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1年,法国考古学家在古美索不达米亚(即今天的伊拉克)发掘出《汉谟拉比法典》。
1901年,法国考古学家在古美索不达米亚(即今天的伊拉克)发掘出《汉谟拉比法典》。
这是一块8英尺高(1英尺=0.3米)的黑色玄武岩石板,上面刻有4000行楔形文字。
此地位于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之间,环境宜居,早在约5000年前就已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组织。
这部法典后来进一步影响着整个文明世界的刑罚程序,但其法条只在与近东地区接触后才会影响古希腊和古罗马。
大量证据表明,新月沃地较早的法典在汉谟拉比之前约300年就形成了罚款和赔偿制度,可追溯到第三乌尔王朝的建立者乌尔纳姆(Ur- Nammu,约前2111年—前2095年在位)。
那部法典中的部分措辞也被挪用到了《汉谟拉比法典》中。
不过,令《汉谟拉比法典》卓然于世的是,它首次提出了“以眼还眼”的原则。
与早前依靠罚款和各种补偿手段的法典不同,《汉谟拉比法典》引入了复仇的概念,被认为是第一次试图控制私人复仇行为。
这部复仇之法从字面上看是一种问责制。
比方说,如果一座房屋倒塌并导致屋主的儿子死亡,要偿命的不是造屋者,而是造屋者的儿子。
不过,如果在房屋倒塌事故中丧生的是一名奴隶,造屋者只需向受损者赔偿另一名奴隶即可。
另一则条款规定,“如果一名男子攻击了一名女性自由民并导致她流产,则该男子应赔偿她10谢克尔的损失”。
但如果该女性死亡,则行凶者的女儿就会被处死。
与此类似,趁火打劫的人会被投人火中。
这些法律的影响力在近东地区的历史上显而易见。
1903年的考古挖掘中,发现的年代稍晚的、刻在一系列陶土碑上的亚述法典用楔形文字重申着同样的理念:
“如果有女性在与男性市民的打斗中打碎了后者的一个睾丸,则要被判截去一根手指;如果经过治疗,另一个睾丸也破碎了,则要被判弄瞎双眼。”
直到1999年,巴基斯坦法律仍规定,被害身亡者的家庭成员可以用该凶手作案的手法杀死已被定罪的凶手(也可以慈悲为怀)。
一个用扼杀、肢解、溶尸的手段杀害了100名儿童的连环杀手被判以同样的方式处决,便是很好的证明。
大体而言,《汉谟拉比法典》共有282条,每一条都体现了国王的一项革新。
法典不是一套完整的法律,而是设立了分别针对巴比伦社会三个等级民众的一系列惩罚措施。
但它的缺憾在于,它没有编纂新的法律体系,既不指导法律程序,也不告知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法典规定的惩罚是严酷的,但相比短短几个世纪前欧洲使用的轮刑、烹刑或开膛破肚则温和得多。
《汉谟拉比法典》里约有30次提及死刑,非死刑类的身体惩罚包括割舌、剜眼、削胸和鞭笞。
溺死之刑用于通奸犯、与儿媳乱伦者,以及在酒馆里以水掺酒欺骗顾客的人。
木桩穿刺刑是对强迫他人堕胎的女性的惩罚。
汉谟拉比声称自己是该法典的作者,法典的条款是国家权力的世俗体现。
国家对越轨行为的反应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复仇:以死偿死。
复仇的概念对大多数刑法体系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
此外,该法典也引入了“具有表现力的”“刑同其害”的惩罚原则,对罪犯的部分身体实施体罚,通常是断肢或某种形式的致残。
例如,如果一个人偷了别人的东西,他将要支付罚金或被砍掉一只手;若再次犯同样的罪行,则会被砍掉另一只手。
如果一个男人亲吻一个已婚女人,他将被割掉下唇。
类似地,猥亵案的罪犯会被砍掉手指,强奸犯会被阉割,而那些诽谤他人的人会被割舌。
《汉谟拉比法典》或许也是第一部涉及经济犯罪的法典。
法典中提到了对窃贼的惩罚,但也适用于“酒馆招待”——通常是女性——的诈骗行为。
她们不“接受人们用谷物按重量支付酒资,而是要收钱,且酒的价格低于谷物的价值”,从而触犯了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女人“应被定罪且扔进水里”,即被溺死。
原文标题:《汉谟拉比法典》:首次将“以眼还眼”的“复仇”概念引入立法的法典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