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1世纪的罗马已经行将就木,此时的司法诉讼程序也正在慢慢地由法律诉讼阶段向程式诉讼阶段发展。
公元前1世纪的罗马已经行将就木,此时的司法诉讼程序也正在慢慢地由法律诉讼阶段向程式诉讼阶段发展。
到了公元2世纪。伴随罗马疆域的不断扩大,诉讼代理才由例外而逐渐成为普通的制度。
与希腊社会传统一样,这一时期的法庭辩护并不允许获得物质性的报酬,但胜诉的当事人常常会通过赠送物质性的礼物来表达自己内心的感激之情。
久而久之,这种赠与便形成了一种风俗。
因为对于当事人来说,诉求得到满足之后以私人赠与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感激,是理所应当的;
而对于演说家来说,这种赠与是对自己工作的一种认可,是一种自我价值的实现,接受它无可厚非。
但是,双方就辩护达成某种关于报酬的协议或是辩护人直接索取报酬,会被认为是不光彩甚至是必须禁止的行为。
根据公元前204年颁布的《关于赠礼的琴其亚法》(Lex Cincia de Donis et Muneribus),“任何人都不能因辩诉而接受金钱或者赠与”(Ne quis ob causam orandam pecuniam donumve accipiat)。
其原因是,在遵循严格的合同类型法定的罗马法中,跟古罗马法中的其他自由职业一样,辩护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客体不具有物质性而不构成承揽租赁(locatio operis)。
因为承揽租赁的标的是一项特定的工作且具有物质性。
同时,由于辩护人与当事人之间缺乏一种从属性,也不构成具有从属性的雇佣租赁(locatio perahu),因为雇佣租赁以诚信而非自由的服务为标的。
因此,医生、律师、自由人、家庭教师的工作都不被视为雇佣租赁的标的。
黄美玲博士认为,《关于赠礼的琴其亚法》属于“不完善法”,只有规则没有惩罚,所以如果已经履行赠与也不能请求返还。
原文标题:《关于赠礼的琴其亚法》:诉讼代理原来是不允许获得金钱报酬的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