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萨姆休斯敦州立大学米切尔·P·罗斯教授在《以眼还眼——犯罪与惩罚简史》中说,从远古时代到封建时代,再到如今,当人们需要同司法体系打交道时,特权阶层的身份总是有利的。
美国萨姆休斯敦州立大学米切尔·P·罗斯教授在《以眼还眼——犯罪与惩罚简史》中说,从远古时代到封建时代,再到如今,当人们需要同司法体系打交道时,特权阶层的身份总是有利的。
“自第一部成文法典起,法律就已为富人所独享。”
《汉穆拉比法典》明确规定,对低等阶层的惩罚最为严厉,律法之下完全没有平等可言。
依社会地位定刑的做法,可以从印度古老的《摩奴法典》(Laws of Manu)、菲律宾的伊富高人(Ifugao)以及中国的唐朝找到踪迹。
在汉穆拉比时期的巴比伦,社会等级分化进一步加剧。因此,他的法典成了富人的法律,明确规定侵害者和受害者的社会身份将决定适用何种惩罚。
对罪行的惩罚取决于受害人和罪犯分别属于三个等级中的哪一个。
例如:“如果贵族打断了另一名贵族的骨头,侵害者将被打断骨头。
“如果贵族伤了一个平民的眼睛或打断了平民的骨头,他要为此赔付一米那(古希腊、古埃及的货币单位)的银子。
“如果贵族伤了另一名贵族的奴隶的眼睛或打断了奴隶的骨头,则要赔付该奴隶身价的一半。”
这种分级惩罚体系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罪犯的社会身份。
普通女性可以去酒铺,但如果女祭司走进酒铺则会被判火刑。
如果酒铺的女老板在分量上做手脚,会被投入河中;但如果她允许强盗利用她的店铺接头,她会被处以死刑。
依照受害人和侵害人的地位决定惩罚的尺度,并非巴比伦独有。
印度的《摩奴法典》也是根据当事人的种姓等级来惩罚犯罪行为。
高等级的婆罗门通常只会被判处罚金或不受任何惩罚。他们即便杀了人,也至多被判放逐。
另一个极端是低等级种姓的首陀罗,他们即便犯了最轻微的罪行也会受到体罚。
根据《摩奴法典》:“首陀罗若扬起手或棍子,就要砍掉他的手;如果愤怒时用脚踢人,就要砍掉他的脚。”
谋杀婆罗门是死罪,低等级种姓的人攻击或诽谤高等级种姓的人则会受到“刑同其害”的惩罚。
例如,如果一个首陀罗伤害了一名婆罗门,该首陀罗在攻击中使用的肢体就要被砍掉,向高等级种姓的人吐口水则会被割掉嘴唇。
类似地,如果他把尿撒在了高等级种姓的人身上,会被割掉阴茎,“如果他冲高等级种姓的人放屁,就会被割掉肛门”。
他有诽谤行为,会被割掉舌头。
对使用冒犯的语言提及高等级种姓人的名字和种姓的行为,惩罚是把“十根手指长的铁钉”和“烧红的钩子”塞进他的嘴里。
在唐朝(618-907年)中国人也依等级量刑。
地位高的罪犯可能会受到较轻的惩罚,或者完全免于惩罚;而犯了罪的仆人和家奴,会受到较常规惩罚重一等的惩罚,至于奴隶则要加重两等。
比方说,如果一个奴隶攻击平民,使其四肢或眼睛受伤,该奴隶会被处死;相反,如果主人(无缘无故地)杀死自己的奴隶,至多会被判一年劳役。
我们从不同的资料中发现,在墨西哥早期的阿兹特克文明中,阿兹特克人同样依等级量刑,但具体的方式略有不同。
比如,若案件涉及公开酗酒、行为有失身份的情况时,对贵族的惩罚比对平民的更严厉,但在通奸案中,贵族受的惩罚较轻。
直到20世纪,很多非洲国家仍沿用习俗规范进行判决和惩处。
比如在尼日利亚,一个人的身份往往决定着他要受的处罚。
首领或富人不会因杀人被处死,他们可以将奴隶作为对受害者家属的赔偿,或让奴隶代替自己被处死。
同样的案件,地位较高的人可以支付罚金,地位较低的人则要被判奴役。
20世纪的菲律宾伊富高人依旧认可贫富有别;社会地位不同,相应的罚金也不同,这与《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大同小异。
他们明文规定,若犯杀人罪(无须血债血偿时),富有的罪犯要准备“丰盛的宴会和各种物品分发给死者的继承人”,除非受害者是下等人。若受害者来自中等或更低种姓的阶层,赔偿会少得多。
然而,如果行凶者属于较低的两个种姓,无力以“物质代偿”的方式支付罚金,则不仅他的余生要背负这笔债务,甚至还要父债子偿。
原文标题:米切尔·P·罗斯:自第一部成文法典起 法律就已为富人所独享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