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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时间、地点和场景而变的法条”:奥斯曼扩张时的立法为何充满血腥的务实性

发布时间:2020-07-03 作者:


    奥斯曼帝国是历史上疆域最辽阔、延续时间最长的帝国之一。帝国在16世纪、17世纪苏莱曼大帝治理下达到了顶峰。


 

奥斯曼帝国是历史上疆域最辽阔、延续时间最长的帝国之一。


 

 

帝国在16世纪、17世纪苏莱曼大帝治理下达到了顶峰。

彼时,它跨越大洲,从南部疆界一直北延到维也纳和神圣罗马帝国的边界,堪称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

奥斯曼的强盛乃是基于强国通常必备的一系列因素。

国家的权力高度集中在中央统治者手中,司法体系也由国家掌控。

作为一个依靠伊斯兰教信仰凝聚起来的帝国,它的统治者极为务实,在扩张过程中从被吞并的各种文化传统中借鉴了最好的理念。

奥斯曼的犯罪与惩罚同基于伊斯兰法典形成的很多传统截然有别。

事实上,在叙利亚阿勒颇等地,按照奥斯曼人的做法,性放荡罪往往不会被处以石刑,而是给予一些非暴力性的判决,比如逐出居住地。

曾有权威断言,阿勒颇300年来没有一起伊斯兰教法庭判处的石刑。

不过,城市与城市之间确有差别。18世纪时,阿勒颇人偏爱用放逐作为对卖淫嫖娼者的惩罚,而在安纳托利亚更流行的是笞跖刑——一种鞭打。

以下是对这种刑罚的现场描述:

“罪犯躺在地上,脚被固定在粗木桩的槽里,绳子两头分别穿过两个孔。两个人抬起桩子,让罪犯肩膀着地。另外两人用约一指粗细、长而有韧性的棍子抽打罪犯的光脚底(以及身体的其他部位)。”

这些区别表明,与其说伊斯兰法律是一部单一的法典,倒不如更准确地说,它是“一系列依时间、地点和场景而变的法条”。

奧斯曼刑罚创新让我们领略了伊斯兰法律的务实性

依据大多数记载,罚金是最常被使用的惩罚方式。

对于酌定刑,如果要适用鞭笞,必然会在判决中同时给定依鞭笞数量折算的罚金。

那些被判死刑的人也可以选择相应的替代处罚,尤其是没收个人财物。

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有理由相信罪犯还有藏匿在别处的珍宝,可以在执行死刑前进行拷问。

补充刑罚,例如各种辱刑,有时会与其他惩罚合并使用。比方说,因偷鸡被捕的罪犯会被迫把那只死鸡挂在脖子上游街。

还有些文献提到,伤人者会被强制在手臂上扎着箭或刀游街。

那些违反商业规章的人,鼻子上会被穿孔结绳,挂着他的伪劣产品走街串巷。


 

 

中国用于羞辱罪犯的枷类似,奥斯曼人也发明了一种沉重的木板,强制罪犯将木板套在脖子上,上面贴着标记、摆着他的伪劣商品。

也有时,不法商人的耳朵会被钉在他店铺的门柱上,高度刚好让他的脚能勉强沾着地面,然后就那样留在那里供不满的顾客取乐

但在奥斯曼的各种刑罚中,最常用的依旧是鞭打杖笞

鞭刑通常施于受刑者的背部或脚底,数量依罪行严重性而定。

鞭打须严格确保不致罪犯死亡,如果罪犯死于鞭下,国家需要支付一半的身价赔偿(打100下之后)。

惯犯永远是个麻烦,屡次抢劫、造假或触犯其他法规的人会被砍去右手以示警醒,尽管从16世纪中叶开始,这类人通常会被送上苦役船。

断肢刑不局限于斩手,也有诱拐劫持犯被割掉阴茎的记录(女性共犯会被灼烧外阴)。

其他肢体惩罚手段还包括造假和拉皮条的罪犯烙烫前额逃兵削鼻割耳

不过,与死刑一样,自16世纪起,这些肉刑可能会被减刑为苦役

说到犯罪与惩罚,充满象征喻义的死刑是最能体现国家权力的。

为了强化苏丹权威总督等其他高级领袖之间的联系,罪犯被斩首之后,首级常常会被置于伊斯坦布尔的宫殿大门外,同时标明被处决的原因。

宫殿前摆放着数百个头颅,其中还有在边远地区被处决的土匪,这样的场景倒也并非闻所未闻。

为了便于运输,罪犯的首级会被塞满稻草,泡在盐水里。有时候,也会把人头用麻布包着浸入蜜中直到抵达伊斯坦布尔。

斩首通常使用斧头或弯刀。用弓弦勒死的方式适用于高级官员,这种传统可以追溯到蒙古土耳其的高官不得流血的禁忌。

吊拉分刑的目的相似,最恐怖、最痛苦的手段是为了起到强调国家权力、震慑围观者的作用

叛乱者和其他政治犯会被处以刺穿刑,也就是把他们挂在固定于墙上的尖钩上,或扔在尖利的柱子上。

也有的罪犯会被用超大号的臼捣死,或者被锯子锯成两半,被活活剥皮。

奥斯曼帝国时期在埃及发展起来的马穆鲁克(Mamluk)军事制度,体现了令人胆寒的惩罚在抑制犯罪、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发挥的作用。

一名埃及的巡视官在1433年受命“给犯罪分子和拦路强盗设计不同的惩罚方式”。

有一次,他逮捕了一名罪犯便下令“用风箱对着他的肛门鼓气”,让他的身体膨胀,“眼珠子迸出来,脑壳炸裂”。

为了替自己的残酷名声辩驳,这名巡视官曾释放了被囚禁在开罗的所有罪犯,并警告他们说,任何人将来如果因盗窃被捕,不会再有被监禁的机会,而是直接一刀两断。

他的残暴手段似乎让开罗的窃贼在他的统治期内“几乎销声匿迹”。


 

 

在1402年对累犯的一次集体处决中,罪犯通通被“利钩穿窍,挂起来”慢慢等死。

巡视官显然清楚此举会引发怎样的震撼,但照行不误,因为这伙罪犯曾肆意杀人越货。

在近百年后的一起案件中,一名盗墓贼先被活剥了脸皮,剥下的皮垂在胸前,脸上骨头毕现,之后再被处以绞刑(好像单单绞刑的惩罚力度还不够似的)。

问题在于,这么做是否遏制了犯罪

大部分观点认为,极端处罚的效果至多只能算得上“模棱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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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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