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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人:“法之不行 自上犯之”当年商鞅变法为何发出如此慨叹

发布时间:2019-05-08 作者: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此语出自商鞅。他在变法实践中,面对以太子为代表的贵族势力的横加阻拦,不得不黥劓太子师傅以示变法的决心。因此,他发出了上述慨叹。


    立法公正是古今中外共同的价值取向。《说文解字》以法平如水来比喻法的公平性。


    早期法学家管仲借用度量衡器的客观公平比喻立法为公。他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慎到也仿此比喻说:“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他还以斩钉截铁的语言宣布:“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


    既然立法为公,只有事断于法才是“国之大道”。然而,现实的状况却是法立之后,一些当政者以私心、私利、私权来危害法律,使法丧失公平性。一些思想家从维护法律权威的角度出发,对此发出了猛烈抨击。


    慎到说:“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故有道之国,法立则私议不行……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


 



 

    商鞅更对此作出了精辟的论述。他说:夫废法度而好私议,则奸臣鬻权以约禄,秩官之吏隐下而渔民。谚曰:“蠹众而木析,隙大而墙坏。”故大臣争于私而不顾其民,则下离上。下离上者,国之“隙”也。秩官之吏隐下以渔百姓,此民之“蠹”也。故有“隙”、“蠹”而不亡者,天下鲜矣。是故明王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蠹”矣。


    他又说:“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他还以深沉的笔触论证了“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的道理。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在中国古代专制制度下,自上坏法最集中的表现就是皇帝坏法。


    例如,隋文帝曾经是提倡法制的皇帝,但至晚年竟然不顾秋冬行刑的法定制度,在“六月天杀人”。尽管大理寺少卿赵绰劝阻说:“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然而,文帝却辩解说:“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杀之”。


    即使是汉文帝、唐太宗这样的明君,如无守法廉吏的谏诤,也会发生以言代法的行为。


 



 

    一次,汉文帝出行,有人误入御道,惊文帝马。文帝命廷尉张释之审理此案,张释之判处该犯罚金四两。文帝不悦要求重判。释之对曰:按照律犯跸罪,按律只需罚金四两。廷尉是国家最高的司法官,是公正司法的标杆,所谓“天下之平”,廷尉“一倾天下皆为之轻重”,法制就败坏了,国家也就无序了。张释之义正词严的谏诤打动了文帝,使他肯定“廷尉言是也”,避免了自上坏法的先例。


    与此相类似,唐太宗时期,曾下敕对假冒资荫的官吏处死刑。但大理寺少卿戴胄却判处一名假冒资荫犯流刑。太宗责备戴胄。胄曰:“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愤)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于法,此乃忍小忿(愤)而存大信也。若顺忿(愤)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太宗最终折服,并表示:“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


    由于唐太宗遵法奉法,流风所及,“王公贵族皆自清谨”,“不敢侵欺细民”。




原文标题:立法人:“法之不行 自上犯之”当年商鞅变法为何发出如此慨叹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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