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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贸易法案》:将奴役作为正式的惩罚手段始于何时

发布时间:2020-08-10 作者:


    将奴役作为正式的惩罚手段,在《旧约》和《新约》中都有提及,甚至连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古代圣贤也不反对。


 

蓄奴奴役成为合法生意和一种惩罚手段已有千年。

正如心理学家斯蒂芬・平克指出,在历史上大部分时期,它是“规则,而非特例”。

将奴役作为正式的惩罚手段,在《旧约》和《新约》中都有提及,甚至连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古代圣贤也不反对。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人分为两类:主人和奴隶。”

总之,古代希腊人认为奴隶制度是一种固有的正常状态,是高度发达的社会所必需的。但与古罗马不同,奴役行为在古希腊只是偶尔为之,主要适用于外侨、外国人和自由民

奴隶市场在古罗马和雅典都曾繁盛一时,且直到15世纪仍合法地存在于世界很多地区。

奴役在古罗马是一项被认可的惩罚制度,但主要针对那些被判死刑的人,让他们在定罪之后、处决之前作为奴隶服苦役。

奴隶制一度在欧洲销声匿迹近千年,直到16世纪,随着包括葡萄牙、荷兰、法国、英国和西班牙在内的欧洲列强在新大陆殖民地对奴隶的需求日益增加,奴隶制度死灰复燃。

伊斯兰教禁止惩罚性的奴役。因此,当这种宗教传入新地区时,很有可能也减少了奴役作为地方性刑罚手段的比重。

但事实并非总是如此。非洲社会以及北非的伊斯兰国家和其他阿拉伯地区奴役非洲人的历史比欧洲长得多。有些国家甚至直到20世纪才废除奴隶制度,比如卡塔尔1952年)、沙特阿拉伯也门1962年)以及毛里塔尼亚1980年)。

古代中国的奴隶制度规定,罪犯本人连同其家人都要充作奴隶。数百年来,这是“唯一得到中国法律认可的奴隶来源”。

当然,在合法方式之外总有其他获取奴隶的手段。与古罗马不同,中国人极其重视家庭责任,这意味着罪犯的妻子和亲属也要为他的罪行负责。不过,需要受到制裁的家庭成员的数量往往取决于罪行的严重性。

根据大多数记载,在汉朝以前,通常罪犯本人会被处决,其家人悉数为奴。汉朝之后,对于情节较轻的死罪,往往不实际执行死刑,而是将罪犯及其家属充作奴囚。

7世纪中期的一部中国法律记载了关于奴役的规定:

谋反者或罪大恶极者当悉数斩首。其父及年满16岁之子当处刑。15岁以下(的儿子)以及罪人之母、女、妻、妾、儿媳、儿妾、祖父、孙、兄、姐妹等人当为奴,财物充公。

不过,超过80岁的老叟、年满60岁的老妪和得了不治之症者的可以得到赦免。

在复杂的身份鉴定系统尚未出现之前,公元3世纪的中国使用烙印或黥面的方式标识各类罪犯

罪犯和奴隶往往在一起劳动,由于他们都戴着镣铐,穿着类似的衣服,因此会用特殊的面部记号进行标识。

这种记号究竟是怎样的,我们无从得知,但一份来自官府的命令中提到,在试图逃跑的奴隶眼睛旁边纹上铜绿色墨迹般的图案。

若第二次试图逃跑,双颊都要纹上记号。第三次则在每只眼的下方纹上一寸半长的横线。

中国社会不允许将无辜者卖作奴隶,于是绑架者便在被绑架的自由民身上伪造烙痕。这样一来,由于他们会被人误当作罪犯家属(有烙印为证),便容易出售。


 

 

这同有些人喜欢在家畜身上打上烙印来标识所有权差不多。当然,这种方式并不能防止家畜被盗,偷盗者只需重新打个烙印即可。

如果你觉得被罚作奴役还算不得严厉,那么别忘了,除了官方的司法程序之外,奴隶还在主人的二重惩罚系统的管理之下

与自由民和公民相比,奴隶接受的处罚可谓残酷之至。有时候,惩罚手段达到了人们所能想象的极限。

18世纪的一次海地奴隶起义中,法国监工在试图逃跑的奴隶身上涂满蜜糖,然后将他们绑在地上,让饥饿的蚂蚁啃噬他们的皮肉。法国人还把火药“塞进犯了错的奴隶的屁股,然后点燃”。

1802年,图桑・卢维杜尔圣多明戈St Domingue)领导奴隶反抗之后,据一些目击者说,法国人当着被捕的起义领导人亲友的面,将临时肩章钉进他们的肩胛骨。更可怕的是,这些奴隶被钉在地上,成了恶狗的美餐。

一位编年史作者曾指出,强迫黑人罪犯进入船舱,然后点燃硫黄彻夜焚烧的惩罚,“或开了毒气室行刑的先河”。

在需要补充奴隶时,一些无德暴君便任意增设既可判处死刑又可判处奴役的罪行,大西洋奴隶贸易扩张时期的西非就是一例。

伊博部落中,对那些行巫术者、不服管束者、租用或售卖共有财物者,会以充作奴隶的惩罚代替死刑惩罚。

17和18世纪,美洲种植园的工头极少对奴隶棍棒相加,因为奴隶往往经不起这种惩罚手段。他们太有价值了,不能轻易让他们死,而监禁(如果能得到的话)对于那个时代的奴隶而言不啻为一种休假。

