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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利息不能超过本金:中国人的祖先是怎么立法打击“取息过律”的......

发布时间:2017-05-12 作者: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虽然尘埃尚未落定,案中那一群高利贷逼债人却早已成众矢之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陈子远在《光明日报》撰文说,其实,对于高利贷的法律规制,中国其实有丰富的历史经验可资借鉴。

 

    中国传统义利观和本末论强调,重义轻利,不义不取。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利息之于本金,好比孳息之于原物,孰为本末,一清二楚。舍本逐末,本末倒置,都为中国传统文化所不尚。

 

    中国历来借贷法律关系中存在一条底线,这一底线大体可以认定为利息不能超过本金。

 

    中国传统历来重视打击“取息过律”。

 

    传统借贷法律关系中,称利息为“子钱”、“息钱”、“利钱”、“子息”、“利息”、“印子钱”等。

 

    汉武帝元鼎元年,旁光侯刘殷因出贷子钱“取息过律”获罪,后赦免。这是史书中首次明确记载依法惩治高利贷并将“取息过律”认定为犯罪。

 

    明代孙忠家奴贷钱给滨州民人,索要数倍于本金的利息,借方负担不起就向朝廷举报,言官们就弹劾了孙忠,最终判定家奴戍边,孙忠免责。

 

    清初高利借贷现象比较普遍,利率动辄百分之七八十,甚至数倍于本金。各地驻防官兵向驻地百姓放贷取利更是严重危害了当地民生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康熙十一年,成性上书阐述了当时危害民生的十件事,其中之一就是“放债之害”。他将高利贷的罪状概括为“百姓十室九空,无藉乘急取利,逐月合券,俗谓‘印子钱’,利至十之七八,折没妻孥”。当时利息过倍也不罕见,史称“民贷于旗丁,子钱过倍,横索无已”。这一状况长期没有实质改观。

 

    雍正年间,八旗佐领唆使部下兵丁以“印子钱”的方式放高利贷,清世宗谕令禁止。后来这一现象又死灰复燃,于是乾隆七年再次申明严禁。

 

    由汉及清,从“取息过律”到“违禁取利”,对高利贷的法律规制无不表明中国传统借贷法律关系自有其底线。上至王侯下至庶民,无论谁触碰了这一底线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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