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斗断讼,就起源而言,单纯只是一种规范模式。正如我们所见,早期人类出现了一种诉诸神权的申诉。人们借此自我催眠,认为神明会进行干涉,并且使格斗事项按照永恒的正义进行。
决斗断讼,就起源而言,单纯只是一种规范模式。
正如我们所见,早期人类出现了一种诉诸神权的申诉。
人们借此自我催眠,认为神明会进行干涉,并且使格斗事项按照永恒的正义进行。
据此,我们发现在几乎所有种族的宗教历史中,都有一种对神圣存在的信仰,伴之以这样的期待:
每当人类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便放弃自己的判断力,以自身有限的理性作为试金石,试探造物主不可思议的力量。
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指望神明展现力量,而且希望天意的干涉,可应请求而发生。
如此一来,奇迹被指望着如同日常之事般、理所应当地发生。
每当人类选择以正义的承诺和不公的威胁试探神明的时候,自然法的法则就会被搁置一旁。
在加洛林王朝的法令集中,有这样一个段落——有力地展现了在虔诚信仰掩盖下最恶劣的不虔诚做法:“有疑问的案件,让神来裁决吧。”
“法官们可以裁定哪些是他们确知的案件,而那些他们无法确知的,应当留给神判裁决。被神亲自裁判者,不可用凡人方式追责。”
“因此,不要提前裁断任何事,直到我主降临。他不仅将隐藏的黑暗大白于光天化日之下,而且会为我们指明心之所向。”
美国历史学家亨利·查尔斯·李说,我们在这里看到的迷信,被以基督教信仰的形式崇高化后,它可能被看作一种人类进化途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就像在许多其他情况下一样,中国成了例外。
在基督教时代来临的五百年之前,中国引人注目的思想,就已在君王和孔夫子的圣贤之书中得以体现,其形式被发现与今日之正统理念相差无几。
在最受推崇和最有权威的中国圣书《尚书》中,我们发现了一种基于终极力量“太极”的哲学理论——它们纯粹是理性的。
虽然某些形式的占ト被实行,甚至被命令执行。
但是,除了周穆王(姓姫,名满,西周第五代天子)对他的法官们审理刑事案件的指示中,提及“非天不中,惟人在命。天罚不极,庶民罔有令政在于天下”外,对诸如这般做法的直接干涉,从未发现有进一步相信的表示。
于是,严格遵循这样的哲学,现代中国法学没有提到任何由证人提供的事实之外的证据,而且甚至没有要求也没有采取“发誓”这样的司法程序。
在1626年,发生了这么一个故事:博学的王仪博士有两个仆人,一个愚蠢,一个狡猾。后者从主人那里偷了一笔钱,并栽赃于无力自证清白的同事身上。
于是,无辜者被绑在旗杆上,贼喊捉贼者被安排彻夜看守他。
午夜时分,旗杆轰然断成两半,上半段正好砸在真正的罪犯身上,致其死亡,而那位无辜的仆人则毫发无伤。
第二天早晨,死者的财物受到检査,从中发现了被偷走的钱,就这样完全证明了他试图嫁祸对象的清白。
尽管成文法遵循着严格的唯物主义精神,但至少在中国的部分地区,这样的信仰自然而然地体现于非常规司法程序之中,成了一种在缺乏证词的情况下所采用的奇特神判方式。
如果一位心灵受创的丈夫将通奸的妻子逮了个现行,那么,他就有权将通奸的双方当场杀死。
但是,他必须割下他们的头颅带至最近的治安长官处,在其面前证明自己的无辜并说明事实真相。
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常常缺乏外部证据,通常的审判模式是将两颗人头放在一大缸被用力搅动过的水之中。
在漩涡中,人头自然会聚拢到中心。此时,如果他们呈现后脑相对的状态,那么被害二人就会被宣告无罪,而那位丈夫将会被按照谋杀罪论处;如果两颗头颅面对面相碰,则丈夫的陈述就会被采纳,他会被处以温和的杖责,以警戒:妻子应当被更好地看管,而且会被给予一小笔钱,帮助他再购买一位配偶。
同气连枝的日本文明,则更加受到“向神明寻求解疑”做法的诱惑。
在古代日本,神明裁判的方法被普遍使用,犹如在中世纪的欧洲一样广为人知。
至于决斗断讼和沸水神判,后者在虾夷(AInos)或者说土著居民中,依然作为习惯采用。
直到现在,对抗者双方还是可能被要求将手伸入滚沸的热水中,受伤最严重者会被判为有罪;而无辜者被认为只会伤及皮毛,不日便会痊愈。
原文标题:人类有依靠神明答疑解问的倾向 为何中国却成了例外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