的体现。

    而这种制度的存在,可以追溯到历史有所记载的时代,例如,特拉林人( Trallian)的法律规定,向可能惨遭杀戮的列列该斯人和米尼安人家庭支付赔偿。
亨利・梅因爵士(Sir Henry Maine)曾精当地指出:在古希腊传说中贻害不浅的世袭制迷信,其雏形就发端于家族团结这一初衷。

    在罗马拉丁化的洪流力图将其他一切支流兼容并蓄于国体之内,氏族体制以及保护人和受庇护人的关系模式,与刚刚现身于历史中的条顿部落的组织结构有着惊人的雷同:老迈的荷拉斯( Horatius)因儿子杀害其姐(妹)之罪被处罚金,显示了亲戚之间缴纳血钱的现象依然残存。

    荷拉斯( Horatius),亦译为“贺雷修斯”或““贺拉斯”等。

    公元前7世纪,古罗马荷拉斯有三子一女,与阿尔巴城的库里亚斯家族结为亲家。但两城间发生争端,为避免战争爆发、生灵涂炭,双方决定由荷拉斯家的三子与库里亚斯三子分别代表双方城市举行决斗以定胜负。

    罗马方面虽然胜利,却只有儿子小荷拉斯一人幸存,他在恶斗中用计杀死了未来的姻亲。

    凯旋后,其姐(妹)得知未婚夫被自己的兄弟杀死后,放声大恸。小荷拉斯责怪她只顾私情、不懂大义,一怒之下又将她杀死,他本人亦因此受到审判,面临死刑威胁。

    老荷拉斯为唯一幸存的孩子做了有力的辩护,虽然使儿子免于一死,但仍活罪难逃,并且付出了一定的财产代价(参见李维《罗马史》第一卷)。


 



 

    法国大革命时,画家大卫曾以此为素材创作了名画《荷拉斯兄弟的誓言》。

    在早期凯尔特人的立法之中,爱尔兰威尔士部落都如我们现在看到的那样,将家族合一的原则发展到了顶峰。

    在斯拉夫人的社会组织结构中,类似的体制也是一个突出特点。

    沙俄时代的米尔(Mir),或者说村社”,显然是原本“家庭”观念的延伸。

    《雅罗斯拉夫法典》是一部在11世纪时由雅罗斯拉夫・弗拉多米罗维奇颁行的现存最早的法典。

    此法典允许被谋杀者的亲属手刃杀人犯,或者向其收取“血钱”;并更进一步规定:杀人罪行所发生的地区有责任缴纳罚金,除非死者是身份不明的陌生人——如果确为陌生人,就没有人能够为他主张赔偿,他不属于任一家庭组织,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

    在波兰一项直到15世纪末都依然有效的法律规定,除被害者亲友分得“血钱”罚金外,不对谋杀另设他刑。

    在南部的斯拉夫人之中,一种被称为扎德鲁加(Zadruga)的公社制度,取代了俄罗斯式的“米尔”,它是一种更加绝对和原始的家庭组织。

    为迎合这样一种社会组织形态的普遍趋势,人们推翻了罗马帝国的蛮族部落,在以下两条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了自己的体制——自由民个人的独立和家庭群体的合一以及他们粗野的法学体系。

    由于罪犯仅向受害方而非国家承担责任人身自由刑乃闻所未闻之物法律也无意对其进行规定

    他们所能做的,只是提供一个粗陋的法庭以便原告得以陈述案情,并设定一个金钱补偿的价目表来抚慰他的遭遇。

    如果他不屑于采用这样平和的方式,也可自行选择召集亲友,用剑和斧的方式来血债血偿。

    他们的法律还规定,如果控方愿意接受规定的金钱补偿,即便他可能证明对方有罪时,也不再有主张采取武力防卫的权利。

    美国学者亨利·查尔斯·李博士认为这种血钱无论从何种意义来说都算不上针对犯罪而施加的惩罚它只是一种促使受害方放弃行使其报复权的补偿。其中的社会利益不在于抑制犯罪,而在于防止无休止的家族仇杀以维护和平。

    “忏悔者爱德华"( Edward the Confessor)的法律曾以认同的态度,引用了一句盎格鲁一萨克森人的谚语,为征服者威廉( Williamthe Conqueror)的律法所吸收:

    “收买你身边的每一根长矛否则就要遭它的殃。”这一体系的适用,体现在细致入微而又非常复杂的犯罪罚金价目表上,它占据了蛮族法典的大量篇幅。


 



 

    每一种侵害人身和财产的以身试法之行为,都被标上了合适的价码,从偷盗一只嗷嗷待哺的猪崽到武力霸占一座庄院,从小手指的轻伤到最为骇人听闻的弑亲惨案。

    这样的法令最终被推行到了何种程度,在威尔士地区的法典中可见一斑。

    在那里每损及一根眼睫毛的罚金标价是一个便士



原文标题:“血钱”:人身自由刑为什么在雅利安人早期立法中“闻所未闻”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立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