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攀枝花市 自贡市 绵阳市 南充市 达州市 遂宁市 广安市 巴中市 泸州市 宜宾市 内江市 资阳市 乐山市 眉山市 广元市 雅安市 德阳市 凉山州 甘孜州 阿坝州

春秋时期立法二三事

发布时间:2017-06-23 作者:吴悠


    如今,人们提到法律,就会联想起一册一册的法律典籍、一叠一叠的司法卷宗,很难想象在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一个漫长的不使用文字的法律时代,事实上,早期的法律并不是用文字来记载,而是完全依靠人们的记忆力来保存的,重要的法律规则要靠贵族或祭司等少数人来记忆。


 




    如今,人们提到法律,就会联想起一册一册的法律典籍、一叠一叠的司法卷宗,很难想象在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一个漫长的不使用文字的法律时代。

 

    事实上,早期的法律并不是用文字来记载,而是完全依靠人们的记忆力来保存的,重要的法律规则要靠贵族或祭司等少数人来记忆。

 

    古代帝王发布的法令,称之为“诰”“誓”等,是一种口头命令,后来才用文字记录。君主的“君”字,象形为一只持权杖的右手和一张发号施令的嘴,更为形象的表现了“口头约束号令”。

 

    当平民的力量逐渐强大后,随着激烈的斗争,贵族垄断法律的情况才逐渐被打破,于是法律开始用文字固定下来,并公之于众,推动着社会进入成文法时代。所以,法律的文字化和公开化相辅相成,几乎是一个相同的概念。

 

    夏、商、西周时期,中国的法律就处于习惯法时期。有些习惯法在西周时经统治者的整理编篡,并用文字记录下来,成为系统化的法律。用文字记录的习惯法虽以成文的形式出现,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因为许多具有法律效力的铸之于礼器之上的规范性文献,如“约剂”“盟誓”等都藏于奴隶主贵族之家。

 

    成文法制度的成熟需要一定的条件:一是司法经验的广泛积累和立法技术的基本成熟;二是要有较为发达的文字,法律才有可能以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我国早在公元前21世纪建立了奴隶制国家夏朝,却直到公元前536年才公布成文法。

 

    进入春秋时期以后,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在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新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陆续出现了。其中最为突出的是:

 

    (一)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二)邓析的“竹刑”。邓析是郑国的大夫,公元前530年,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之上,称为“竹刑”。最初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三)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经历了长时间的酝酿与尝试,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无疑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它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从此,将开始一种新的法律形态——封建制法律形态。

 

    此后各诸侯国的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了历史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同时,成文法的公布,对后世影响更是不言而喻的,它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榜样。

 

    从制度层面上来讲,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成文法的公布,有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可见,它不仅推动了我国法律发展的进程,也标志着我国社会制度的断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吴悠/编)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立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