在由奴隶支撑起的美国南方地区,立法者常常发现传统的刑法不足以应对迅速增长的奴隶人口,于是对奴隶和自由民——尤其是反叛者——采用了越发严厉的惩罚措施。

1831年奈特・特纳Natumer)发动了血淋淋的奴隶起义之后,各种惩罚更是成倍增加,为南方的《黑人法典》Black Codes)奠定了基础。

早在1705年,法律就规定逃跑的奴隶不受法律保护,杀死他们的人可以免于法律处罚。如果有人活捉了逃跑的奴隶,他可以随心所欲地割掉奴隶的生殖器或四肢。

设置这些可怕的惩罚以及奴隶特别法庭,其目的在于震慑有不轨念头的奴隶。据说,如果奴隶主不想脏了自己的手,可以花钱雇用本地行刑手在地方监狱里教训自己的奴隶。有时候,奴隶们一桩小小的罪过就有可能招来25鞭惩罚。

17世纪奴隶制进入美洲以后,奴隶屡屡尝试挣脱束缚,各种为阻止奴隶逃脱的法令也应运而生

法令明确规定了对逃跑后被捕获的奴隶的惩罚,其中大多是不会影响其继续从事种植园劳动的肉刑。

1712年,南卡罗来纳州在南方各殖民州中率先颁布了奴隶法令,设立了残暴的奴隶稽查队来追捕和惩处逃跑的奴隶。

在有些地方,当遇到死刑案件时,用奴役来代替处决的做法并不罕见,19世纪时就有若干欧洲国家采用这种策略。

作为刑罚手段的奴隶制度曾是西非伊博人、哥伦比亚北部和委内瑞拉的瓜希罗人(Guajiros)获取奴隶的最重要的渠道。

与此相似,一些亚洲国家也使用奴役作为刑罚手段。在汉朝,这种刑罚尤其针对犯叛国罪和反叛罪的人,以及因上述罪行被处死者的家属。从汉朝到晚清,因一人叛国而全家被处奴役的事例屡见不鲜

此外,出自中国商朝的早期记录也显示了世人对奴隶的广泛使用

有历史学家甚至认为,公元元年前后,中国约5%的人是奴隶,其中很多是因为债务、战争被俘或家人犯了死罪。

从中世纪晚期到19世纪,因罪为奴成了矿山、苦役船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充劳力的主要方式,在西班牙、法国、意大利和俄国尤其如此。

“数量”而言,除了俄国一一那里的罪犯从17世纪起就被送至矿山和西伯利亚荒野为奴一一西欧奴隶的总量事实上并不算多。

然而,根据亚当・霍克希尔德Adam Hochschild)的记录,到了19世纪之交,无论是在改造机构内还是在奴隶制或农奴制社会,“受奴役的人远超总人口的3/4”。在南美洲某些地区和非洲,“奴隶的数量超过了自由民”。

大部分俄国人是农奴,奥斯曼帝国、印度部分地区和亚洲其他地区的情况亦然。

各国的农奴辛勤劳作以偿还债务,完全没有人身自由。到了18世纪末期,“自由、不受奴役倒成了稀奇事”。

大量屠杀奴隶的详尽记录一经披露,便被废奴者拿来作为获取支持的武器,不过能否成功却不一定。

就死亡人数而言,大西洋奴隶贸易中最大的悲剧发生在1738年1月1日,近700名非洲男性、女和儿童死在了荷兰奴隶船“勒斯登号”上。

当时,船在今天的苏里南区遭遇强暴风雨,由于担心非洲人一拥而上争夺仅有的几艘救生艇,人数不占优的船员奉命锁住船舱,将非洲人淹死在甲板下。

大约半个世纪之后,在一次从非洲到牙买加的行程中,英属船只“宗号”上的132名奴隶(约占该船奴隶的1/3)被残忍地抛出船外淹死。

有些文献认为这种做法是为了获取保险金,另一些文献则指出,事件的原因是船长以为船偏离了航向且淡水即将耗尽,担心因供给不足而引发暴动。

这起案件后来被提交至法庭,不过并不是因为大量奴隶被屠杀,而是因为保险公司不相信船主“不得不抛弃货物”的说法。


 

 

9至19世纪中叶,走私非洲奴隶已占了国际走私贸易的大头。虽然英国在1807年就取缔了奴隶贸易,但美国、巴西、古巴、印度和阿拉伯世界对奴隶的需求依旧旺盛。于是,走私继续,只不过更加隐秘。

英国1807年通过的《奴隶贸易法案》Slave Trade Act)虽遭重重阻碍未能有效实施,仍被人们视为国际反奴运动的里程碑

然而,纵有英国人和美国人的努力,奴隶制度并未有丝毫消退的迹象,愿意冒险发大财的其他欧洲人不在少数。

拿破仑战争期间,奴隶得到废奴巡逻队解救的机会微乎其微,且不说在茫茫大海上与巡逻队相遇的可能性多么小。就算真的遇到了,贩奴船也很可能比那些追赶他们的巡逻船跑得快,因为很多巡逻船都是海战中淘汰的老旧慢船。

再或者,即便巡逻船能够追得上,奴隶贩子仍可以将奴隶扔出船外,消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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