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奏,即已经被判处死刑的人犯,在行刑之前要再次奏请皇帝核准后方可处死,以免错杀。
死刑复奏,即已经被判处死刑的人犯,在行刑之前要再次奏请皇帝核准后方可处死,以免错杀。
这一制度确立于北魏时期。隋朝文帝开皇十五年又出台三复奏,“死罪者三奏而后決”,死刑执行前,要向皇帝请示三次。但是,隋文帝立法不守法,屡屡滥杀朝臣,“三复奏”形同虚设。到了唐太宗贞观年间,时任大理丞张蕴古的一腔热血,才使死刑复奏制度真正定型。
张蕴古,相州人,老家在今河南安阳一带。张幼时就聪慧异常,过目不忘。贞观二年(628年),张蕴古调中书省当差,负责起草皇帝诏令,曾建议唐太宗李世民要“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深得圣心,将其提为大理丞,分管刑案的审理。
贞观五年(631年)八月,河内人李好德“得心疾(精神病),妄为妖言”,言语之间对朝廷和皇帝有大不敬之词,依律当斩。
李好德案经层层上报,唐太宗下令大理寺严加审判。张蕴古经过调查,认为“好德病有征(精神病杘实),法不当坐”。因为,依唐律精神病人说犯忌讳的话,可以免于处罚。唐太宗准其奏。
但是,没有想到,张蕴古竟然跑到监狱里,将唐太宗的决定提前告诉了李好德,还公然在狱中陪李好德下棋。
此事被监察御史权万纪发现,立马弹劾张蕴古,说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是相州刺史,而张蕴古老家就在相州。张蕴古说李好德确有精神病,分明是为了讨好家乡父母官,属于官官相护,徇私枉法。唐太宗闻奏大怒,当即下旨,将张蕴古拉到长安街市上斩首示众,“既而悔之”。因为,张蕴古泄漏朝廷机密确实有罪,但罪不至死。根据唐律,最多判处一年半徒刑。
事后,唐太宗与宰相房玄龄等人等人商议,说“朕当时盛怒,即令处置。公等竟无一言,所司又不覆(即复奏),随即处決”,哪里来的这个道理!遂下诏“自今有死罪,虽令即決,仍三覆(复)奏乃行刑”。
故,有人说,唐代死刑复奏制度的正式确立,“自蕴古始也”。
原文标题:立法史:“死罪者三奏而后决” 始于唐人张蕴古的一腔热血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